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玉林市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在福绵区法院公开宣判

重磅!玉林市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在福绵区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伴随着审判长铿锵有力的声音,玉林市首例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温某某贪污案,于2018年6月22日在福绵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重磅!玉林市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在福绵区法院公开宣判

检查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某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欺骗、隐瞒的手段,先后从其掌控的五户低保户的存折中通过取现及农信通POS机转账的方式,非法占有该五户低保户名下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人民币57774元。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福绵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由唐伟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剑、人民陪审员庞群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积极邀请福绵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了案件庭审,组织了有关区镇村干部4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整个庭审采用多媒体方式进行,在庭审现场,举证、质证、认证环环相扣,整个庭审活动规范、有序、高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与公诉人就温某某贪污的具体数额、温某某是否有自首情节、温某某量刑是否可以从轻处罚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均供认不讳。经评议,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温某某的贪污数额予以认定,但考虑到温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8373元,具有退赃情节,且贪污所得中有26400元系用于救助他人,在量刑上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监察委检察院法院三部门有序衔接

作为玉林市首例监察委侦办的案件,该案也是首例福绵区监察委调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从福绵区监察委到福绵区检察院,在确保办案程序的合法性、连续性、完整性的前提下,监察委与检察院的对接实现了快查快诉;从检察院到法院,福绵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发挥庭审的实质性作用,实现了案件的快立快审。该案的顺利审理,标志着福绵区监察职能与司法审判职能配合衔接机制的有效构建。

扫一扫左边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你。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