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禁養等於無償拆遷嗎?

很多農民朋友反映,早些年自己在地方政府的政策鼓勵下,在承包的土地廠區上搭棚建房從事畜牧養殖。然而這兩年隨著國家環保政策的日益嚴格,以及督察工作的全面鋪展,自己和周圍一些經營畜牧行當的鄉鄰都陸續接到環保關停禁養通知。

有位農民朋友稱,前不久自己被告知所經營的養豬場被劃入禁養區範圍內,根據相關政策必須關停,且因為是環保整治,自己也拿不到補償。這令他非常困惑:如果環保關停禁養就等於無償拆遷,那自己就該因為政策的變動遭受損失嗎?

對於環保禁養是否就等同於無償拆遷這個問題,京尚拆遷律師接下來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來為大家做個簡單解析。

環保禁養等於無償拆遷嗎?

問題一:禁養區內養殖場關停有沒有補償。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該條款非常簡單易懂:劃定禁養區後,對禁養區內確需關閉或搬遷的養殖場,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對其因關停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也就是說,即使是禁養區養殖場關停搬遷,也需要給予補償。

對於地方政府為達到無補償關停搬遷目的,而將養殖場一刀切式地認定為違建或者違法佔地的,被拆遷人可以參考京尚拆遷律師此前推送的《京尚答疑|養殖場拆遷沒補償?!》一文進行理解。

正在面臨無補償關停搬遷的養殖場主和農民朋友們,也可以來電就具體案情遭遇與律師進行詳細溝通,在律師的幫助下對症下藥,打好爭取合理補償的維權攻堅戰。

問題二:劃定禁養區並進行查處的權力主體是誰。

環保禁養等於無償拆遷嗎?

除了補償的有無以及多少的爭議之外,很多農民朋友和養殖場主還面臨一個困惑:有權劃定禁養區並對自己做出關停搬遷處理的主體到底是誰?

《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汙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汙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又《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汙染的監測。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汙染進行治理。

同時,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中明確,(禁養區)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綜上規定可以瞭解到的是,有權劃定禁養區的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禁養區後,有查處禁養區內存在畜禽養殖汙染問題的養殖場的職權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治理建議。

也就是說,並不是任何行政部門或者派出機構都有權限劃定禁養區並對禁養區的養殖場、養殖戶進行查處。當養殖場主或從事畜牧養殖的農民朋友們接到禁養區劃定或者環保關停禁養通知時,一定要留心作出相關行政行為的主體是誰,是否有相關行政權限。

京尚拆遷律師要特別提醒農民朋友們注意的是,如果在養殖場關停搬遷過程中發生強拆問題的,一定要留意強拆主體是誰,強拆決定是誰作出、誰實施的。實踐中很多案例存在超出權限實施強拆行為的情況。這也是被拆遷人應當關注 的維權關鍵點之一。

問題三:環保治理只有一關了之嗎?

很多農民朋友有所體會的是,一旦禁養區劃定,地方政府就會直接要求自己關停,未給予搬遷相關指導和幫助,甚至連處理存欄牲畜的時間和機會都不給自己,導致很多養殖戶因此遭受巨大損失。那麼所謂的環保整治就是不問民生,一刀切式的一關了之嗎?

事實顯然並非這樣。

在中央環保大督查工作推進的同時,為了避免地方政府苛求政績,以犧牲轄區內有關企業為代價實施“一刀切”式的關停,生態環境部專門印發了《禁止環保“一刀切”工作意見》,文件中指出,對於具有合法手續並符合環保要求的(養殖場),不得采取關停整治措施;對於劃入禁養區而未及時清理退出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強政策銜接,按時序推進,避免短期突擊關停,在清理退出過程中儘可能減少養殖戶的經濟損失。

環保禁養等於無償拆遷嗎?

也就是說,除了有搬遷必補償之外,地方政府在清退禁養區養殖場時,還需考慮到養殖戶的實際情況,有序清退,儘可能降低養殖戶的經濟損失,良性推進環保治理工作,不以犧牲養殖戶合法利益和老百姓正常生產生活為提高政績、避免被問責的代價。

環保關停禁養以及禁養區劃定等是近年來養殖業的“熱點”,很多養殖戶因為地方政府“環保禁養沒補償”的錯誤治理方式飽受困擾。對於國家大力推進環境保護政策,京尚拆遷律師認為,這是每一位普通老百姓都應當積極配合的。

但環境汙染問題並非在一日兩日之內形成的,要解決也需妥善疏導,不能一刀切式地盲目處理。地方政府更不能在發展經濟時鼓勵農民發展養殖業,在政策變動時就直接將這些當初響應政府號召的養殖戶推出去當“擋箭牌”。

要想真正落實國家的環保政策並做好環境治理工作,需要行政者和老百姓的共同努力和互相配合。比起一關了之,對地方政府來說更重要的是做好對養殖戶後續的安置和轉型引導工作;當地方政府在治理過程中走入歧路時,養殖戶也要有足夠的勇氣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