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甄別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四點教你破局!

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員額檢察官

掃黑除惡鬥爭持續深化,一批涉惡涉黑案件相繼進入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階段。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惡勢力和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的甄別日趨重要。如何區分兩者,在規範層面很難找到可操作性的量化標準。這裡僅以審查的兩則案例,作為藍本,予以剖析。

案例一

聶某某於2011年下半年刑滿釋放後,先後糾集吳某(另案處理)、葛某某(另案處理)、喬某、張某某等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到賭場為其賭博助威。2014年4月,聶某某帶領夏某等人通過毆打施工方人員奪得綠化土方工程,夏某、徐某二人見被告人聶某某勢力大,也先後主動投奔聶某某。聶某某還帶領吳某、喬某、毛某某等人先後在某魚塘邊等地開設賭場,並向賭客高利放貸,指使其他被告人採用跟蹤、攔截、恐嚇等方式,逼迫借款人還款。毛某某、喬某某、徐某等人逐漸帶領其他人投奔聶某某,形成了以聶某某為組織、領導者,吳某和喬某、毛某某、夏某某、徐某、張某某為積極參加者,於某、王某、孫某某、史某某等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案例二

2016年6、7月份至2018年1月期間,段某某先後糾集孫某、張某某等人作為成員,多次實施“軟暴力”討債、打砸、持械恐嚇、毆打他人、聚眾鬥毆等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段某某作為該犯罪集團的組織、領導者,統一為成員購置砍刀,匕首,安排食宿,通過發放高利貸、軟暴力討債方式獲取經濟利益。(該組織涉及尋釁滋事犯罪九起、聚眾鬥毆犯罪一起)

為提升自己的名氣與地位,聶某某通過非法手段先後謀取某村副主任、主任一職,通過賭博、搶奪他人土方工程、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等獲取非法經濟利益。該組織私藏槍支、砍刀、鋼叉等作案工具,多次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插手經濟糾紛,逞強爭霸,在當地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上述案件是淮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該罪的庭審過程中,辯護人認為,應認定該組織為惡勢力,將其評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妥。

案例一我們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提起公訴;案例二我們以惡勢力犯罪提起公訴。

這裡自然引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惡勢力之間的區別。如何甄別二者是準確定性、正確適用刑法的重點。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個法律概念,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黑社會性質犯罪進行了修正。刑法第294條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結合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從以往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我們只要對照這四個特徵,較為容易判斷是否系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惡勢力

惡勢力並非是一個法律術語。2009年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中提出,關於對“惡勢力”團伙的認定和處理,“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展成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

兩高兩部的《指導意見》中也對惡勢力的認定標準進行了重申,同時也明確提出黑社會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而且成員人數較多,但鑑於“惡勢力”團伙和犯罪集團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節點,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

惡勢力犯罪也有“組織性”、“行為特徵”和“社會危害性”特徵,因此如何準確甄別兩者確實存在一定的難度。

三、甄別要點

1. 組織性程度不同。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各行為人地位固定、組織架構嚴密。我們對照《刑事審判參考》(107期)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專輯刊載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會形成穩定的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人員也相對穩定。正是因為存在穩定的領導核心層,才可能使得黑社會性質組織有著較長的存續時間,也更容易吸引更多的參加者。在案例一中,聶某某通過長期運作,形成了以聶某某為組織、領導者,吳某、喬某等穩定的積極參加者。也正是存在這一穩定的組織架構,才使得這一組織可以持續實施滲透基層政權、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

而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易言之,相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而言,惡勢力的組織結構中雖然有固定的核心者,但缺乏必要的組織參加者;或者說雖然積極參加者有之,但人員並非固定。

2. 行為特徵上的差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行為特徵和惡勢力的行為特徵有著高度重合的特點。但並非不能瞅見端倪。從相關規範性文件和司法解釋來看,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暴力始終伴隨始終。在以暴力為後盾的犯罪中,更多是通過有組織暴力活動,確定組織在一定領域、地區的控制性,樹立組織在一定領域內的威望。或者通過有組織犯罪,為組織提供經濟支撐。在案例一中,聶某某通過尋釁滋事等行為承攬土方工程,通過暴力手段壟斷賭場經濟。這都是其行為特徵上的表現。

而惡勢力的行為特徵中也有暴力犯罪部分,比如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甚至還可能包括販賣毒品、運輸毒品、搶奪、搶劫等。

相對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行為特徵比較多樣,包括暴力和非暴力。而惡勢力較為低端一些。當然這不是區分兩者的唯一區別。我們對比案例二,就可以看出段某某為首的惡勢力主要目的就是逞強鬥狠。

3. 危害性特徵方面的差異。既然是有組織性犯罪,當然對社會有危害性。從指導意見的規定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經濟基礎,人數眾多,犯罪手段多樣,其危害性較大,特別是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惡勢力的犯罪手段相對簡單,其主觀目的具有爭強鬥狠的特點,往往不強調非法控制,其影響也是小範圍的圈子內。在案例二中,段某某多次尋釁滋事行為都是針對特定的一方。

4. 經濟特徵之有無。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其組織、發展過程中通過各種非法、合法地形式獲得經濟利益。往往所獲得經濟利益繼續用於組織的發展,比如購置作案工具,或者用於再投資,擴大組織影響。

惡勢力的經濟特徵不甚明顯,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說獲取經濟利益必然就是經濟特徵。惡勢力通過犯罪獲得經濟利益往往被其揮霍。

如前所言,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隨著時間的持續,領導層的固定,惡勢力勢必會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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