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一带一路14国财务政策大汇总

企业走出国门,最大难题是对海外市场的政策环境不了解,特别是财会政策和准则。因为不熟悉当地的财会政策,出现违规操作而被罚款的企业并不少见。ACCA针对该情况,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业会计师展开了调研,并推出了多份具有参考意义的专业报告。那些对海外财税环境不熟悉的中国企业,可通过ACCA避开海外财税方面的"雷区"。

干货:一带一路14国财务政策大汇总

" 一带一路 " 沿线国家采用的会计准则总体情况

" 一带一路 " 沿线国家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尽相同。根据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基金会于 2017 年 3 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引:全球 财务报告语言》(下称:指引),IFRS 的质量正在进一步提高,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越来越多的采用。指引概述了在全球150个司法管辖区采用 IFRS 标准的进展情况,并包括有关标准和标准制定机构的信息。指引指出截止到指引发布日,在研究的150个司法管辖区中有126 个(84%)已经要求所有或大多数国内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按照 IFRS 编制财务报表。我们按照指引,对 " 一带一路 " 沿线国家采用的会计准 则的情况进行了汇总。我们发现,在 " 一带一路 " 沿线的 65 个国家中, 有 54 个(83%)国家已经要求所有或大多数国内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按照 IFRS 编制财务报表;有 3 个国家(越南、老挝、埃及)目前使用本国会计准则;有 2 个国家(印度、印度尼西亚)与 IFRS 持续趋同中;泰国正在直接采用 IFRS 过程之中;乌兹别克斯坦仅要求本国银行按照 IFRS 进行报告;另有 4个国家(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 斯坦、黎巴嫩)不在指南研究范围内。

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 54 个 " 一带一路 " 沿线国家中,伊朗、 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黑山、卡塔尔是在 2016 年开始要求所有或大多数国内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按照 IFRS 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沙特阿拉 伯决定从 2017 年起对所有上市公司、2018 年对所有其他公众实体要 求按照 IFRS 进行报告。

今天,我们先挑选具有代表性的14个国家,针对其财务环境和政策进行分析和讲解:

干货:一带一路14国财务政策大汇总

新加坡

新加坡的上市公司必须使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SFRS), 与 IFRS 实质趋同。根据上市规则,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外国公司均允许使用 IFRS。

专业机构:

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

准则制定者:

新加坡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务报告准则 :

· 新加坡采取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模式;

· 新加坡现有三套经核准的会计准则,分别为:

· 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SFRS)- 适用于除采用新加坡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的中小企业之外的企业 ;

·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一致的财务报告准则 (IFRS-identic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适用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当地 企业,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

· 新加坡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SFRS for SMEs)- 适用于中小企业。

· 新加坡当地企业(包括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无论是合并财务报表还是单独财务报表,都应当采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几乎相同的新 加坡财务报告准则;

· 受访的专业会计师反馈,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仅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出了少许修订,因此两者很大程度相同,差异主要包括:未采用解释公告2号、对少数准则中某些豁免、过渡性规定或生效日期作出修改、或对 某些准则提供额外指引;

· 经新加坡会计和公司监管机构批准后的当地企业、或者在在新加 坡证券交易所及海外上市且海外证券交易所要求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的当地企业、以及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企业,可以采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2014 年 5 月 29 日,新加坡会计准则委员会宣布在新加坡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当地企业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 采用一套新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一致的财务报告框架。非上市的当地企业也可以自愿采用新的财务报告框架;

· 新加坡的中小企业采用新加坡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直接采用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了在准则适用范围,即对中小 企业的定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 受访者认为新加坡会计准则的实际执行效力很好,企业能完全按 准则执行。

审计:

受访者反馈,新加坡公司必须进行年度审计,除非符合公司法 205B 或 205C章的审计豁免条款,即公司股东不超过20名并 且全部为个人股东,公司的年营业额不超过 500 万新加坡元。基于受访者反馈,新加坡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颁 布的标准)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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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公众公司必须使用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MFRS) 框架,实质上等同于 IFRS。允许在马来西亚上市的外 国公司使用 IFRS。

专业机构:

马来西亚会计师公会(IFAC成员)

马来西亚注册会计师公会(IFAC成员)

准则制定者及主要职责 :

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MASB)其主要职能如下 :

· 发布新会计准则作为经核准的会计准则;

· 审查、修订或采纳经核准的会计准则、现行会计准则;

· 全部或部分修改、替代、暂停、延期、撤回或撤销任何已核准的会计准则;

· 全部或部分发行、批准、审查、修改、替代、暂停、延期、 撤回或撤销任何已发布的问题公告、技术公告以及与财务报告有关的 任何其他文件;

· 赞助或承担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

· 与其他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者合作,持续关注其他国家和 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

· 参与并促进制定一套全球使用的国际会计准则;

· 监督已核准的会计准则的运作,以评估其持续相关性和有效性。

财务报告准则 :

· 马来西亚采取了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模式;

· 马来西亚现有三套经核准的会计准则,分别为:

· 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MFRSs)- 对非公众公司之外的企业适用 的财务报告准则;

· 非公众公司财务报告准则(PERSs)- 适用于非公众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失效;

· 马来西亚非公众公司财务报告准则(MPERS)- 适用于非公众公司, 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 在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负责认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不作修改地形成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MFRS)。马来西亚的 所有公众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自 2012 年起,无论是合并财务报表还是单独财务报表,都应当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当地称 为 " 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 ");但是,部分过渡性企业(主要是农业 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推迟到 2018 年采用,在此之前,仍可采 用马来西亚本国会计准则;

· 就农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现行使用的马来西亚本国会计准则,其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包括:马来西亚本国会计准则未包含 国际会计准则 41 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5 号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 释公告 15 号的相关内容;在马来西亚本国会计准则下:农业企业的生 物资产按照成本计量;允许房地产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 开发活动的相关收入和成本;

