昨天(2018.12.12),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当日发布,并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老版的《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修改后的《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调整范围和主体、道路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法律责任等。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沈阳警方将对酒驾、无证、逃逸、伪造机动车牌证、严重超员和超载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全部列管,依法查处,企业车辆和个人一年内多次交通违法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与买房、就业等挂钩。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
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十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三个月不缴纳罚款的,车辆所有人逾期不参加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或者一年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五次以上拒不接受处罚的;
客运、货运、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等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专业运输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在此次《办法》修改中,明确了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类别,其中包括酒驾、无证、逃逸、伪造机动车牌证、严重超员和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企业车辆和个人一年内多次交通违法处罚,以及多次被电子监控记录拒不接受处罚等依靠现行法律法规难以管理的交通难题,通过信用惩戒,将有助于守法意识的养成,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一旦被列入个人征信黑名单,当事人将不仅无法办理银行相关业务,购买机票、车票,餐饮、住宿等涉及到的中高档消费也将受到影响。
对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做出法律规范
原有的《办法》仅对沈阳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了规定。为适应沈阳市道路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交通安全,修改后的《办法》,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扩大至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不含高速公路)。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规定,在草案中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范围,删除了一些无上位法依据的车辆种类。对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的通行分别做出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摩托车以及非法改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不得在三环以内道路通行,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
《办法》规定,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摩托车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摩托车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违反本《办法》,未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道路行驶和违反临时通行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在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公交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不影响公交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其他车辆除转弯外不得占用公交车专用车道,借用公交车专用车道转弯时,可以在距前方转弯处三十米至五十米时驶入公交专用道。
此外,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道路,驾驶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发出影响交通安全的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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