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貪念男子盜寶馬 賣不出去隔天還回仍獲刑十餘年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阮佔江 帥標 通訊員 唐雙燕 朱紫英
一時貪念男子盜寶馬 賣不出去隔天還回仍獲刑十餘年

2018年11月23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某盜竊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長沙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

劉某是一名泥工,2017年11月,在星沙碧桂園水岸人家小區接到了一份活,在做事的過程中,他見隔壁的別墅常年大門緊閉沒有人進出,便起了貪念。2017年12月29日下午,劉某翻鐵門進入該別墅內,翻箱倒櫃盜得一串佛珠和不同面值的外幣,讓他激動不已的是,居然在房間翻到了兩把車鑰匙。而這兩把車鑰匙,正是停在院內一臺灰色寶馬BMW740Li的車鑰匙。已經迷了心智的劉某當日便將該車開到了廣東,聯繫上了在廣東的同學。並與其在廣東的同學聯繫,向同學詢價打算將車輛賣掉變現,因同學開價不起,劉某放棄了賣車的想法。次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因內心害怕,準備將車輛還回去,遂駕駛該車返回長沙途徑星沙月形山收費站時被民警抓獲。經鑑定,該寶馬價值55.7萬元。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辯稱只是想偷開寶馬車玩玩,並沒有非法佔有該車的主觀意圖,故車輛的價值不應當認定在盜竊金額之內。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劉某在廣東的兩個同學的證言,兩人的證言與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均證實其駕車到廣東的真實目的是賣車,經詢價後認為價格過低才放棄了賣車的念頭,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車輛已經實現了物理上的轉移(從長沙轉移到廣東),盜竊行為已經既遂,即便因後悔把車輛開回,也不影響盜竊既遂的認定,因此,車輛的價值應當認定在盜竊金額之內。一審法院認為本院的指控準確。

被告人劉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辦案檢察官提醒大家:一是盜竊既遂以後,即便因為後悔將財物返還,也不影響盜竊既遂的成立。二是盜竊財物金額達40萬,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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