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社保分录引起的“血案”

按照个人习惯,对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问题有疑问的时候,会例行找到财税法规和官方资料进行核实。

一次无意检查课程资料的时候,发现一笔交纳社保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同样是交社保,为什么分录不一样?不应该弄的这么复杂。我查了一下专门介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科目的文件。

应用指南附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四、企业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从科目说明来看,社保缴纳分录里面没有出现“等”字眼,很明确,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不存在单位和个人区分的说明。

我和编辑课程资料的几个老师进行沟通,给出的答案是,一直都这么做,而且表示这是代扣代缴,所以是“其他应付款”。在我展示文件的时候,对方表示“等”里面应该有的。

后来我们一起查账财政部的考试教材的时候,彻底蒙圈了,不管是初级专业资格《初级会计实务》,还是中级会计专业资格的《中级会计实务》,抑或是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的《会计》,都避开此不谈。从此,这个问题也成了悬案。

此笔分录的处理意见形成了两大阵营,各不相让,谁也轻易说服不了对方。

此后的时间里,我在各个书面教材里面寻找答案,结果还是两个答案。

各个知名的财税网站资料和答疑,也是两个答案

咨询几个资深注会,两个答案。

询问几个大学讲师,还是两个答案。

也因为此事,课程的老师们也各执一词,包括注会、高会和中级、注会讲师 。也是醉了,都说对方不专业!

不但理论界意见不一致,实务领域也是如此。

一个朋友是代理记账的总经理,当然也是单位实务领域的带头人。那天打电话和我诉苦,他们给一个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做代理,写社保缴纳计提分录的时候,统一用了“应付职工薪酬”,而对方的财务经理坚持个人社保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而且集团都是这么做的。

问我的意见,看看有没有证据支持她的观点。

我整理了一套资料,给她发过去,才把这个事情给了结。

《企业会计准则》的原文只能看出来“其他应付款”的影子,作为同出一家的《政府会计制度》,看看规定,就无需再有争议了。

由于企业会计有一定的灵活性,财政部制定准则的时候还是给企业留有一定发挥的空间,所以两种处理只能说是不一样,说不上真正的对错。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应用指南附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 四、企业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5号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 ,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 ,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 (基本工资) , 贷记本科目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一笔社保分录引起的“血案”

黄色背景为文件规定的社保代扣和交纳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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