· 马来西亚的非公众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 期间使用马来西亚非公众公司财务报告准则,在此之前使用原非公众 公司财务报告准则。马来西亚非公众公司报告财务准则直接采用中小 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了在房产开发活动及一些术语上有所修改;

· 受访者认为,马来西亚所使用的会计准则,无论是马来西亚财务 报告准则(MFRSs)还是马来西亚非公众公司财务报告准则(MPERS) 均与国际会计准则非常相似。基于受访者的反馈,马来西亚会计准则 的实际执行效力非常强,能够全面按照准则实施。这主要是基于严格 的监管环境,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除了常规监管机构之外还会受到其 他政府机构的监督,即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和证券委员会;对于金融 机构和保险公司,还会受到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 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和证监会规定公司需要披露相关的公司治理情况。

审计:

根据马来西亚的《公司法》2016 注册成立的所有公司均须 接受审计。然而,根据《公司法》2016,公司注册相关管理部门有权 豁免根据这些公司的审计要求。基于受访者的反馈,马来西亚使用的 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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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

在纳斯达克迪拜,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和阿布 扎比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须使用 IFRS。迪拜金融市场 (PJSC)上市的公司允许使用 IFRS。在阿联酋上市的外国 公司必须使用 IFRS。

专业机构 :

阿联酋会计师及审计师公会

准则制定者 :

阿联酋无制定报告准则的机构也无当地准则。直接采 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制定颁布。

财务报告准则:

· 阿联酋采取了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模式。 根据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的阿联酋商业公司法 2015 的 2 号文,规定要求所有公司需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中小企业 适用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对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例外情况:对于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在某些极个别情况下,阿联酋中央银行会对贷款损失准备金有 额外的要求。另外,在实际操作中,IAS-19 员工福利准则中关于辞退 福利的部分,由于执行成本或缺乏精算数据的原因而无法适用。对于董事薪酬,当地法律规定须计入权益科目。以上两项都与 IAS-19 的规 定不符,但由于其影响较小,在实务操作中也被采纳;

· 经受访者反映,阿联酋公司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非常好, 都能完全按照准则执行。

审计:

受访者指出,除了独资企业以及一些自由区不需要对某些 实体进行审计之外,其他所有实体需要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审计。此外,受访者认为,阿联酋使用的审计准则也与国际审计 准则非常相近。

干货:一带一路14国财务政策大汇总

波兰

所有在受监管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的国内企业均须使用 EU IFRS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国公司必须采用 EU IFRS 编制合并财务报 表,但当欧盟认为外国公司所在的本国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财务 报告准则等同于 IFRS,则该外国公司可采用其本国财务报告准则。

专业机构:

波兰会计师公会

准则制定者:

波兰会计准则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如下 :

• 管理全国会计工作;

• 起草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 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标准、内 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等;

• 拟订政府会计准则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制订注册会计师行业 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财务报告准则:

1. 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

在 2002 年 6 月,欧盟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 在欧盟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从 2005 年起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 IFRS 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作为欧盟成员的波兰,其在欧盟(EU)或 者欧洲经济区(EEA)上市的公司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对于成员国,欧盟会计准则委员会给予成员国相关选择权,可以 要求或允许在编制单体财务报表或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时使用欧盟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

2. 其他情况:

对于上述欧盟会计准则委员会给予的选择权,波兰允许上市公司 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单体财务报表;要求所有银行使用欧 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允许非上市公司在时在符合 特定条件下(其母公司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或者正在申报上市过程中的公司)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及单体财务报表。除此之外,企业应当使用波兰当地的会计准则。

波兰会计准则委员会(KSR)隶属于财政部,制定国内的会计准则。 无须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的其他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波兰会计 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准则。

基于受访者的反馈,波兰当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些相似, 但在各项准则上基本都有部分差异,主要差异体现在企业合并、合并 财务报表、商誉、收入、金融工具计量与分类等准则及公允价值的运用, 具体如下:

1. 企业合并:

a. 波兰准则中,在原股东未丧失控制权的企业合并中可以使用权 益结合法,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只允许使用购买法(同一控制企业合 并并不在 IFRS 3 范围内)。企业合并的直接相关成本在波兰准则下计 入收购成本而国际准则下计入收购发生当期的损益。

b. 非控股权益的计量,在波兰准则下要求按照在被购买方可辨认 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份额进行计量。而国际准则下,非控制性权益可 以选择按上述方法或者按公允价值计量。而对于未丧失控制权下的少 数股东股权交易,在波兰准则下是作为收购 / 出售交易,相关影响计入 当期损益或商誉。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此类交易作为权益交易, 相关影响不会计入当期损益或商誉。

c. 控制的定义:波兰准则下对于 " 控制 " 的定义仍然沿用修订前 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相关描述,即强调对于被投资公司财务及经 营决策的控制以达到从其经营活动获得相关利益。

2. 商誉:

a. 波兰准则下商誉是收购价与被收购资产的净公允价值之间的差 额。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商誉为收购对价与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 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此外,对于或有对价的核算也存在差异,波 兰准则下只有在导致或有付款的未来事项很有可能发生和支付金额能 够可靠确定的情况下,才计入收购对价中。 如果实际支付金额与估计 数不同,则需要适当调整收购成本和商誉 / 负商誉。而在国际准则下在 确定收购对价时均需考虑或有对价,对于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则根据 其分类为负债或权益而各自按适用准则计量。

b. 波兰准则允许对商誉在相关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如无法可靠 确认相关使用年限,准则规定须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摊销。相关摊 销使用直线法并计入其他经营费用。

c. 商誉减值测试未在波兰相关商誉准则中明确规定,而是在资产 减值相关准则中提到须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3. 金融工具:

a. 波兰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现行的 IAS 39 大致相同,区别在 于,对于银行之外的企业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 金融负债才可以按公允 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而不允许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 产 / 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对于银 行之外的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可以选择将公允 价值变动计入当期财务收入或费用,或者计入重估储备。

b. 波兰准则下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计量没有具体规定。 目前,波兰准则并未引入 IFRS 9 的相关变化。

