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性升級!詐騙不成又搶劫!獲刑!西安全市法院“掃黑除惡”集中開庭宣判周第四日(三)

惡性升級!詐騙不成又搶劫

惡性升級!詐騙不成又搶劫!獲刑!西安全市法院“掃黑除惡”集中開庭宣判周第四日(三)


11月29日,西安全市法院“掃黑除惡”集中開庭宣判周第四日,灞橋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團伙搶劫案。判處主犯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又二個月,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從犯馮某、賀某、嶽某、雷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至二年又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八千元至一萬元不等,沒收作案工具。


惡性升級!詐騙不成又搶劫!獲刑!西安全市法院“掃黑除惡”集中開庭宣判周第四日(三)

案情回顧

2017年2月份,張某聯繫馮某、賀某、嶽某、雷某等人提議在西安市轄區內各大人力勞務市場以手錶促銷的名義擺攤抽獎,騙取農民工錢財。為此,張某事先印製大量獎票,購買廉價手錶,並安排雷某攜帶獎票、手錶宣傳抽獎,安排馮某、賀某、嶽某等人假扮農民工積極參與抽獎獲利,從而引誘被害農民工抽獎。

2017年5月6日,他們在西安市灞橋區半坡立交橋下人力勞務市場實施詐騙,引誘被害人李某清抽獎。李某清抽獎一次後,不願再花錢抽獎。被告人便控制了李某清,不讓其離開並實施言語威脅、用拳擊打等方式,強行將李某清隨身的現金2000元搶走。被告人逃離現場後將贓款夥分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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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灞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馮某、賀某、雷某、嶽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在實施詐騙行為過程中,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及人身權,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罪。

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馮某、賀某、雷某、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屬從犯,依法應當根據其各自罪行予以減輕處罰。五被告人案發後能夠積極向被害人退賠贓款,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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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法治講堂:

什麼是搶劫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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