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婚姻三種“理想類型”建構

農村婚姻三種“理想類型”建構

(一)婚姻償付類型

婚姻償付理論是以傳統文化為基礎,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形成了父系家族體系和從夫居形式及男尊女卑的價值觀。女性在孃家沒有地位,她的準確地位是另一個家庭的媳婦,即為另一個家庭傳宗接代和為公婆養老送終。然而,親身父母的養育如何報答?女方家庭向男方索要一定的彩禮,以補償養育女兒所付出的辛勞和費用似乎是最佳方式。根據這一理論,女性就成為一種禮物,一種具有生育價值和勞動價值、可以帶來人口和財富增長的禮物。彩禮被詮釋為新郎家付給新娘家的費用,用以確認對新娘繁衍後代和家務勞動的權利的轉移。補償概念是婚姻償付理論的核心,對於婦女作為生育者或生產者價值的強調重點可能會有所不同,但新郎家向新娘家做出補償卻是必須的。

因而,作為新娘的婦女被客體化了,並通過彩禮實踐而被交換。而且,當她們從孃家的族親群體中轉移出來時,又被完全納入了新郎家的族親群體②。婚姻償付理論的前提是償付,即婆家必須為女方的加入向孃家提供補償,禮物是從男方家向女方家單向流動。婚姻償付理論更為強調群體之間的關係,對代際關係則忽略不計。婚姻償付理論對於彩禮的存在具有較強的解釋力,特別是在傳統時期受傳統文化影響較大的農村地區。

農村婚姻三種“理想類型”建構

(二)婚姻資助類型

婚姻資助理論認為,在婚姻支付實踐中,大多數循環流通的財富最終落腳點是流向新娘新郎新婚夫婦的。婚禮交易不能僅僅被視為對娶入婦女的“補償”,在多數情況下,男女雙方家庭都花錢,儘管大多數的花費是由新郎家來出。但無論如何,婚姻中的財富分配是趨向於對新婚夫婦進行資助的。男方家的彩禮有大部分甚至全部最終會以嫁妝的形式返還給新婚夫婦家庭,這一複雜的實踐被古迪描述為“間接嫁妝”,彩禮被用於購買間接嫁妝,所以它可被視為新郎對他的家產份額的首次“提取”。通過彩禮這一過程,新郎的家產的一部分被轉換成了他妻子的嫁妝,因而也就成為了他和他妻子可單獨享有的部分財產。婚姻資助理論預設了新娘和新郎家彩禮和間接嫁妝(或直接嫁妝)的平衡交換,更強調婚姻禮物的最終落腳點是新婚夫婦。女方家置辦嫁妝,除了出於在社會關係網絡和姻親關係中的身份、地位考慮外,更重要的功能在於對新婚夫婦進行直接資助。

農村婚姻三種“理想類型”建構

(三)姻親互惠類型

姻親互惠理論認為,男方家庭、女方家庭和新婚夫婦三方通過一樁婚事形成一種既相互獨立又緊密聯繫的共同體,三方處於平等地位,男方家庭和女方家庭之間不再是一種較為單向的由男方家流向女方家的禮物交往,而是遵循互惠原則平等交往。男方家庭和女方家庭向新婚夫婦提供資助,為其建立小家庭創造儘可能好的條件,同時,在日常生活中,新婚夫婦不僅幫助和照顧男方父母,也對女方父母盡到贍養義務,三方形成一種互惠互利的有機整體。這種三方的互惠更偏重於“一般性互惠”,即不同於一對一的簡單即時交換,不在於即時報償,而是一種長時段的、相互履行責任的親密社會關係。姻親互惠發揮著重要的凝聚與親和作用,是一種以感情為基礎的交換,其交換媒介是社會關係和道德責任。對新婚夫婦與男方家庭和女方家庭關係來說,新婚夫婦年輕時,結婚所需的費用和建立新家庭的經濟基礎非常需要各自家庭父母的幫助,這時候資源是由父輩流向子輩,等到新婚夫婦的父母們年邁時,新婚夫婦已經在社會上打好發展根基,有能力來贍養各自的父母家庭,這時候資源是由子輩流向父輩,從而形成一種在一般互惠性原則指導下的親密社會關係。姻親互惠理論對於比較富裕的現代農村地區,特別是計劃生育執行較好的地區,子女數量為一到兩個的少孩家庭或沒有男孩的獨女戶、雙女戶計生家庭有較強的解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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