4. 合并财务报告的编制:

a. 在波兰准则下,非公众实体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豁免编 制合并财务报告,但国际准则中可以豁免的投资性实体在波兰准则下 无法被豁免。

b. 波兰准则下,当收购企业仅仅是为了再出售时,可豁免合并该 子公司。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则无此项豁免。

c. 对于少数股东权益,波兰准则将其作为单独的负债及权益类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作为集团权益来列报。

d. 未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增加或减少所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波兰准 则下对于子公司权益的变动会确认为财务收入 / 支出。而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作为权益交易处理。 e. 比例合并法在波兰准则下是被允许的,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下则不被允许。

5. 收入确认:

由于波兰准则相关收入确认未受到会计法的管辖,在实际操作层 面,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15 有大量差异存在。

6. 公允价值的运用:

在波兰准则下,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比较小,比如,不允许使用 公允价值模型计量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除非是法定重估要求;不允 许使用公允价值模型计量无形资产。

此外,如果部分会计问题未在 KSR 或者波兰会计法中涉及,企业 可以选择参考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 家企业已经选择采用 KSR 制定的准则,且相关问题在 KSR 或者国内会 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再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访者认为波兰会计准则的实际执行效力非常强,能够全面按照准则 实施,总体来说规模越大的公司实施得更加全面彻底。

受访者反馈,波兰很少有公司编制公司治理情况报告。

审计:

受访者指出在波兰,银行与保险公司,基金,上市公司, 及满足以下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需要经审计:

· 雇员人数超过 50 人;

· 总资产超过 250 万欧元;

· 销售额超过 500 万欧元 受访者认为波兰使用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师 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大体一致。

干货:一带一路14国财务政策大汇总

捷克

所有在受监管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的国内企业均须使用 EU IFRS 编 制合并财务报表。外国公司必须采用 EU IFRS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但当欧盟认为外国公司所在的本国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财务报告准 则等同于 IFRS,则该外国公司可采用其本国财务报告准则。

专业机构:

捷克会计师公会

准则制定者:

捷克财政部,其主要职责包括:

• 管理全国会计工作;

• 起草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 拟订政府会计准则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其他职能还包括国家预算编制,监督税收,国际收支结算,境 外投资监管等职能。

财务报告准则:

1. 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

在 2002 年 6 月,欧盟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 在欧盟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从 2005 年起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 IFRS 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作为欧盟成员的捷克,其在欧盟(EU)或 者欧洲经济区(EEA)上市的公司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对于成员国,欧盟会计准则委员会给予成员国相关选择权,可以 要求或允许在编制单体财务报表或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时使用欧盟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

2. 其他情况:

对于上述欧盟会计准则委员会给予的选择权,捷克要求上市公司 的合并及单体财务报告都需要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非上 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非上市公司在编制单体财务报告时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其母公司须使用欧 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使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除此之外,企业应当使用捷克当地的会计准则。

根据受访者的反馈,在捷克有如下按不同行业的会计准则:

• 企业(公告序号 500 / 2002)

• 银行(公告号 501 / 2002)

• 保险公司(公告号 502 / 2002 和 503 / 2002)

• 非盈利组织(公告序号 504 / 2002)

• 市政府和政府机构(公告号 410 / 2009)

基于纳税的目的,所有公司都需要按照捷克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应 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经受访者反馈,捷克当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 则有些相似,其在有关收入确认(捷克未采用国际同行的国际贸易术 语 INCOTERMS),租赁,金融工具等准则均有区别之处。具体如下:

1. 总体层面的差别:捷克准则下会有法定的科目表及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格式而国际会计准则无此规定;部分领域没有相关会计处理的 规定如资产减值等;有时交易形式会重于实质(融资租赁)而非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下实质重于形式;对于计价模式,捷克基本以历史成本 计价,公允价值模式的使用范围非常局限(适用于证券行业或企业合 并等情形下)。

2. 股份支付 : 捷克准则对此方面无任何规定。而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设定有具体条款。

3. 企业合并:

a. 捷克准则下存在法律形式优先于经济实质的情况,从形式上而 不是从实质上定义收购方,因此反向收购在捷克准则下不存在;

b.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企业合并的范围;某些情况下,公 允价值计量也会存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c. 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重估导致的增值部分会显示在单体财务报 表上,并且此部分会在后续期间进行摊销。相关的交易费用也会资本化。

d. 如果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股份没有形成业务转型,被收购公司 就不会被重估。 收购成本与已收购股份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 " 合并 差额 ",在合并报表层面按 20 年进行摊销。

4. 合并财务报表:

a. 在捷克,如果满足相应条件(总资产 / 净收入 / 员工人数)就 可以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但银行,保险及上市公司无法豁免;

b.捷克准则下对子公司与集团的定义也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 在评估时,由于对术语没有相关指导意见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论;

c. 对于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减少对子公司的投资,捷克无此类 准则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明确规定作 为权益交易处理;

d. 少数股东权益在捷克准则下被列在负债部分披露,不同于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在权益部分披露。

5. 存货:捷克准则下借款利息资本化不能计入存货成本;对于不 同制造周期的存货,是否需要分摊期间费用会有不同的要求;而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允许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计入存货,并且期间费用会分 摊入存货。在捷克准则下,对于如何计算存货减值没有明确的指引。

6. 公允价值计量:捷克无此类准则规定公允价值。除企业合并外, 公允价值计量只被用于部分金融工具。

7. 建造合同:捷克没有单独的指引规定建造合同的处理方法,会 计处理遵循合同的形式,建造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确认收入和费用。 捷克准则未采纳完工进度百分比法,合同利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法 逐步确认,而仅在开具账单时才予以确认,未结算费用被列示为在产品,而国际准则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并将未结算费用列为应收款项。

