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違約“玩失蹤” 北海一女子遭遇租賃陷阱

隨著消費者需求的提升與供應端的不斷升級改善,消費者的出行方式開始出現較大的變化,通過以租賃汽車的形式代替買車控制出行成本逐漸受到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青睞,也給汽車租賃業帶來巨大市場需求。

2018年1月,朱某以廣西某國際商務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員工的身份向萬某提出要租用她名下車輛為旅行社提供服務,隨後朱某向萬某出具《廣西某國際商務旅行社租車通知單》,預訂2月份的車輛進行使用。租車時間屆滿後,萬某多次催促朱某及某國際旅行社向她支付這段時間的租車費用,可是對方彷彿石沉大海一樣,沒有任何迴音也從未給她支付過任何租車費用。2018年2月25日,萬某一怒之下將朱某及廣西某國際商務旅行社起訴至海城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廣西某國際商務旅行社辯稱,朱某不是其公司員工,與萬某之間不存在租賃合同關係,從未委託朱某向萬某租車;萬某提供的出租通知單沒有公司的蓋章,也沒有簽訂租賃確認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萬某與朱某之間確實形成車輛租賃合同關係,萬某按約定向朱某提供車輛使用,朱某不能及時支付租賃車輛的費用,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萬某認為朱某是廣西某國際商務旅行社的員工並沒有提供證據證實,遂判決,朱某支付租車費用及利息共13951元給萬某。

承辦法官提示,簽訂租賃合同時,注意核實對方的身份;合同簽訂方為法人時,要有完整的委託代理手續,或是在合同上蓋公章;認真檢查合同的各項條款,以充分享受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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