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公民代理人必須是無償代理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凡眼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公民代理自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後基本比較少見了,公民代理此前原《律師法》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但該規定在07年修改後的《律師法》中已經取消,所以關於無償的說法並沒有發現相應法律依據。


卿森泉律師


1.《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及民訴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所在社區、單位及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作為公民代理人。

2.《民事訴訟法》解釋(法釋[2015]5號)第八十八條規定,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的證明材料;(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3.根據浙江高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公民代理審查備案的若干意見》(浙高法[2014]25號)第三條: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推薦公民代理的,應當從本社區、單位、社會團體成員中推薦。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民代理人:(六)收取報酬的。由此可見,公民代理資格是有嚴格限定的,必須為當事人同為所在社區、單位、社會團體成員,並且不得收取額外報酬。該規定一般被認為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的,代理合同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收取額外報酬的約定有可能不會受到法院認可和強制執行。

4.事實上,早在2010年9月,最高法院民一庭就在對重慶高院《關於公民代理合同中給付報酬約定的效力問題的請示》的答覆中明確認為,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的公民個人與他人簽訂的有償法律服務合同不應予以保護,但對實際發生的差旅等合法費用,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也就是說,即便是已經發生的差旅等合法費用,最高法院的觀點也只支持“實報實銷”,而不支持“多報多銷”。

5.根據上述規定,近親屬以外的公民代理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所在社區、單位、社會團體蓋章的《推薦書》以及與當事人同屬於該社區、單位、社會團體的證明材料。另外,代理人還需要出具《不收取報酬承諾書》,承諾代理過程中不收取除必要的差旅費、文印費等以外的額外費用。如果已經收取差旅等合法費用以外的額外費用,則一般會被認為是不當得利。當事人可依該《承諾書》聲明不收取費用的約定,要求對方予以返還。

6.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12月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處於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數額不超過三萬元:(十三)私自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託人索要額外報酬的。如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上述規定,私自以公民代理身份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託人索要額外報酬的,有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7.公民代理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是兩個概念,也是兩碼事。符合規定代理法律事務的,基層法律工作者原則上可以收取適當報酬。但公民代理卻原則上不可以,除非事先經過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為什麼如此規定,道理其實很簡單,不言自明。

8.浙江高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公民代理審查備案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公民代理存在本意見第四條第(六)、(七)、(八)項規定情形或者其他嚴重違法代理行為的,原審法院應當逐級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備案,並及時通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第(六)項為:收取報酬的。備案後,相當於被拉進“黑名單”,在浙江轄區內代理法律事務,將會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


蒼海漁樵


公民打官司,訴訟代理人,律師和公民應該是平等。訴訟人委託代理人應當本著自願委託,自願接受委託,有償或無償服務,是委託人和受委託人之間的事。公權不必干涉。不分律師和公民代理。彰顯社會法治公平公正。普及公民法律知識。法律不是掌握在法官·律師·手裡的法律,而是全體公民掌握的法律。


美好的一天157112594


公民代理,就目前說,還未見有禁,法無 禁止,即可為。第二,民事代理與民事訴訟代理,在民法總則中,也無禁止規定。第三,雙方誠實守信,公平議定收費與否,收多少,是雙方的權利,義務,公權,有必要干涉,查糾嗎。法是公器,是社會規範的指南,只要有公民,自學常識,訴訟規則等,也是為社會公平,公正,正義出力。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這是法律的倒退,嚴重剝奪了公民的自主權!公民對自己民事行為的選擇有自主決定權,選擇權,同時自願承擔風險,不知這樣的違背憲法的法條是如何出籠的,應該修改了。


用戶7915811187964


陳著特的回答是錯誤的,當事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民訴法並沒有說無說只有推薦同村、同一單位內的公民。這是有法理依據符合實情,如某村不都具有相當法律知識人,如果強制只能委託本村民,那就不利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強當事人所難之嫌。所以新修改民訴法也有沒有明確規定只能委託本村、本單位內的人。


手機用戶6343823322


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與民訴法第五十八條應當是衝突的。


手機用戶61254286932


《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南征北戰8650


以法為準,附合規定依代理人被代理人約定權利範圍行施!任何人不得干涉其人權利!


子牛刺


他們會鬥嗎?律師兩頁字寫好打字2份200元哎,可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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