8. 租赁:捷克准则下租赁形式重于实质,所以经营租赁和融资租 赁的处理方式相同。因此融资租赁的处理方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 同,租赁资产和负债均不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而是与经营 租赁相同,仅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租赁费用。

9. 收入确认:捷克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收入确认。通常是 在所有权转移或服务提供后确认,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不同。 对于递延支付的收入,捷克准则不予折现确认收入,而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规定要求折现后确认收入。对于有多个组成部分的交易,捷克准 则没有提供具体指引,而国际准则要求对各组成部分单独使用收入确 认标准。

10. 金融工具:捷克准则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相似,但是没有那么具体,某些领域并未涉及。对于金融机构而言,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与国际准则非常接近,但是对于非金融机构而 言,仍然存在较多的不同,主要差异包括:对非金融机构,不要求确 认嵌入衍生工具;没有负债与权益工具的明确定义,依赖于合同形式; 可赎回优先股被视为权益工具;不要求区分复合工具的债务和权益部 分;金融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长期应收 / 应付不需要折现;没有 贷款及应收款的定义,没有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计量类别;无需使 用实际利率法;没有组合套期会计相关指引。

受访者同时也提到捷克会计准则的实际执行效力非常强,能够全 面按照准则实施。

另外,受访者反馈编制公司经营情况及治理情况报告的捷克公司 非常有限。

审计:

所有符合捷克会计法定义的公众公司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公 司(股份公司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其他企业符合其中两项条件)均须 接受审计。

• 资产总额大于 4000 万克朗

• 收入总额大于 8000 万克朗

• 平均雇员人数大于 50 人

受访者认为,捷克使用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即国际会计 师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完全一致。

干货:一带一路14国财务政策大汇总

卡塔尔

国内公众公司必须使用 IFRS。目前没 有外国公司在卡塔尔交易所上市。

专业机构:

卡塔尔金融市场管理局(QFMA):卡塔尔金融市场管理局 2012 八号文规定 QFMA 有监督及管理卡 塔尔上市公司的权利。上市公司的审计师也需要在 QFMA 登记注册。 卡塔尔中央银行会监管所有卡塔尔的银行与保险公司。

准则制定者:

在卡塔尔没有专门负责制定准则的机构,而是直接 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财务报告准则:

根据卡塔尔商业法 2002 五号文,该法律明确规定 卡塔尔公司在编制合并及单体财务报告时需要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对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例外情况: 卡塔尔股票交易所允许一些伊斯兰金融机构采用由伊斯兰金融机 构会计与审计工会颁布的准则(AAOIFI)。

审计:

经受访者反馈,所有在卡塔尔的公司都须经年度审计,且审计师直接采用国际审计标准 IAS 进行审计。

卡塔尔税务部门要求所有全部或部分外资(非海湾合作委员会) 企业提交本地注册会计师签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税务申报单。 此外,2011 年 8 月 7 日的第 4/2011 号通知要求,由卡塔尔或海合会国 民全资拥有的公司和常设单位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必须提交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附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股本大于等于 200 万卡塔尔里亚尔 ; 或者

• 总收入大于等于 1000 万卡塔尔里亚尔。

干货:一带一路14国财务政策大汇总

匈牙利

所有在受监管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的国内企业均须使用 EU IFRS 编 制合并财务报表。外国公司必须采用 EU IFRS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但当欧盟认为外国公司所在的本国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财务报告准 则等同于 IFRS,则该外国公司可采用其本国财务报告准则。

专业机构:

匈牙利审计师公会(IFAC 成员)

准则制定者:

国家经济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 管理全国会计工作;

• 起草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 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标准、内 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等;

• 拟订政府会计准则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务报告准则:

1. 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

在 2002 年 6 月,欧盟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 在欧盟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从 2005 年起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 IFRS 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作为欧盟成员的匈牙利,其在欧盟(EU) 或者欧洲经济区(EEA)上市的公司须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对于成员国,欧盟会计准则委员会给予成员国相关选择权,可以 要求或允许在编制单体财务报表或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时使用欧盟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

2. 其他情况:

2015 年 6 月 12 日,匈牙利政府决定扩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匈 牙利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应用,相关规定如下:

a.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欧洲经济区(EEA)上市的公司或其 母公司已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告并要求其编制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的子公司,自愿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b.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欧洲经济区(EEA)上市的公司必须 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c.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保险公司及财务报表需要强制审计的公 司自愿选择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d.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其他金融机构必须采用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

其余公司按照匈牙利会计法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经受访者反馈,匈牙利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非常不同,在对 无形资产的确认、收入、费用的确认、财务报表中的一般披露、财务 报表的形式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差异。主要差异介绍如下:

1) 财务报表列示:匈牙利准则下,相关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列 示在会计法附录中已被规定,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给予企业更大的选 择权去根据自身的会计政策列示相关财务报告。

2) 其他综合收益:匈牙利准则下目前没有其他综合收益表的概念,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交易,在匈牙利准则下都 直接计入权益或利润表。

3) 固定资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企业选择重估模型进行固定 资产后续计量,相关重估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以重估后的价值 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虽然匈牙利准则下也允许重估模式进行固定资 产后续计量,但也有不同之处,比如匈牙利准则下无其他综合收益表, 所以计入权益的重估影响仅在附注中披露。此外,重估模型不会改变 折旧的计提基础。

4) 投资性房地产:国际准则下有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相关计 量模式(历史成本模式及公允价值模式);而匈牙利准则下无此概念,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使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虽然在固定资 产准则下企业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5) 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重估模式类似,匈牙利也允许企业对无 形资产采用重估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重估影响计入权益,但计提摊销 的基础仍为历史成本。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仅当存在活跃的市场 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无形资产采用重估价值,如果使用重估模式,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将重估后价值作为计提摊销的基础。

