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一帶一路14國財務政策大彙總

企業走出國門,最大難題是對海外市場的政策環境不瞭解,特別是財會政策和準則。因為不熟悉當地的財會政策,出現違規操作而被罰款的企業並不少見。ACCA針對該情況,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專業會計師展開了調研,並推出了多份具有參考意義的專業報告。那些對海外財稅環境不熟悉的中國企業,可通過ACCA避開海外財稅方面的"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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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帶一路 " 沿線國家採用的會計準則總體情況

" 一帶一路 " 沿線國家採用的會計準則不盡相同。根據國際財務 報告準則基金會於 2017 年 3 月發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指引:全球 財務報告語言》(下稱:指引),IFRS 的質量正在進一步提高,並在全球範圍內得到越來越多的採用。指引概述了在全球150個司法管轄區採用 IFRS 標準的進展情況,幷包括有關標準和標準制定機構的信息。指引指出截止到指引發布日,在研究的150個司法管轄區中有126 個(84%)已經要求所有或大多數國內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按照 IFRS 編制財務報表。我們按照指引,對 " 一帶一路 " 沿線國家採用的會計準 則的情況進行了彙總。我們發現,在 " 一帶一路 " 沿線的 65 個國家中, 有 54 個(83%)國家已經要求所有或大多數國內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按照 IFRS 編制財務報表;有 3 個國家(越南、老撾、埃及)目前使用本國會計準則;有 2 個國家(印度、印度尼西亞)與 IFRS 持續趨同中;泰國正在直接採用 IFRS 過程之中;烏茲別克斯坦僅要求本國銀行按照 IFRS 進行報告;另有 4個國家(土庫曼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 斯坦、黎巴嫩)不在指南研究範圍內。

在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 54 個 " 一帶一路 " 沿線國家中,伊朗、 哈薩克斯坦、科威特、黑山、卡塔爾是在 2016 年開始要求所有或大多數國內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按照 IFRS 編制財務報表。此外,沙特阿拉 伯決定從 2017 年起對所有上市公司、2018 年對所有其他公眾實體要 求按照 IFRS 進行報告。

今天,我們先挑選具有代表性的14個國家,針對其財務環境和政策進行分析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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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新加坡的上市公司必須使用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SFRS), 與 IFRS 實質趨同。根據上市規則,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外國公司均允許使用 IFRS。

專業機構:

新加坡特許會計師協會

準則制定者:

新加坡會計準則委員會

財務報告準則 :

· 新加坡採取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模式;

· 新加坡現有三套經核准的會計準則,分別為:

· 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SFRS)- 適用於除採用新加坡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的中小企業之外的企業 ;

· 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完全一致的財務報告準則 (IFRS-identic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適用於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當地 企業,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 ;

· 新加坡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SFRS for SMEs)- 適用於中小企業。

· 新加坡當地企業(包括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無論是合併財務報表還是單獨財務報表,都應當採用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幾乎相同的新 加坡財務報告準則;

· 受訪的專業會計師反饋,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僅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作出了少許修訂,因此兩者很大程度相同,差異主要包括:未採用解釋公告2號、對少數準則中某些豁免、過渡性規定或生效日期作出修改、或對 某些準則提供額外指引;

· 經新加坡會計和公司監管機構批准後的當地企業、或者在在新加 坡證券交易所及海外上市且海外證券交易所要求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 則的當地企業、以及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國企業,可以採用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2014 年 5 月 29 日,新加坡會計準則委員會宣佈在新加坡證券交 易所上市的當地企業將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期間 採用一套新的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完全一致的財務報告框架。非上市的當地企業也可以自願採用新的財務報告框架;

· 新加坡的中小企業採用新加坡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該準則直接採用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除了在準則適用範圍,即對中小 企業的定義方面存在一些差異

· 受訪者認為新加坡會計準則的實際執行效力很好,企業能完全按 準則執行。

審計:

受訪者反饋,新加坡公司必須進行年度審計,除非符合公司法 205B 或 205C章的審計豁免條款,即公司股東不超過20名並 且全部為個人股東,公司的年營業額不超過 500 萬新加坡元。基於受訪者反饋,新加坡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即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頒 布的標準)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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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公眾公司必須使用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MFRS) 框架,實質上等同於 IFRS。允許在馬來西亞上市的外 國公司使用 IFRS。

