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開認定黃有龍、趙薇等5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股民能要求賠償麼?

速讀財經


上交所認定黃有龍、趙薇等5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但這並非股民索賠的前置條件,而股民索賠,需要有證監會立案調查、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樣才能夠完善股民索賠的前置條件要求。然而,這僅僅是開始,之後還需要股民提升維權意識,確認索賠的條件與要求,對於在規定時間內買賣的投資者,才有機會獲得索賠,而且索賠流程繁瑣,普通投資者要想獲得索賠恐怕需要等待很長的時間了。至於上交所對黃有龍、趙薇處罰,尚且不屬於過於嚴重的處罰力度,市場違法違規成本有待提高,而股民維權與索賠效率低下,也是當前股票市場的真實寫照。


郭施亮


上交所公開認定黃有龍、趙薇等5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這是繼上一次明確證券市場禁入5年並各罰款30萬元後又一明確的處罰,不過此等處罰就算疊加在一起,也不算重,甚至可以說輕了,威懾力不夠,A股距離完善制度懲治管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股民能要求賠償。要知道,黃有龍、趙薇等人此前意圖以6000萬撬動逾30億的資金,51倍的槓桿收購當時名為萬家文化(如今的祥源文化)的控股權但最終放棄,並且違約金也不用支付,一文錢沒有損失和A股上市公司玩了一場遊戲,可是期間引發萬家文化股價暴漲暴跌,可謂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的行為,慕名股權轉讓概念和娛樂圈“巴菲特”頭銜去追高萬家文化的投資者虧損慘重,這裡面涉及到了趙薇等人違法違規的行為,投資者可以要求賠償。

源自風生焱起的個人分析,歡迎關注本賬號以便獲取更多財經知識


風生焱起


理論上可以!但操作上難度係數太大,可執行賠付財產、可賠付額度、可認定賠付時間……總之就是勝訴後到手的機率……



氣吞萬里如虎42614252


上交所對趙薇等人的行政處罰與投資者索賠之間沒有關係,上交所是一種紀律處分,而不是前置條件的必要處罰。。

根據公告,上交所對祥源文化及時任董事長孔德永,龍薇傳媒及其直接負責人員黃有龍、趙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趙政予以公開譴責。  並公開認定孔德永、黃有龍、趙薇、趙政5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股民投資損失是不是能夠起訴賠償,是要以證監會認定作為背書的,而不是交易所紀律處分,因為我們股市民事侵權賠償目前最成熟的就是虛假陳述和財務造假,只要證監會認定上市公司和有關人員存在虛假陳述,並作出處罰,就可以委託律師起訴賠償。

據中國基金報,部分受害投資人開始維權,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委託證券行業的律師起訴趙薇等方面投資者起訴的依據是,2018年4月,證監會對祥源文化、龍薇傳媒、趙薇等有關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 

 該罰單的內容就包括,在控股權轉讓過程中,龍薇傳媒通過祥源文化在2017年1月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對市場和投資者造成了嚴重誤導,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

有了證監會的處罰認定,等於投資者起訴賠償有了法律依據,打贏官司沒有任何問題,只是賠償比例問題,有的侵權官司在扣除系統性風險方面存在一些爭議,導致獲賠比例低一點。

目前A股採用的不是集體訴訟機制,投資者需要一對一的簽署委託協議才行,不簽訂委託協議就無法完成訴訟賠償,手續方面稍顯麻煩,成本也高一點。


杜坤維


股民能否要求賠償?可以發起虛假陳訴侵權要求索賠

關於此次事件,受損害最大的,應該就是股民了。

那他們能否要求索賠呢?筆者認為可以。

首先,本案虛假陳述的事實部分,已經有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作為證據

本案已經被證監會定性為虛假陳述案件。

1.何謂虛假陳述案件?

所謂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而證監會在2018年4月11日作《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32號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孔德永、趙薇、黃有龍) 》〔2018〕7號,三份文書都確定,龍薇傳媒和萬家文化在此次失敗的收購交易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問題,而本次交易,涉及控股股東的控制人變更,屬於證券法規定的重大事項,在本次虛假陳述案件中,相關股票暴漲暴跌,導致大量投資人蒙受損失,因此,本案屬於典型的虛假陳述案件。

2.立案條件已經具備

根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股民如果要發起虛假陳述侵權訴訟,相關的虛假陳述行為,須經過證監會作出生效處罰決定。

本案中,證監會已經作出了《處罰決定書》〔2018〕32號,因此,受損失的股民如果要發起索賠訴訟,可以向相關被告所處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賠償。

3.被告人選定

本案中,根據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認定,龍薇傳媒和萬家文化,已經被被證監會認定為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其中,萬家文化作為上市公司,是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龍薇傳媒作為收購人屬於信息披露義務人。趙薇和黃有龍夫婦則是龍薇傳媒的直接責任人,由於龍薇傳媒本來就屬於一家空殼公司,因此受損失的股民可以將萬家文化、龍薇傳媒、趙薇夫婦作為被告發起訴訟。


4.本案的基本和那些股民可以訴訟?

根據證監會認定,趙薇夫婦在萬家文化的收購案中,其在收購事項前一個月成立空殼公司,期間未進行資金的充分籌備,在境內可支付資金有限、金融機構擬融入資金缺乏充分準備的情況下,採取51倍槓桿收購方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履行能力、履行結果不確切,收購行為真實性、準確性不能保證的情況下,貿然公佈收購信息。其行為因其名人效應等因素疊加,嚴重誤導市場及投資者,引發市場和媒體的高度關注,致使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萬家文化2016 年 11 月 28 日因重大重組停牌時,股價為 18.83 元/股,2017年1月12日復牌後,連續兩個漲停,此後第三、第四個交易日繼續收漲,最高漲至 25.00元,漲幅高達 32.77%。2017 年 2 月 8 日,萬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時股價為 20.13 元,停牌期間公告股東股份轉讓比例由29.135%變更為 5%。

2017 年 2 月 16 日復牌,當日下跌 8.49%,第二個交易日下跌 6.89%。 2017 年 4 月 1 日是休市日,萬家文化公告《解除協議》,龍薇傳媒不再入股,次日下跌 2.39%,後續該股持續下跌。

證監會指出,在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不到4個月時間內,轉讓事項一波三折,由控股權轉讓變更為5.0396%股權轉讓,後又變更為完全終止股權轉讓,雙方不追究任何違約責任,趙薇先支付的2.5億元定金也拿回來,這種商業行為顯然有悖常理,並且客觀上造成了萬家文化股價的大幅波動。

因此,至少比如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買入祥源文化股票,並在2017年4月1日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當然,筆者認為,關於索賠的條件,可以繼續擴大,比如在2017 年 2 月 8 日公告股份轉讓比例由29.135%變更為 5%的之後遭受損失的股民,也可以索賠。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戲子能量大,上下都有人,軍旗穿身上,天天日本人。不罰三十億,範爺不平衡,爺我少交稅,最少沒坑誰,她害十萬散,傾家險蕩產。區區60萬,騷癢嫌不痛。要是我來說,抄家消戶籍,趕出中國門。


明明白白64357326


2018年4月,證監會對趙有處罰決定,虛假記載等行為,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平淡快樂888


股民是羊,抄盤手是🐺,《狠和小羊》的故事幼兒園老朋友卻知道了。


落地繡才


處罰太輕了,30萬!

如果套白狼成功了那是多少啊!


酒門提督7703


對趙微的處罰十分曖昧,不適合.....還只是五年,趙薇夫婦財富只要參與基本就是股東,這樣的人只是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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