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樓高空施工未系安全繩不慎墜樓身亡 死者家庭獲司法救助

出事之前,四川南部人羅斌(化名)在成都做工近3年,有一些安裝門窗的經驗。2016年8月23日,他像往常一樣,從一個做室內裝飾的老闆手裡接下一單活,給17樓的一戶人家封陽臺,按工作量每平方米35元計算報酬。但他沒想到,自己在沒系安全帶、沒拴安全繩,也無人協助的情況下,踩在約40公分的圓筒上施工,會把他帶向死亡。

彼時,羅斌的妻子郭會因患有肺結核、心臟病待業在家,15歲的女兒正在讀初中。“我生病之後一直在家,不知道他乾的活這麼危險。出事後,找他幹活的老闆也跑了,法院判的20多萬一分錢都沒給。”12月3日,成都高新法院對包括郭會在內的5個困難家庭發放了司法救助金。拿到當天最高救助金5.8萬餘元的郭會熱淚盈眶,“這下好了,女兒可以上學了。”

17楼高空施工未系安全绳不慎坠楼身亡 死者家庭获司法救助

17樓高空施工,沒系安全帶、不栓安全繩,墜樓而亡

2016年8月,家住成都高新區的餘先生想找人封陽臺,剛好在小區內看到一家做室內裝飾的門店,於是聯繫了承接人張某。兩人約定將餘先生房屋的封陽臺業務包給張某完成(包材料和安裝),費用合計5580元。張某負責安全措施,一切安全風險由張某承擔。同年8月22日晚,張某又找到羅斌,約好第二天到餘先生家做工,按工作量每平方米35元計算報酬。安裝所需的槍鑽、電錘、紅外線由羅斌自帶,而其他安裝材料都由張某提供。

第二天,8月23日,張某的妻子帶羅斌來到餘先生家安裝門窗。安裝時,羅斌沒系安全帶、沒拴安全繩,也無人協助。他踩在一個約40公分的圓筒上施工,結果一不小心,從17樓跌落致死。公安機關對此認定,羅斌系高墜死亡,非刑事案件。事發後,張某和餘先生分別墊付了5萬、1萬元,但沒有就賠償金額與郭會一家達成一致。隨後,2016年10月,郭會一家將張某、餘先生及餘先生房屋所在的物業中心一道訴至高新法院。

一個事故,三方承擔。

找沒有資質的人封陽臺,業主也有錯

法庭上,張某認為,羅斌出事時應預見到不繫安全帶、沒有防護欄,在17樓施工有多危險,他自身具有重大過錯。對於他和羅斌之間的勞務關係,應根據各自的過錯責任承擔,而餘先生也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但餘先生認為,他把活兒包給張某,和張某是承攬關係,和羅斌之間沒有直接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從餘先生手裡承接了工程,然後交給羅斌安裝,羅斌接受了張某的指示、管理和監督。而張某以每平方35元向羅斌支付報酬,屬於計酬方式的一種,雙方系勞務關係。餘先生將拆改陽臺的工程交給張某完成,雙方形成了承攬關係,與羅斌之間不直接構成勞務關係。

但在責任承擔方面,餘先生仍需負責。因為拆改門窗是高處施工作業,本身危險性大,而拆改門窗對安裝質量要求也較高,餘先生理應交給具備必要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企業完成。因此,餘先生將工程交給沒有任何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張某完成,屬於在選任上存在一定過失,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而張某應為提供勞務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同時進行安全教育。本案中,羅斌在高處從事安裝作業,張某應提供安全繩等防護措施,但張某疏於履行責任,其過錯是造成羅斌墜樓死亡的原因之一。

至於死者羅斌,法院認為,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從事門窗安裝工作已久,應當預見到高處作業的危險性。他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也沒必要人員協助的情況下施工,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羅斌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

另一被告某物業中心作為物業服務單位,盡到了對裝修圖紙審查、對裝修現場巡查等物業服務,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被告餘先生承擔10%責任,張某承擔40%責任,原告方需自擔50%的損失,於是判決被告餘先生和張某分別賠償原告方5.9萬餘元、22萬餘元。

被執行人消失,死者家庭陷入生活絕境,法院司法救助5.8萬餘元

丈夫突然去世,已經讓郭會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而法院宣判後,郭會卻再也沒聯繫上張某和餘先生。“我專門跑到張某工作單位和他老家渠縣去找,都沒找到人。兩個人都消失了,除了之前墊付的,一分錢都沒給我們。”

因身體患病,女兒還要讀書,郭會試圖走出家門找工作。但她的情況,連飯店的服務員沒都法做。丈夫去世後,靠借錢度日的生活越來越困難。2017年10月,郭會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但經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在陷入絕望之際,郭會聽說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便提交了申請。

“我們到南部走訪核實了郭會的情況,她長年患病,沒有勞動能力,女兒正在讀書,沒有生活費和學費。從她們住的房子就能看出,一貧如洗,連個像樣的傢俱都沒有,確實生活非常困難。”高新法院承辦該司法救助申請的法官範聰說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郭會屬於法院的救助範圍,救助金額參照相關規定,高新法院司法救助委員會討論決定為58671元。“此次救助金的基本額度是2017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的月平均工資,約4889元。根據郭會家裡的困難情況,我們法院給到她12倍基準額度,即58671元。”範聰說。

高新法院2018年1-11月共救助9人,發放救助金23萬餘元

12月3日上午,郭會來到高新法院現場領取這筆救助金,是當天發放的最高救助金。她激動地流下了眼淚,一個勁兒表達感謝。“丈夫去世,被告也不給錢,我又生病找不到工作,幾次覺得活不下去了。但一想到女兒,自己還得堅持。現在有了這筆救命錢,非常感謝,女兒有錢上學了。”郭會哽咽地說道。

當天,除了郭會,還有其他4個困難家庭也領到了救助金。高新法院司法救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李燕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8年1至11月,高新法院共受理司法救助申請14件,其中刑事案件1件,執行案件13件,實施救助9人,發放救助金額共23萬餘元,較上年同期增長了近11萬元。“司法救助是指在審判、執行中對權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且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採取一次性輔助救助,解決他們生活的急迫困難。司法救助工作是法院落實權利救濟、傳遞司法溫暖的重要制度。”李燕表示。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當事人因生活面臨急迫困難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舉報、作證、鑑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其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八)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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