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偷翻越園林式酒店大門晨練散步,然後在酒店裡心臟病發作身亡,酒店要負責任嗎?

驟雨狂浪


筆者以為,酒店沒有過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現在一旦出點事情,一些人不管有理沒理,覺得“死者為大”、“我弱我有理”,不分青紅皂白地索賠,而且有些人竟然能夠得逞。不管名義上是補償也好,賠償也罷,也不管錢多錢少,反正他們拿到錢了。這就造成一種不好的示範效應,有變相鼓勵一些人鬧事要錢之嫌。

本案中,酒店是封閉式管理的,事發之時大門關閉,作為一個具有正常心智的成年人,都應該知道酒店是有產權的,只對支付了房費的客人開放,並對客人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而老人是自己翻越大門進來的,其行為本身就存在過錯,而且超越了酒店的控制和管理的範圍,酒店對其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再者,老人身亡是因為心臟病發作,這是酒店不能預見和發現的。無論是激烈運動,還是早晨室內外溫差和氣壓等因素都可能誘發心臟病,酒店不是醫院,沒有搶救的義務和能力。筆者以為酒店在發現老人倒地後,從人道主義出發,撥打電話叫救護車,即已經盡到了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過錯,即沒有責任,因此,酒店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打虎拍蠅


先不考慮老人偷翻進酒店這件事,退一步說,就算老人是住在酒店的合法顧客,如果在住店期間,心臟病發作猝死,酒店要不要承擔責任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男子王某,31歲,貴州人,未婚。2015年4月26日下午,王某甲在花都區赤坭鎮華新街一酒店入住一間無窗房。次日下午2時許,酒店服務員查房時發現,王某在房內不幸猝死。

法醫鑑定表明,死者因患左肺大葉性肺炎致呼吸功能障礙死亡。於是,家屬提出,被告酒店提供的房間沒有窗戶等通風設施,應對兒子的死亡負賠償責任。據此,他們請求法院判令酒店賠償48萬餘元。

而酒店認為,死亡原因是左肺大葉性肺炎,炎症不是因無窗戶而起,而且房間雖然沒有窗戶,但通風設備仍然在運轉。一審作出判決,要求酒店賠償7萬餘元,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對此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上訴。

二審認為,雖然酒店提供的房間沒有窗戶,但因沒有證據證實該房通風設施存在故障,且沒有證據證實酒店在提供服務時存在過錯,故應認定王某甲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導致的,家屬要求酒店賠償依據不足。

我們可以看到,酒店作為服務行業,在入住後,因與其形成住宿、服務等合同關係,酒店應盡最大注意義務防止遭受意外損害,還應履行通知義務,及時通知其家人,或對其提供必要的照顧義務和保護義務。如果盡到了這些義務,酒店對於住店客人的意外疾病死亡,是不承擔責任的。

現在回到這個問題中,這位老人連住店客人都不是,而且其患病與酒店的服務毫無因果關係——要求酒店承擔責任,恐怕是沒有道理的。順便一提,偷翻入酒店晨練,這樣的行為本身已構成了侵權,如果給酒店造成了什麼損害,甚至應當作出賠償。當然,死者為大,酒店很可能仍為息事寧人,給出補償。當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林海


人總有一死,至於死在哪裡,沒辦法預測。

為什麼一定要找他人負責呢?

即使是在醫院裡心臟病發作,只要醫生盡到了急救的責任,也不需要承擔患者死亡的責任啊。

對於酒店來說,如果發現老人不適倒地,在發現時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在國內目前急救環境下,就沒什麼責任了。

除非國內酒店行業規定,必須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並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持有急救證書的職員。如果違反行業規定,沒有這些配置,而顧客或者區域內有人倒地而死。可能需要承擔一些責任。

其實,死在酒店的案例蠻多的。我作為急診醫生和院前急救醫生,在酒店現場見證過很多死亡者。

例如在廣州一家五星級酒店,當我們到達酒店房間時,一個老外,60多歲,已經是僵硬的了,同住的小夥子是早上才發現同伴不行的。已經沒有開展心肺復甦的必要了。我們書寫事件過程,聯繫派出所,交給警察去做法醫鑑定。

我也曾經在一個小賓館見過一個吐血而亡者,滿床的血液,面目猙獰,極為恐怖的面容。把旁邊房間的旅客都嚇跑了。遇到這樣的倒黴事,賓館老闆垂頭喪氣,懊惱的要死。

美西南航空飛機上曾經發生過一個猝死事件。乘客心臟驟停,乘務員給予心肺復甦急救,並取來自動體外除顫器(AED),但在貼電極片時遇到了意想不到的事情。病人的胸毛特別多,電擊貼片無法很好的黏貼在胸部皮膚上,最終AED沒辦法進行心律分析,也就沒機會除顫,最終旅客死亡。家人將美聯航告上法庭並勝訴。從此以後,美西南航空飛機上的AED急救包裡都有了剃鬚刮刀,用來刮毛的。這就是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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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夜鷹