6) 金融资产:匈牙利准则下,每家公司都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虽 然实务中非常少见。此外,匈牙利准则下更加注重法律形式对会计处 理的影响,金融资产基本以成本计量,利息也是基于合同条款而非实 际利率法确认。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法律形式并不会决定相关 工具的分类而是其性质决定其分类,并且使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利息。

7) 收入确认:匈牙利准则下,收入确认更多地是基于法律形式, 同时,企业发生的非经常性的业务活动也会作为收入核算。匈牙利没 有相关代理人 / 主要责任人的判断的具体规定(全额 / 净额确认收入)。 工程合同及提供服务的相关收入在合同完成时或者重要时点达成时确 认。此外,销售折扣基于不同的形式,在匈牙利准则下可能会计入收入、 其他费用、财务费用或者非经常性费用。对于对于有多个组成部分的 销售合同,也无相关具体指引。收入确认也不会考虑时间价值的因素。 以上几点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差异。

8) 员工福利:对于设定收益计划,匈牙利准则无明确规定。而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列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9) 股份支付:匈牙利准则并没有明确的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现金结算或股份结算的股份支付都有明确的规 定。

10) 所得税 - 递延所得税:匈牙利准则下,单体报表并无递延所得 税的概念,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只有少数几类暂时性差异才会导致 " 因 合并财务报表而导致的企业所得税差异 "。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非常 不同。

11) 企业合并:匈牙利准则下,企业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或者成本模 式对被收购对象进行计量,另外,匈牙利对收购方的确定更注重法律 意义上的条款。这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 受访者反馈,匈牙利国内对会计准则的实施效力非常强,都能完 全按照准则执行。

审计:

匈牙利除了部分公司外(公司的前两年收入不超过 3 亿福林, 且员工人数不超过 50 人并且符合某些其他条件),都需要接受审计。受 访者认为匈牙利使用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颁布的标准)非常相似。

干货:一带一路14国财务政策大汇总

泰国

国内公众公司必须使用泰国会计准则。 泰国会计准则与 IFRS 实质趋同,尽管 IFRS 中的金融工具准则尚未予以采用。 泰 国会计准则中有些国内的金融工具准则不同于 IFRS。

准则制定者及专业机构:

泰国会计职业联合会(IFAC 成员),其职责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 管理全国会计工作;

• 起草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 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标准、内 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等;

• 拟订政府会计准则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负责全国会计人才工作;

• 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制订注册会计师行业 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财务报告准则:

· 泰国正在采取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模式的 过程之中。;

· 泰国现有 2 套经核准的会计准则,以及 1 套将要生效的会计准则, 分别为:

· 泰国财务报告准则(TFRSs) – 公众公司强制使用,非公众公司可 以选择使用的财务报告准则;

· 泰国非公众公司会计准则(NPAEs) – 适用于非公众公司,未来 将被泰国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TFRSs)替代;

· 泰国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TFRSs for SMEs) – 适用于中小企业, 目前正在准备过程中,预计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

· 泰国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际趋同,主要差异为与 等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生效日期延迟一年,即 2017 年采用 2016 年 版本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此之外,泰国会计职业联合会承诺于 2019 年使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即 IFRS 9、IAS 32 和 IFRS 7,在此之前,泰国会计职业联合会计划于 2017 年发布与 IFRS 9、IAS 32 和 IFRS 7 等同的泰国准则,并鼓励企业提前采用以尽可能减少金融工具方面的 准则差异;

· 泰国的所有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无论是合并财务报表还是单独 财务报表,应当采用泰国财务报告准则(TFRSs),但也允许上市公司 的财务报告采用一种泰国财务报告准则附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方式, 即在使用泰国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允许上市公司采用尚未被泰国 财务报告准则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泰国的非公众公司目前可以选择使用泰国财务报告准则(TFRSs) 或者泰国非公众公司会计准则(NPAEs)。泰国会计职业联合会声明 泰国非公众公司会计准则非常简短并且使用历史成本为基础。目前, 泰国会计职业联合会正在采用泰国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TFRSs for SMEs)的过程中,预计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该准则将不做 修改地直接采用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当前正在研究哪些企业 需要适用泰国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

· 受访者反馈,由于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并只有一年的延迟,所以泰 国的公司还是很好的实施了相关准则。

审计:

受访者指出,在泰国注册的公司都需要审计,其使用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 IAS 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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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越南未采用 IFRS,必须采用越南准则。

专业机构:

越南注册会计师协会(VACPA)(IFAC 成员)

准则制定者:

财政部

财务报告准则:

· 越南没有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之趋同。 越南所有企业,无论是合并财务报表还是单独财务报表,都应当 遵循越南财政部颁发的越南会计准则(VAS)。越南财政部在制定越南 会计准则时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结合越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 企业管理水平,选择性地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至今共颁布 了26个会计准则(2001年至2005年颁布)以及被称为"通知"(circulars) 的附加强制执行指引;

· 2015 年,越南财政部表示将会考虑朝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 但目前暂时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及趋同路线图;

· 越南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为部分相似,两者的差异主要包括:

· 越南会计准则下,投资按照历史成本确认和计量,并针对投资 项目的净资产价值下降或作为交易性或可供出售处理的权益证券投资 的市场价值下跌计提相应的准备,但不允许就投资标的市场价值上升 确认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 越南会计准则不要求将权益变动表作为单独的报表列报,此外, 越南会计准则有严格的报告格式和科目规定;

· 越南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在收购日起按照不超过 10 年 的期限进行摊销;

· 越南会计准则不要求对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相关的会 计处理;

· 越南会计准则无资产减值的定义,也没有针对资产减值的具体准则;