專業機構:

馬來西亞會計師公會(IFAC成員)

馬來西亞註冊會計師公會(IFAC成員)

準則制定者及主要職責 :

馬來西亞會計準則委員會(MASB)其主要職能如下 :

· 發佈新會計準則作為經核准的會計準則;

· 審查、修訂或採納經核准的會計準則、現行會計準則;

· 全部或部分修改、替代、暫停、延期、撤回或撤銷任何已核准的會計準則;

· 全部或部分發行、批准、審查、修改、替代、暫停、延期、 撤回或撤銷任何已發佈的問題公告、技術公告以及與財務報告有關的 任何其他文件;

· 贊助或承擔相關會計準則的制定;

· 與其他國家和國際會計準則制定者合作,持續關注其他國家和 國際會計準則的發展;

· 參與並促進制定一套全球使用的國際會計準則;

· 監督已核准的會計準則的運作,以評估其持續相關性和有效性。

財務報告準則 :

· 馬來西亞採取了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模式;

· 馬來西亞現有三套經核准的會計準則,分別為:

· 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MFRSs)- 對非公眾公司之外的企業適用 的財務報告準則;

· 非公眾公司財務報告準則(PERSs)- 適用於非公眾公司,於 2016 年 1 月 1 日失效;

· 馬來西亞非公眾公司財務報告準則(MPERS)- 適用於非公眾公司,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

· 在馬來西亞,馬來西亞會計準則理事會負責認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並不作修改地形成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MFRS)。馬來西亞的 所有公眾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自 2012 年起,無論是合併財務報表還是單獨財務報表,都應當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當地稱 為 " 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 ");但是,部分過渡性企業(主要是農業 企業和房地產企業)可以選擇推遲到 2018 年採用,在此之前,仍可採 用馬來西亞本國會計準則;

· 就農業企業和房地產企業現行使用的馬來西亞本國會計準則,其 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間的差異包括:馬來西亞本國會計準則未包含 國際會計準則 41 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15 號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 釋公告 15 號的相關內容;在馬來西亞本國會計準則下:農業企業的生 物資產按照成本計量;允許房地產企業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房地產 開發活動的相關收入和成本;

· 馬來西亞的非公眾公司於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 期間使用馬來西亞非公眾公司財務報告準則,在此之前使用原非公眾 公司財務報告準則。馬來西亞非公眾公司報告財務準則直接採用中小 企業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除了在房產開發活動及一些術語上有所修改;

· 受訪者認為,馬來西亞所使用的會計準則,無論是馬來西亞財務 報告準則(MFRSs)還是馬來西亞非公眾公司財務報告準則(MPERS) 均與國際會計準則非常相似。基於受訪者的反饋,馬來西亞會計準則 的實際執行效力非常強,能夠全面按照準則實施。這主要是基於嚴格 的監管環境,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除了常規監管機構之外還會受到其 他政府機構的監督,即馬來西亞股票交易所和證券委員會;對於金融 機構和保險公司,還會受到馬來西亞中央銀行的監管。對於上市公司, 馬來西亞股票交易所和證監會規定公司需要披露相關的公司治理情況。

審計:

根據馬來西亞的《公司法》2016 註冊成立的所有公司均須 接受審計。然而,根據《公司法》2016,公司註冊相關管理部門有權 豁免根據這些公司的審計要求。基於受訪者的反饋,馬來西亞使用的 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即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頒佈的標準)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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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聯酋

在納斯達克迪拜,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和阿布 扎比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須使用 IFRS。迪拜金融市場 (PJSC)上市的公司允許使用 IFRS。在阿聯酋上市的外國 公司必須使用 IFRS。

專業機構 :

阿聯酋會計師及審計師公會

準則制定者 :

阿聯酋無制定報告準則的機構也無當地準則。直接採 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制定頒佈。

財務報告準則:

