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知識產權局負責人就《專利代理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11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06號國務院令,公佈了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知識產權局的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單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答:現行《專利代理條例》於1991年施行,對規範專利代理活動、推動專利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專利代理行業發生了較大變化:1991年制定現行條例時,我國專利代理機構基本上附屬於行政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見》(國辦發〔2000〕51號),專利代理機構據此脫鉤改制,大部分轉變為獨立的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逐步走向市場化、專業化。現行條例有些內容已經過時。同時,專利代理行業也出現了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認真履行代理義務,代理質量低下,竊取委託人的發明創造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一些組織和個人不具備資格卻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的名義招攬業務,擾亂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等問題,嚴重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知識產權局研究起草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於2011年1月報請國務院審議。原國務院法制辦收到此件後,先後兩次向有關部門、地方政府、行業協會、專利代理機構、企業和專家學者等方面徵求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會同知識產權局赴廣東、四川等地方調研,召開部門座談會、管理相對人座談會、專家論證會。今年以來,司法部又會同知識產權局等部門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對送審稿反覆研究、協調、修改,形成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2018年11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佈修訂後的《條例》。

問:《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此次修訂,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簡政放權,改進專利代理執業准入制度,促進專利代理專業化、市場化。二是放管結合,健全專利代理執業規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委託人合法權益。三是優化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更好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服務。

問:《條例》對專利代理師執業准入制度做了哪些調整?

答:為了吸引更多人才進入專利代理行業,《條例》對專利代理師執業准入制度作了調整,放寬要求,兼顧公平:一是統一考試發證。現行條例規定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制度,具體做法是,對社會公眾實行考試,對長期從事專利審查、管理工作的人員實行考核,合格的發給證書。此次修訂將考核與考試並軌,統一實行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給證書。二是降低參加考試門檻,取消了現行條例關於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應當掌握一門外語等要求。三是取消實踐中的執業證,規定專利代理師符合《條例》規定的執業條件即可執業。

問:《條例》對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准入制度做了哪些調整?

答:為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對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准入制度作了調整,放寬要求:一是改革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審批制度。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對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修改為對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審批,放在工商登記之後。二是放寬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准入條件,明確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同時將目前關於專利代理機構的全體合夥人、股東必須具有專利代理資格證書和專利代理從業經驗的要求,改為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三是簡化審批程序。取消了現行條例規定的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同意的內容,規定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直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批;同時取消了實踐中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

問:《條例》為完善執業規範和服務監管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了維護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保護委託人利益,《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自願委託代理原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二是健全執業規範。進一步明確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執業的行為規範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行業自律。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四是優化服務。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專利代理師通過互聯網備案提供方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加強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佈,為公眾瞭解專利代理機構經營情況、專利代理師執業情況提供查詢服務。五是改進檢查監督方式。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採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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