酒店是否承擔責任,主要是看酒店對老人死亡是否存在過錯。有過錯,則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

老人偷翻越園林式酒店大門,到酒店晨練散步,,在酒店裡突發心臟病死亡。顯然導致老人死亡的原因是老人心臟病突發,是老人子人的原因造成的,酒店沒有過錯,故酒店不需要承擔責任。

酒店是否存在管理上的過錯,而需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呢?因為老人是突發疾病而亡,故也不存在安全管理責任。

酒店對老人死亡進到了善後管理責任,是代老人家屬的盡責管理,屬於無因管理,故酒店就該項管理行為如找來救護車等等發生的費用,可以向老人的子女等家屬要求承擔責任。


北斗6號


現在的風氣真的看不懂!居然有人看到別人家院子裡的草,以為是韭菜,割了包餃子吃,出了人命找人索賠!小偷偷東西出意外得賠!小偷到了人家,喝了化學試劑死了,居然說主人沒表明有毒,得負責任得賠!死人為大,不分對錯!居然還有人敢碰瓷警察,讓我們普通老百姓情何以堪!


水中撈月873


沒有道理,老年人在公路上晨跑難道要公路局負責任嗎?如果你住酒店旅客在酒店大門晨練,酒店及時發老人心臟病發作身亡,並及時幫助搶救也不是酒店的責任。此事件是老人偷翻牆闖入,突發事件,責任是老人不守社會公德引起,自然不是酒店的責任,如果有人想死跑到酒店門口尋死也是酒店的責任嗎?

此事件,酒店完全不負任何責任!!!



老頑童168666666


酒店不是動物園,更沒有老虎,所以一般不會發生動物侵害致死的危險,反而,酒店由於有專人管理,無辜喪生的可能性很小,如果說是酒店的顧客,入住酒店期間因為酒店管理不到位,致使顧客死亡,例如電梯失控致人死亡,飯菜不衛生致人死亡,大堂太滑致使顧客摔死等等,這些情況酒店都要負侵權責任,而且可能主要責任,但是對於本案中的老人,擅自翻越大門進入酒店,本身違規在先,同時死亡原因本身是心臟病突發死亡,酒店與他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有人說老人進入酒店是酒店管理不善,說實話,酒店大門擋的是君子不是小人,即便小人進來也不會導致酒店與他發生正常的法律關係,因為你不是顧客,酒店沒有義務對你產生必要的關照和服務,再說你是病死的,又不是被店小二打死的或者被酒店侵權致死,如果酒店工作人員發現你倒地及時呼救救治那是良心,如果沒有發現你死了,酒店也不因此而承擔法律責任,因為這是道德上的義務,不是法律上的義務,君不見多少人見到路邊人病倒而不救也沒見負法律責任就是這個理。


趙山本


媒體上不斷有諸如此類的報道,遊客偷摘果園水果吃後中毒,告果農打農藥沒有警示;遊客在旅遊區爬樹摔傷了,告景區沒有防護措施;小偷偷東西被發現,在追趕中遇車禍,高失主不應該追趕。今天又有居民擅入酒店鍛鍊,突發心臟病不治身亡,告酒店應該負責賠償。就是這樣的訴訟,勝訴的卻也屢見不鮮。

如果小偷入室盜竊,發現後不敢反抗,更不能追趕;如果農民在自己土地上種地,不能隨意除草滅蟲,果園裡的水果噴灑農藥,也必須廣而告之;如果這些常識性的東西,人們都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那麼,人還敢出門敢做事嗎?

法律的本質就是平等公正,但它更應該兼顧民情民意公序良俗,法律維護的是多數人的權利利益,那些以各種理由為自己無德流氓行為辯護,妄圖達到自私目的,或以此訛詐他人,試圖獲得非法利益的敗類,應該得到法律的懲罰,而不是使其不法目的得逞。善良被踐踏,惡劣卻得意洋洋肆意妄行。公平公正何在?善良又情何以堪!

一些公共場所及特殊的服務設施,本身負有負責公眾安全的責任,其責無旁貸無可推卸,因為管理者的失職,或者設施制度的缺陷,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理所當然應該承擔賠償,以及其它法律責任。但在一些非特定場所,且因為一些常識性的原因,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了自身的傷害和財產損失,卻無理取鬧,非要他人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良心何在?公德何在?

