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貪官自首後在看守所精準舉報毒販 法院:雖“超乎常理”……

湖南一貪官自首後在看守所精準舉報毒販 法院:雖“超乎常理”……

申偉亮 資料圖

11月21日,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梳理裁判文書網發現,(2017)湘0481刑初129號判決書載明,原衡南縣常務副縣長申偉亮被羈押在看守所時,向管教民警精準舉報了一條販毒線索。常寧公安據此抓獲一名毒販李某某,現場繳獲毒品65.285克。耒陽市法院認為,申偉亮檢舉信的內容雖然詳細得超乎常理,但沒有明顯紕漏,屬於一般立功,可減輕處罰。

貪官看守所內舉報毒販

今年48歲的申偉亮,曾任湖南衡南縣常務副縣長。

申偉亮落馬前,曾與衡南縣原縣長鄒小敏結伴,給有“霸蠻書記”之稱的衡陽市委原書記李億龍送錢。

申偉亮因受賄150多萬元,於2017年12月1日被耒陽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之所以量刑二年六個月是因為法院認為,申偉亮在辦案機關未掌握其犯罪事實的前提下主動交代的行為屬於自首,主動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構成立功,已退出全部贓款,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判決書披露了申偉亮揭發的對象——毒販。

判決書顯示,唐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審。唐某某與申偉亮同住在15號監室內,申偉亮通過唐某某瞭解到李某某、楊某涉嫌販賣毒品的犯罪線索後,於2016年11月16日向看守所教導員陽聰貴反映有案情線索要舉報,並將書寫的檢舉信交給了陽聰貴,檢舉信的內容是舉報李某某、楊某販賣毒品。看守所將檢舉材料上報給常寧市公安局局長廖勇,廖勇於2016年12月6日轉批給禁毒大隊處理。常寧市公安局於2017年2月25日決定對李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立案偵查,並於當日在李某某租住的房內將李某某抓獲,現場繳獲毒品65.285克,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申偉亮的舉報信主要內容是:“此團伙共4人,其中主犯2人,從犯2人。主犯李某武,其名字中間一個字因知情人不認識,現租住在常寧市城區紫陽步行街,大風車兒童生活館對面一個巷子進去,附近有一個農業銀行儲蓄所,有一棟樓1-3層為非住宅,三層是一個平臺,從平臺開始是住宅,李某租住在住宅一單元二樓(從地上算起是五樓)。楊某,現租住在常寧城區北門附近。李某某、楊某兩人從2015年上半年開始大肆販賣毒品冰毒,每次都是從廣東進貨,每次買回的冰毒都在一公斤以上,販賣地點均在常寧城區,交易地點大多在李某的租住處,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經常有吸毒人員在李某住處買毒後即買即食。”

法院認為超乎常理卻沒明顯紕漏

申偉亮怎麼知道的毒販線索?

唐某某介紹,同處一室時,他與申偉亮聊得來。有一次放風時,申偉亮問他經常在哪裡玩,他說有時在李某某家吸毒,李某某應該在販毒。申偉亮又問毒品從哪買的,他說他不知道,但每次有一公斤。李某某的住處在紫陽步行街。

申偉亮說,他和唐某某一起勞動時,唐某某說哪些販毒的抓進來了。他就多問了一句,套唐某某的話,搞清了李某某涉嫌販毒,且時間長,販毒量大,以及李某某住處等情況。瞭解情況後一兩天,他利用晚上值班的時間寫了一份檢舉材料。

法院認為,申偉亮在常寧市看守所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了他人涉嫌販賣毒品的犯罪線索,事後被檢舉人已被刑事拘留,符合立功的構成條件。雖然申偉亮檢舉信的內容詳細得超乎常理,但申偉亮作了合理的解釋,沒有明顯的紕漏,且尚未發現其檢舉的線索來源屬於非法取得,有不正當立功的可能,故應認定構成立功。根據查實的情況,按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掌握的量刑幅度,查實的犯罪數額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檢舉的涉嫌犯罪不屬在全省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因此,申偉亮的該檢舉行為不構成重大立功,屬於一般立功。

一審宣判後,申偉亮認為二年六個月的量刑過重提出上訴,衡陽中院在今年4月19日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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