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細化槍支量刑標準提高入罪門檻,學者:建議全國推廣

在浙江,有關氣槍認定的裁量權有望得到統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11月12日出臺《關於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進一步細化兩高有關槍支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並作出量刑區分。12月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浙江高院確認了上述紀要的真實性。

有學者撰文褒讚,“浙江省司法機關的這個文件,目前是最先進的,建議全國的法院檢察院推廣。”

氣槍定罪量刑尺度有望統一,3種情形可緩刑或免罰

近年來,廣東玩具小販王國其被控販賣仿真槍案、福建劉大蔚走私仿真槍案、天津老太趙春華擺射擊攤案等涉槍案引發公眾關注,輿論直指槍支認定標準過低,入罪門檻過高。

這一紀要明確指出,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釐米的,不唯槍支數量論,一般情況下不認定為情節嚴重。具體情形包括:

(1)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釐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已經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2)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5.4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釐米的,應予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符合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3)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0.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釐米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紀要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認真貫徹執行,在案件審理中充分考慮涉案相關情節,並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按照新的規定執行,本紀要下發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紀要予以改動。

這也意味著,槍支認定標準在地方司法層面或得到進一步區分,進而有望統一定罪量刑尺度。

澎湃新聞注意到,為嚴懲涉槍涉爆犯罪,最高法曾於2001年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2009年修改後重新公佈。

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明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這一規定將槍口動能從原先的16焦耳/平方釐米調整為1.8焦耳/平方釐米,標準被下調了9倍,遂引發爭議。

2018年3月,兩高聯合發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簡稱《批覆》)要求,對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的定罪量刑,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由於未解決槍支認定標準極低的根本問題,此前的兩高批覆的彈性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比較大,各地出現了明顯的裁判差異,需要各地細化掌握統一的定罪量刑尺度。

學者呼籲迴歸槍支認定標準,槍支管理應進行分級

前述紀要亦指出,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釐米以上的,嚴格按照槍支之前的司法解釋進行裁量。

紀要同時規定,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 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釐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前條相關規定:

(1)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雖然較低,但經鑑定易於改制提升致傷力的;

(2)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的;

(3)行為人具有涉槍前科的;

(4)行為人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並有逃避、對抗調查行為的。

“浙江省司法機關的這個文件,目前是最先進的,必須轉發點贊,強烈建議全國的法院檢察院推廣。”徐昕說。

近年間,徐昕以律師身份代理了多起涉槍疑案,亦不斷呼籲公安部提高槍支認定標準,“先恢復至2001年的標準,槍口比動能大於16焦耳/平方釐米”。

他還建議,槍支管理應進行分類分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也應將仿真槍的定罪量刑區別於真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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