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發重話:慎查、慎抓,堅決糾正民營企業家冤錯案件!

中央发重话:慎查、慎抓,坚决纠正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

中央发重话:慎查、慎抓,坚决纠正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

“兩高一部”陸續發聲,為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提供營商環境的司法保障。近日,民營企業座談會在北京召開,引起強烈反響。“兩高一部”陸續給出司法政策“定心丸”,釋放為民企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信號。

澎湃新聞觀察到,從具體內容上看,營造良好的民企發展執法、司法環境成為重點。

最高檢要求對民營企業符合從寬處理的案件依法堅決從寬,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涉經濟犯罪案件,不該封的賬號、財產一律不能封,不該採取強制措施的一律不採取。

最高法則要求,嚴禁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嚴禁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凡有悖於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條款,要及時廢止”。

司法部則出臺了護航民企的“20條”意見,要求嚴防執法擾企,對於民企一般違法行為要以教育為主。防止執法“一刀切”,慎用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法:凡有悖於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條款,要及時廢止

在保障民營企業權益上,最高法院態度明確:嚴禁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嚴禁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召開會議,傳達學習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措施。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強調,要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制度,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凡是有悖於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條款,要及時廢止或調整完善。”周強要求,要繼續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妥善審理各類涉產權案件,進一步加大涉產權冤錯案件依法甄別糾正力度。要強化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禁止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要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侵害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

同時,最高法院還將進一步細化民營經濟保護的司法政策和規範。11月7日,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受訪中指出,在司法保障上,要儘快出臺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明確經濟糾紛中罪與非罪的界線,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以發展的眼光看待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的不規範行為,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

“要防止少數人抓住民營企業的一些輕微違法行為而置人於死地,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敲詐勒索。”江必新要求,各級法院要妥善處理好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案件,“除了刑事審判領域,還將加大在行政審判、民事審判以及執行領域的確有錯誤案件甄別糾正力度。對於已經糾正的冤錯案件,將做好相應的國家賠償和其他善後工作”。

中央发重话:慎查、慎抓,坚决纠正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

最高檢:涉及民營企業行賄人的,要審慎採取強制措施

1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召開了黨組會,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強調,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涉經濟犯罪案件,不該封的賬號、財產一律不能封,不該採取強制措施的一律不採取,“涉及民營企業行賄人、民營企業家的,要依法審慎採取強制措施”。

張軍指出,近年來檢察機關堅持把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作為服務大局的重要內容,但總體上看,抓落實還是不夠,“要認真總結落實平等保護、加強產權保護、糾正涉產權冤錯案件等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加大落實力度,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檢察機關要切實轉變司法理念,堅持各類市場主體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制度。”張軍指出,要繼續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妥善辦理各類涉產權案件。對於有關部門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營企業行賄人、民營企業家的,要依法審慎採取強制措施,充分考慮保護企業發展需要。要落實好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有關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對符合改變羈押強制措施的及時改變,對符合從寬處理的案件依法堅決從寬。

張軍特別強調,要始終堅持嚴格規範文明司法,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涉經濟犯罪案件,不該封的賬號、財產一律不能封,不該採取強制措施的一律不採取,發現問題的要敢於監督糾正,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實現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對申訴要求糾正涉產權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時、優先辦理,嚴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確有錯誤的,堅決依法啟動糾錯程序,促進依法糾正。

司法部:出臺護企“20條”,慎用查封扣押凍結

澎湃新聞注意到,司法部於11月10日下發《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

這一意見共20條,主要圍繞減輕民營企業負擔、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完善政策執行方式、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提出了加快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等4個方面20項具體措施。

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強調,“20條”意見為民營企業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法治環境,“嚴防執法擾企,對於民企一般違法行為要以教育為主。防止執法‘一刀切’,慎用查封、扣押、凍結”。

意見提出,要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有悖於平等保護原則、不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內容,及時予以廢止或者調整完善。同時,進一步加強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及時糾正有悖於保護民營經濟的法規規章規定。

意見特別提出,要加強民營企業產權保護,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財產不受侵犯、合法經營不受干擾。在執法方面,意見要求,對民營企業和人員的一般違法行為,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依法必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處置涉案財物的,必須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結案後及時解封、解凍非涉案財物。

同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標準,堅決摒除隨意檢查、多重檢查、重複處罰等執法歧視行為。堅決避免人情監管、選擇執法、執法不公、暗箱操作等現象。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還指出,要從制度上推動解決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凡無法律依據的,一律不得開展執法檢查,嚴防執法擾企。切實防止一些部門在執法中對民營企業採取“一刀切”等簡單粗暴做法,對民營企業經營中的一般違法行為,要審慎研究、妥善處理,可以通過說服、建議、協商等手段解決的,要以教育為主,不能一味處罰、一罰了事,堅決避免對市場活動的過度干預。

