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哪些设施设备和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就业主关心的地面停车位的使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也做了相应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哪些设施设备和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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