今天題主所述,一個封閉式的酒店,居民自己不請自如,擅自進入酒店,已經是違法在先,已經侵犯了酒店的合法權益。而此時禍從天降,本人突發心臟病不治身亡,別說酒店發現後,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即使酒店沒有發現,什麼也沒有做,也與酒店沒有任何關係。第一,本人不是酒店的顧客,與酒店沒有契約關係,酒店也就沒有任何義務,為此人的任何行為負責。第二,本人是在酒店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進入酒店,其行為已經侵害了酒店的權益,其行為本身就存著過錯。第三,此人的死亡原因是本人心臟病突發,與酒店的設施及人員沒有任何關係。所以,酒店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無奈且向上


大實話:如果這種事酒店都賠錢的話,那隻能說明酒店不想影響自己的生意了。

這是一個在酒店工作的網友給我發來的問題諮詢,看完這件事以後真的是讓我感覺氣不打一處來,也是讓我真正地體驗了一把什麼叫“我死我有理”。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今年六十多歲的王二狗退休後賦閒在家,因為家旁邊有一個園林式酒店,環境比較好,不過不允許外人進入,但是周圍的老人有時候就會翻越酒店周圍的比較低矮的圍欄進去散步。當然,酒店對於這事也基本上是看到了會提醒一下老人,但是為了不得罪周圍的人也沒有說強制暴力驅趕。不過,前一段時間王二狗翻入酒店散步的時候因為突發心臟病死了,然後家屬就成酒店沒有盡到即使救助的義務,所以就抬著老爺子的棺材在酒店門口鬧事,最後酒店迫於無奈賠了15萬了事。

平心而論,如果我是酒店的負責人,我的選擇也應該是自認倒黴,賠錢了事。畢竟,要是酒店門口天天放著一口棺材,那別說做生意了,估計過不了幾天酒店就要倒閉了。不過,從另一方面來說,這些無賴家屬也正是看準了酒店這個“軟肋”所以才敢進行無理索賠。

不過,單單從現實角度來說,酒店這個錢賠的確實冤枉。首先,就王二狗進入酒店這件事來說,這本身就已經是違規行為了。而王二狗並不是酒店的工作人員,或者說入住酒店的客人,所以酒店是沒有責任和義務承擔對於王二狗的救助責任的。再者說了,像心臟病這種事情就是突發性的事,在醫院都不一定就救得回來,更別說是在沒有醫療能力的酒店了,顯然這就是家屬故意刁難酒店要錢的藉口。

然後,咱們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就更沒有理由讓酒店賠錢了。說現實一點,要是說王二狗是在酒店被車撞死的,或者說是因為酒店的一些公共設施問題導致其死亡的,那麼問酒店要錢還說得過去,但是,現在這就完全是因為自身原因死亡,根本就談不上酒店的責任。畢竟,從法律角度來說,你要是想追究加害人的責任索要賠償,那最起碼得拿出證據說明人家是哪裡做的不對,是什麼地方做錯了導致你受到傷害吧。顯然,在這件事中,酒店方根本就沒有任何行為導致王二狗死亡。

所以,我們必須明白,這件事中家屬之所以能夠要錢,主要就是因為酒店怕影響自己的生意,不想多生事端,所以才賠的錢,而王二狗一家是完全不佔理的。另外,嚴格來說,王二狗家屬的行為就屬於尋釁滋事,是應該拘留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個人認為,酒店沒有責任,因為是園林式的酒店,也就是封閉式的,進出酒店必須要刷卡或有入住證明才能進入。公共設施即屬於有償使用。當事人非正常的渠道進入酒店,假如說死者是酒店住客性質就不同。而是翻圍牆進入,若在翻越過程摔死了,難道也怪酒店圍牆建高嗎?雖然說酒店是公共場所,但別忘了是封閉管理的,非請勿進。請問要負防衛不夠森嚴還是安保不到位的責呢?封閉式管理,別說酒店,就是小區,假如安保人員在有人圍規進入過程中發現,還會報警當小偷處理的。(如果酒店在發現以後,有肢體接觸就另當別論,當事人是死於心臟病,同酒店無直接或間接關係)如果沒這方面的原因,酒店在出事後發現,盡下人道救助,也就算是盡人事了,影響酒店聲譽不算,家屬還好意思問責?當事人只系老年人,並非無識別能力的責任人,道德綁架不適合於法律法規。先聲明不是水軍,只是發表個人見解。觀點認同點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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