· 越南会计准则在摊余成本、套期会计、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 农业及职工薪酬方面无相关准则;

· 受访者提到,对于越南准则 VAS 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企业可以 参考相关 IFRS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受访者认为越南会计准则的实际 执行效力很好,企业能完全按准则执行。越南尚未对公司治理方面的 披露要求进行规定。

审计:

在越南,以下类型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需要进行审计:

·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

· 根据 " 信贷机构法 " 设立和运营的信贷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包括外资银行在越南设立分行的年度财务报表

· 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险经纪和非人寿保险企 业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和组织的年度财务报表

· 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应保密的除外

· 国家重大项目、政府提供资金 A 级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 家保密规定应保密的除外

· 国家持股占 20% 以上的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

· 上市机构,发行人,证券业务组织在财政年度末持股 20% 以上 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

· 审计公司及外国审计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 ODA 资金项目、优惠贷款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由国家审计机构 执行审计,或与出资方达成一致,由独立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受访者认为越南使用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比较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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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一些政府所有的公司必须采用 IFRS。在俄罗斯上市的外国上市公司必须采用 IFRS。

专业机构:

俄罗斯审计厅(IFAC 成员)

俄罗斯审计联合会(IFAC 成员)

准则制定者: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经受访者反馈,其主要职责如下:

• 监管和发展预算、税收和海关政策;

• 监管簿记、会计和报告职能和审计活动;

• 监管国家债务、文件问题;

• 监管和设立国家储备基金和国家福利基金;

• 国际金融关系和国际合作;

• 启动相关改革;

• 金融市场活动;

• 对保险和银行活动、信贷合作、小额金融活动的监管;

• 监管彩票和博彩业公司;

•" 电子预算 " 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等

财务报告准则 :

俄罗斯目前主要有两种适用的会计准则,分别为 俄罗斯会计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 须采用俄罗斯财政部签署批准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

经受访者反馈,如下行业的公司须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信贷机构;

• 保险公司(不包括只提供强制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保险公司);

• 非政府养老基金;

• 管理投资基金、共同基金、非政府养老基金的公司;

• 清算机构;

• 联邦单位组织。名单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 联邦政府持有股份的股份公司。名单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 其他上市公司。

俄罗斯有一套准们审核批准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流程。所有 新准则及修订都要通过国家会计准则专家委员会的批准,国家会计准 则专家委员会是俄罗斯财政部下属的机构。

2. 须使用俄罗斯当地会计准则(RAS)的情况:

所有在俄罗斯注册的法律实体必须采用俄罗斯当地准则 RAS 编制 以 12 月 31 日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告。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 3 个月报备税务局及相关统计部门。

经受访者反映,RAS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部分相似,受访者提到 两者的主要差异描述如下:

• 对于 RAS 报告,严格规定了相关披露要求:报告货币必须是俄 罗斯卢布,报告年度为日历年(没有其他选择),并以俄语为报告语言。

• 合并财务报表: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母公司应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只有少数例外存在。

• 在 RAS 中,母公司只有在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要求时,才应根 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比如保险公司、银行、上市 公司及其他规定的企业。

• 公允价值及货币时间价值: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某些资产 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在 RAS 中没有类似公允价值的要求,资 产和负债通常按历史成本计量。

• 固定资产减值: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果有任何迹象表明 资产可能有减值风险,固定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RAS 下没有减值测试要求;

• 融资租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承租人需 要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入的固定资产,并将其折旧记入承租人的利 润表中。在 RAS 资产中,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确认资产。基于法律形 式的不同,将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在承租人或出租人资产负债表中确 认固定资产,并据此将其折旧计入承租人或出租人的利润表中。

此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某些准则如套期,股份支付,养老 金计划等 RAS 都未包含,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参照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会计准则的实际实施情况,受访者表示实施情况较好,能做 到完全实施。此外,受访者表示,俄罗斯没有相关公司治理方面的非 财务报告披露要求。

审计 :

在俄罗斯,下述企业的财务报表必须执行审计:

· 股份公司

· 证券交易所有证券交易的公司

· 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保险公司、信贷局、养老金和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参与者和证券交易所

· 上一财政年度的年收入超过 4 亿卢布的公司

· 上一日历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资产价值高于 6000 万卢布的公 司

· 信贷机构;

· 保险公司(不包括只提供强制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保险公司);

· 非政府养老基金;

· 管理投资基金、共同基金、非政府养老基金的公司;

· 清算机构;

· 联邦单位组织。名单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 联邦政府持有股份的股份公司。名单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 其他上市公司。

受访者反映,根据最近的立法变化,从 2017 年 1 月起,俄罗斯审 计将按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通过并在俄罗斯正式批准的国际审计准则 执行。此外,立法规定,审计人员有义务向审计委托人和管理人通报 任何腐败和其他违法行为情况以及此类犯罪的潜在风险。如果审计客 户代表在 90 天内未采取适当行动,审计人员应通知有关国家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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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尚未要求国内企业采用 IFRS。印度尼西亚 正致力于实现其国家准则与 IFRS 的趋同,但并不打算 全面采用 IFRS。所有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的外 国公司都必须使用印度尼西亚的国家会计准则。

专业机构 :

印度尼西亚注册会计师协会(IIPCA)(IFAC 成员)

准则制定者 :

印度尼西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DSAK IAI 为印度 尼西亚会计师协会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有:

• 举行专业会计师资格考试(印度尼西亚注册会计师考试);

• 举行持续专业教育以维持专业人员能力;

• 制定和建立职业道德守则、专业标准和会计准则;

• 监督成员纪律;以及

• 在印度尼西亚发展会计职业。

财务报告准则 :