文 | 莊岸

中央发重话:慎查、慎抓,坚决纠正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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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涉民企案件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

文 | 彭波

來源 | 人民日報客戶端

11月15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為統一規範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的執法司法標準,最高檢梳理了11個涉民營企業案件問題提供給各級檢察院用於辦案指導,其中明確提出,民營企業的正當融資行為應與非法集資犯罪嚴格區分;對於民營企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生的民事糾紛,不應當以犯罪處理;對於涉案民營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和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等。

最高檢有關負責同志表示,最高檢將根據形勢發展變化,不斷完善辦理涉民營經濟發展案件的法律政策適用,以便更好地依法保障和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關於如何準確區分經營活動中的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犯罪。最高檢強調,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活動,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得以違法犯罪對待。民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正當融資行為,應當與非法集資犯罪嚴格區分。

一是嚴格把握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應當以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同時可以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

二是嚴格把握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對於民營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是嚴格把握正當融資行為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對民營企業的融資行為,只有證據證明確系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才能以集資詐騙罪認定。

關於如何嚴格適用非法經營罪,防止刑事打擊擴大化。最高檢強調,對民營企業的經營行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的,不得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嚴格按照刑法規定理解和適用非法經營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

二是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兜底條款,對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辦案中對是否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存在分歧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

三是嚴格把握認定標準,堅決防止以未經批准登記代替“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

關於如何處理民營企業為開展正常經營活動而給付“回扣”“好處費”的行為。最高檢強調,企業為開展正常經營活動而給付“回扣”“好處費”的行為涉嫌行賄犯罪的,要區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要從起因目的、行賄數額、次數、時間、對象、謀利性質及用途等方面綜合考慮其社會危害性。

具有情節較輕、積極主動配合有關機關調查的,對辦理受賄案件起關鍵作用的,因國家工作人員不作為而不得已行賄的和認罪認罰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從寬處理。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認定為行賄犯罪。

關於如何準確區分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過程中的產權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犯罪。最高檢強調,要嚴格把握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犯罪的罪名適用。對於不符合貪汙罪、行賄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不能定罪處罰。對於民營企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生的民事糾紛,不應當以犯罪處理。

關於如何準確區分涉民營企業案件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最高檢強調,

一是民營企業實施犯罪行為,但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不得以單位犯罪追究民營企業的刑事責任。

二是民營企業單位犯罪的,還要準確區分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分支機構的責任。民營企業分支機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符合單位犯罪特徵的,不能作為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違法所得完全歸分支機構的上級企業所有並支配的,分支機構不能作為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民營企業單位犯罪的,還要嚴格區分企業財產和民營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的界限,不能將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相混淆,不能將對企業判處罰金和對民營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相混淆。

關於如何通過立案監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最高檢強調,檢察機關負有立案監督職責,有權監督糾正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行為。民營企業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關於如何幫助民營企業防控風險。最高檢強調,人民檢察院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做好風險防控預案,避免因辦案時機或者方式的把握不當,嚴重影響民營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或者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同時,在辦案過程中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釋法工作,幫助民營企業化解矛盾。要慎重發布涉及民營企業案件的新聞,對涉及案件情況的相關報道失實的,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方式澄清事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理顧及民營企業關切,最大限度地維護民營企業的聲譽。

關於怎樣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最高檢強調,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的措施,就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在自行補充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為民營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於涉案民營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和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提取犯罪證據的,可以採取拍照、複製等方式提取。對公安機關違反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關於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最高檢強調,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防止“構罪即捕”“一捕了之”。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不批准逮捕;對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經營者,一般不批准逮捕;對符合監視居住條件,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經營者,可以不批准逮捕。

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公安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對已作出的批准逮捕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批准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關於可以不起訴的情形。最高檢強調,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一是經審查認定案件不構成犯罪,包括涉案民營企業經營者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是經審查認定案件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入罪即訴”“一訴了之”。

三是經審查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過二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無再次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堅決防止“帶病起訴”。

四是經審查認定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涉案民營企業經營者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關於如何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最高檢強調,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應當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落實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要求。

一是堅持平等保護,對所有經濟主體一視同仁,不能因不同經濟主體而在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範圍上有所不同。

二是準確認定“認罪”“認罰”。涉案民營企業經營者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細節提出異議的,或者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對罪名認定提出異議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涉案民營企業經營者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沒有異議的,可認定為“認罰”。

三是充分體現“從寬”。對於涉案民營企業經營者能夠主動配合檢察機關調查取證,認罪態度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不採取拘留、逮捕措施。對於符合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條件的涉民營企業案件,應當依法從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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