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沃爾瑪一盒牙膏,就被辭退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界定“嚴重”呢?造成重大損失?違規達到一定頻次?沃爾瑪案告訴你,一盒牙膏就算嚴重違紀!

【案情簡介】

劉某於2005年9月入職深圳沃爾瑪百貨零售有限公司武漢中山大道分店(下稱“沃爾瑪”)擔任索賠員工。

2017年8月劉某通過員工通道EAS門引發報警,劉某在發生報警後,未按規定停留在原地等待值班副總經理處理,而是迅速跑離現場。經當班副總經理核查,發現是劉某褲子口袋內一支兒童牙膏引發報警。沃爾瑪認為劉某故意偷竊公司財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遂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係。

2017年9月劉某以其繫著急借鑰匙,並非想竊取公司財物及案涉牙膏價值不大,未對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影響為由,先後通過勞動仲裁、訴訟方式維權,要求沃爾瑪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均被予以駁回。

【判決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作為在沃爾瑪工作多年且已學習過該公司規章制度的老員工,理應知曉涉案牙膏不能帶出營業區,也應知曉在引發報警後,應停留原地等待檢查。但從劉某的行為來看,其在引發報警後迅速跑離現場,以疏忽和未意識到作為解釋不能令人信服。

沃爾瑪《員工手冊》中對盜竊或侵佔條款並未規定具體金額。雖然案涉案牙膏價值不大,但物品價值的大小以及公司遭受的實際損失並不影響行為性質的認定。故,沃爾瑪根據其公司相應規章制度,作出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2018)鄂01民終9376號

拿了沃爾瑪一盒牙膏,就被辭退了?

【小維析法】

相對於長期遲到早退消極怠工、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打架鬥毆聚眾鬧事、貪汙盜竊數額巨大等行為,一管牙膏著實算不上什麼。但就用人單位而言,如果因標的額較小而放任勞動者的違紀行為,會直接導致規章制度約束力的喪失,內部管理混亂,甚至危及公司生存。

法律明確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內容合法,且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單位規章制度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可以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因此,在界定“嚴重”程度時,應首先參照規章制度中有無金額、次數等特殊規定,有規定從規定。如無相應規定,則直接以是否構成規章制度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性質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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