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增长290%

立案增长290%

2017年10月26日,榆林市纪委监委20家派驻机构正式进驻84家单位,通过赋予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权限,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监督全覆盖。截至今年10月,整整一年时间,20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处置问题线索240件,同比增长1233.3%,立案39件,同比增长290%,结案34件,党纪政务处分44人,派驻监督成效初显。

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

印发《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理顺纪委监委机关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关系,解决了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什么”问题。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市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受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市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坚持抓早抓小,用排查、督促、参与等做好日常监督,推进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

派驻纪检监察组参照市纪委监委机关室部的工作体制运行,办公、后勤等由市纪委监委负责保障,充分保障“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解决如何监督的问题

出台《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办法(试行)》,解决派驻纪检监察组“如何监督”问题,涵盖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审理等10项内容,共涉及43种文书表格并形成五大流程板块。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根据审理室指导审理意见提出具体处分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由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党委)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向市纪委备案;给予政务轻处分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报市纪委备案。

解决职权保障的问题

出台《派驻纪检监察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暂行规定》,解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权保障问题,落实规范审查调查工作权限,释放监督刚性力量,保障审查调查人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对监委12项措施按照“授权、半授权、限制”进行分类,赋予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4类措施,经审核以市监委名义使用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4类措施,对涉及职务犯罪的讯问、冻结、搜查、留置4项措施限制使用。强化内部管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实行“一事一申请”、“一次一审批”,全程留痕备查。

作者 | 王向阳 马娟娟

校对 | 崔哲

『每日一学』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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