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铁老大”误拆致损3亿分文未赔,民企的春天还有多远

评论丨“铁老大”误拆致损3亿分文未赔,民企的春天还有多远

合法营运的109节火车箱体被“铁老大”强拆导致损失逾3亿。历经4年艰难诉讼,未获分文赔偿。听来匪夷所思的事,真实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

评论丨“铁老大”误拆致损3亿分文未赔,民企的春天还有多远

6年前,属于包头市汇福公司的109节车皮被呼和浩特铁路局查扣拆解毁弃,事后证实为"误拆"。此后,遭侵害的民营企业家开始了漫长的诉讼维权,可从基层铁路法院到内蒙高院,3次重审、耗时4年、16次判决裁定,案件又回到了原点,由“原班人马”重审……(☞《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年9月9日调查版)

可以说,案件集中暴露出“铁老大”在政企不分时代的倨傲与滥用执法权,在依法治国时代公然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产权,以及当地司法机关在“有错必纠”时代肆意违反民事诉讼程序,对公权、法律和程序的操纵与嘲弄。

同一案件三次重审,直接违反了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近年来,发生在各级法院的多次发回、随意反复再审,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为害甚巨。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依法从严限制发回重审,确保纠错的及时性,同时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

本案中,在遭受重大损失的民企上诉内蒙高院后,该院的裁定在指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判决结果不当”后,仍坚持将该案发回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重审。结果是“原班人马”驳回起诉。

受害企业再度上诉,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这一次,因案值超过3亿,按自治区审级管辖规定,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将案件移送内蒙高院审理。但内蒙高院却违反规定,错误引用法条,裁定“撤销移送”,再度将该案发回包头铁路运输法院。至此,该案已先后三次被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案件不得两次发回重审。该案的审理引发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等民商法专家的激烈批评。法学家们认为,“铁老大”侵犯了民营企业的所有权与运营权,造成重大损失,具有主观过错,应当赔偿损失,恢复运营。

另据媒体披露,该案的一审和三次重审,审判人员均为“原班人马”。法学家们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已多次参与本案审判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程序之外,案件的本质是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产权能否得到依法保护。高达3亿元的侵害损失,依法索赔却得不到法律的公正判决,这无疑对内蒙古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

“有恒产者有恒心”,2016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行为,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落实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这一案例充分暴露出,在内蒙古,中央关于“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被打了"折扣",个别司法机关甚至“阳奉阴违”,在通往法纪险境的歧路上一意孤行。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言犹在耳。我们相信,内蒙司法机关有能力有勇气自净自纠,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让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对"春天还有多远"不再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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