印度尼西亚采取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模 式。印度尼西亚现有如下 4 套会计准则:

a. 财务会计准则 - 财务会计准则由 DSAK IAI 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 (PSAK)和会计准则解释(ISAK)组成。这套标准是由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转换而来。

b. 伊斯兰会计准则 - 伊斯兰会计准则(SAS)适用于按照伊斯兰 教义执行交易的实体。

c. 非公共责任实体的财务会计标准 - 非公共责任实体财务会计准 则(SAK ETAP)旨在由不具有重大公共责任的实体在向外部用户发布 通用财务报表时使用。

d. 微型、小型和中型实体财务会计准则 - 适用于没有或者不能满 足非公共责任实体财务会计准则(SAK ETAP)的微型、小型和中型实体。

印度尼西亚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模式是,保留当地的会计准则 (PSAK),逐步将当地准则与国际准则尽可能地趋同。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印度尼西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完成 了第二阶段与国际准则之间趋同的工作,将趋同的国际准则版本从 3 年缩小到 1 年,即实现截至 2015 年 1 月 1 日的印度尼西亚会计准则与 2014 年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性相同,但仍会有部分差异。2016 年 5 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和印度 尼西亚特许会计师协会宣布三方将进一步深入合作,制定计划,实现 印度尼西亚会计准则(PSAK)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趋同。

印度尼西亚会计准则(PSAK)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差异如下:

1. 合并财务报表:印度尼西亚会计准则在判断是否合并时,不仅 考虑是否满足 " 控制 " 的定义,同时会加入相关风险报酬的考虑因素。 此外,对于控制的定义,印度尼西亚会计准则主要偏重于股权比例的 考虑,即当母公司持有一个实体半数以上的投票权时,控制被假定存在,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清楚地表明这种所有权不构成控制。

2. 对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印度尼西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应 使用比例合并法,或者作为一种替代方法,使用权益法确认对合营企 业的权益。

3. 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租赁,收入,金融资 产等准则中,印度尼西亚会计准则对于 " 公允价值 " 的定义与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不同。印度尼西亚会计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 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而在 IFRS 13 中强调公允价值是一种 " 退出价格 "。

受访者反馈,在印度尼西亚会计准则的实际执行效力较强,企业 均能完全按准则执行。印度尼西亚目前没有相关就公司治理等非财务 报告的披露要求。

审计:

受访者指出,根据印度尼西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财 务报表须进行审计的实体标准如下:

• 收集和 / 或管理公共资金的实体(银行、保险等);

• 向公众发行债务证书(如债券)的实体;

• 上市实体;

• 资产总额高于 500 亿印尼盾的实体;

• 外国投资实体。

受访者反馈,印度尼西亚使用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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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

所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型非上市公司都必须采用 IFRS。允许在哈萨克斯坦上市的外国公司采用 IFRS,或 者,亦可采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

专业机构:

哈萨克斯坦审计师公会

准则制定者:

哈萨克斯坦财政部(MOF),其主要职责如下:

• 确保会计和财务报告领域国家政策的形成和实施;

• 确定会计秩序;

• 采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会计和财务报告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 制定和批准国家标准和准则;

• 制定和批准标准会计科目表;

• 与其他国家机构和专业组织交流会计和财务报告;

• 认可专业组织、认证机构; 哈萨克斯坦中央银行(NBK)

财务报告准则:

1. 银行

加入哈萨克斯坦存款保险项目的银行都需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编制财务报表。从2004 年开始,由于所有银行已加入该存款保险项目, 所以银行已全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2. 其他企业

其他所有企业从 2006 年 1 月 1 日开始已全部按照国际财务报 告 准则 IFRS 编制财务报告。

中小企业必须使用基于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的哈萨克斯坦国家财务报告准则第 2 号(KNFRS # 2)。

小型企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收立法,对农民或农场企业, 法人实体 - 农产品生产者实施特殊税收制度,并在简化申报的基础上,使 用哈萨克斯坦国家财务报告准则第 1 号(KNFRS # 1)。

受访者反映,除了小型企业在准则实施效力方面略微有些不足之 外,其他实体在准则的实施过程中的执行力度都非常强,能够完全按 准则执行。

审计:

经受访者反馈,在哈萨克斯坦需要经审计的主要情况如下:

• 股份公司;

• 在教育和卫生领域设有监事会的国有企业;

• 保险(再保险)组织、保险控股、保险(再保险)组织和保险 控股为主要参与者的组织以及保险经纪人;

• 单一累积养老金基金和投资组合经理;

• 银行、银行控股机构以及银行和(或)银行控股为主要参与者 的组织;

• 民航组织,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名单上从事航空 工作的航空公司除外;

• 社会保险基金;

• 签署投资合同并提供投资优惠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人实体等。

此外,根据 2017 年 3 月 11 日生效的审计法,哈萨克斯坦的有限 责任合伙企业,在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时,必须执行强制性的年度审计:

1. 他们至少拥有 2 名股东,其中一名持有的股份占注册资本比例小于 10%;

2. 年平均职工人数超过 250 人以及 / 或者根据月度计算指标年平 均收入超过 300 万。

其他实体也可以自愿选择进行审计。受访者反馈,哈萨克斯坦使 用的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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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印度会计准则(Ind AS)是基于并实质趋同于 IFRS。印度尚 未要求国内企业采用 IFRS,亦尚未正式承诺采用 IFRS。允许 在印度上市的外国公司采用 IFRS。

专业机构:

印度特许会计师公会(ICAI)

准则制定者:

印度国家公司事务部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NACAS)

财务报告准则:

印度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模式。 印度采用印度会计准则(Ind AS),该准则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 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为基础并且与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IFRS)实际趋同。印度原计划从 2011 年开始分阶段实施与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 IFRS 的趋同,但是最终将印度会计准则(Ind AS)转换 的时间延后至 2015 年。

在 2015 年 1 月,印度国家公司事务部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发布了 修订后的趋同路径图,其显示出了如下信息:

1. 所有公司,包括未上市的以及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在编 制自 2015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时,可以采用印 度会计准则(Ind AS).

