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张宏伟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依法扣留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至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对该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需要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逾期未向办案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将依法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姓名:张宏伟
身份证号:1401221983****3010
查扣日期:2018年10月27日
违法地点:东山马路动物园
违法行为:饮酒
扣留驾驶证凭证号:14010730****6091
状态:违法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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