2. 下列相关企业在编制自 2016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 财务报表时,必须使用印度会计准则(Ind AS).

• 公司权益或者债券已在印度(不含中小企业板)或者印度以外 的资本市场上市或正在上市申报过程中的,且净资产高于 50 亿卢比的 公司;

• 其他净资产高于 50 亿卢比的公司;

• 上述公司的控股公司,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

3. 下列相关企业在编制自 2017 年 4 月 1 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 财务报表时,必须使用印度会计准则(Ind AS).

• 公司权益或者债券已在印度(不含中小企业板)或印度以外的资 本市场上市或正在上市申报过程中的,且净资产低于 50 亿卢比的公司;

• 其他净资产低于 50 亿卢比但高于 25 亿卢比的公司;

• 上述公司的控股公司,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

4. 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 2016 年 1 月 18 日,印度政府宣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非 银金融机构,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必须按照印度会计准则(Ind AS) 编制财务报表并附上前期可比数据。

•受访者指出印度会计准则(Ind As)适用于单体财务报表以及合 并财务报表;海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资企业和印度公司的其他类 似实体可根据特定的管辖要求编制其单体财务报表;一旦印度公司采 用了印度会计准则(Ind AS),在随后的年度必须一贯遵循。

•受访者反馈,印度会计准则(Ind AS)并没有完全与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趋同,两者的相似程度为部分相同。以下列举了部分主要差异:

1) 租赁: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租赁付款应在租赁期内以直线 方式确认为费用,除非另一种系统的方法更能代表承租人获得利益的 模式。而印度会计准则规定,在经营租赁的情况下,租赁费按照租赁 协议的约定计入损益表中,除非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按照预计的通货 膨胀率进行调整,以补偿出租人预期的通货膨胀成本上涨。

2) 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3 号要求企业合并产生的廉价 购买收益作为一项收入确认在损益表中。而印度会计准则规定廉价购 买收入作为资本溢价计入权益。此外,印度会计准则涵盖了同一控制 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而国际准则无此内容。

3)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使用重估价值模 式核算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而印度会计准则禁止使用这一模式。此外,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扣减资产的账面金 额,而在印度会计准则下禁止使用这一方法。

4) 投资性房地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两种模式计量投资性房 地产,即成本模式及公允价值模式,而印度准则只允许成本模式计量。 受访者反映会计准则在当地的实际实施情况非常好。

审计:

· 自 1913 第一部公司法通过以来,对公司帐户的审计在印度 是强制性的。此后,印度特许会计师公会(ICAI),管理了在印度的 注册会计师并维护印度的会计准则。所有的注册会计师都是 ICAI 的成 员,必须遵守的 ICAI 与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规定的标准(AASB)

· 印度的审计一般分为法定审计,内部审计及税务审计。

· 法定审计用以向印度政府和股东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和账目情况。 此类审计由合格的审计人员作为外部和独立的第三方执行。法定审计 的审计报告以政府机构规定的格式出具。

· 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管理的要求进行的,以检查公司的财务健康 状况,分析组织的运作效率。内部审计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或公司自 己的内部人员来执行。

· 税务审计是印度所得税法案 1961 44ab 条规定。规定业务营业额 超过 1000 万卢比,以及那些行业收入超过 500 万卢比的对象,必须由 独立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当指出,税务审计适用于每个人,无论 是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

· 在印度的审计工作根据印度的审计准则执行,受访者认为其与国 际审计准备颇为相似。

干货:一带一路14国财务政策大汇总

巴基斯坦

在公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金融机 构、公共事业和大型公司必须使用巴基斯坦采纳的 IFRS。 IFRS 当中的一些重要的准则尚未采纳。而且巴基斯坦尚未 采用 IFRS1 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专业机构:

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公会(ICAP)

巴基斯坦成本与管理会计师公会(ICMAP)

准则制定者:

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公会(ICAP),负责审查和通过巴基斯坦的 会计准则,也是伊斯兰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 ICAP 关键职责还包括:就有争议事项提供会计意见和就会计及审 计问题发布技术信息;编制财务法案和公司法提案草案;对成员和其 他机构的询问作出答复。

财务报告准则:

· 巴基斯坦规定上市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及 对国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ESE)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中型企业采用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小型企业采用 ICAP 制定的小型企业会计及财务报告准则。

· 要注意的是,巴基斯坦采纳了大部分但并非全部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主要差异如下:

· IFRS 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被巴基斯坦采纳。

· IFRIC 4 (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包含租赁)以及 IFRIC 12(服务特 许权协议)也未被采纳。 • 巴基斯坦正在考虑是否采纳 IFRS 9(金融工具)

· IFRS 14(递延管制账户)、IFRS 15(客户合同收入)以及 IFRS 16 (租赁)也还未被采纳。

· 此外, IAS 39,IAS 40以及IFRS 7未被受巴基斯坦国家银行(SBP)监管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采纳。SBP 已经为此类金融机构制定了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如何确认计量相关金融工具的标准。但是这些准则 适用于其他不受 SBP 监管的公司。

· 受访者反馈,巴基斯坦会计准则的实际执行效力很好,企业都能 够完全按准则执行。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P)提供的非财务 披露指引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一部分。 SECP 根据最佳国际惯例,为 上市实体,公共部门公司,非上市实体和保险公司提供了公司治理指南, 详细说明了必须披露的强制性披露要求。

审计:

在巴基斯坦,所有按公司条例 1984 在 SECP 注册的公司, 都被要求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委任审计师。(《公司条例》第 233 和第 252 条,1984)。最近颁布的《新公司法》2017 规定,对实收资 本少于一百万卢比的公司提供豁免。但在该豁免情况下,公司仍需提 交正式认证的财务报表至 SECP 公司注册处。此外,受访者指出,巴 基斯坦使用并一贯遵循国际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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