· 阿聯酋採取了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模式。 根據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的阿聯酋商業公司法 2015 的 2 號文,規定要求所有公司需要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財務報告(中小企業 適用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對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例外情況:對於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告 準則,在某些極個別情況下,阿聯酋中央銀行會對貸款損失準備金有 額外的要求。另外,在實際操作中,IAS-19 員工福利準則中關於辭退 福利的部分,由於執行成本或缺乏精算數據的原因而無法適用。對於董事薪酬,當地法律規定須計入權益科目。以上兩項都與 IAS-19 的規 定不符,但由於其影響較小,在實務操作中也被採納;

· 經受訪者反映,阿聯酋公司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施非常好, 都能完全按照準則執行。

審計:

受訪者指出,除了獨資企業以及一些自由區不需要對某些 實體進行審計之外,其他所有實體需要根據阿聯酋商業公司法的規定進行審計。此外,受訪者認為,阿聯酋使用的審計準則也與國際審計 準則非常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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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

所有在受監管市場上從事證券交易的國內企業均須使用 EU IFRS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外國公司必須採用 EU IFRS 編制合併財務報 表,但當歐盟認為外國公司所在的本國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財務 報告準則等同於 IFRS,則該外國公司可採用其本國財務報告準則。

專業機構:

波蘭會計師公會

準則制定者:

波蘭會計準則委員會,其主要職能如下 :

• 管理全國會計工作;

• 起草會計法律、行政法規草案;

• 研究提出會計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建議;

•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管理會計標準、內 部控制規範、會計信息化標準等;

• 擬訂政府會計準則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 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指導,制訂註冊會計師行業 規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財務報告準則:

1. 須採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情況:

在 2002 年 6 月,歐盟採納了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要求所有 在歐盟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從 2005 年起須採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 則 IFRS 編制合併財務報告。作為歐盟成員的波蘭,其在歐盟(EU)或 者歐洲經濟區(EEA)上市的公司須採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對於成員國,歐盟會計準則委員會給予成員國相關選擇權,可以 要求或允許在編制單體財務報表或非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時使用歐盟國 際財務報告準則。

2. 其他情況:

對於上述歐盟會計準則委員會給予的選擇權,波蘭允許上市公司 使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單體財務報表;要求所有銀行使用歐 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允許非上市公司在時在符合 特定條件下(其母公司使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或者正在申報上市過程中的公司)使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合併及單體財務報表。除此之外,企業應當使用波蘭當地的會計準則。

波蘭會計準則委員會(KSR)隸屬於財政部,制定國內的會計準則。 無須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IFRS 的其他企業,可以選擇採用波蘭會計 準則委員會發布的準則。

基於受訪者的反饋,波蘭當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有些相似, 但在各項準則上基本都有部分差異,主要差異體現在企業合併、合併 財務報表、商譽、收入、金融工具計量與分類等準則及公允價值的運用, 具體如下:

1. 企業合併:

a. 波蘭準則中,在原股東未喪失控制權的企業合併中可以使用權 益結合法,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只允許使用購買法(同一控制企業合 並並不在 IFRS 3 範圍內)。企業合併的直接相關成本在波蘭準則下計 入收購成本而國際準則下計入收購發生當期的損益。

b. 非控股權益的計量,在波蘭準則下要求按照在被購買方可辨認 淨資產中所佔的比例份額進行計量。而國際準則下,非控制性權益可 以選擇按上述方法或者按公允價值計量。而對於未喪失控制權下的少 數股東股權交易,在波蘭準則下是作為收購 / 出售交易,相關影響計入 當期損益或商譽。而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此類交易作為權益交易, 相關影響不會計入當期損益或商譽。

c. 控制的定義:波蘭準則下對於 " 控制 " 的定義仍然沿用修訂前 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的相關描述,即強調對於被投資公司財務及經 營決策的控制以達到從其經營活動獲得相關利益。

2. 商譽:

a. 波蘭準則下商譽是收購價與被收購資產的淨公允價值之間的差 額。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商譽為收購對價與被收購方可辨認淨資產 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異。此外,對於或有對價的核算也存在差異,波 蘭準則下只有在導致或有付款的未來事項很有可能發生和支付金額能 夠可靠確定的情況下,才計入收購對價中。 如果實際支付金額與估計 數不同,則需要適當調整收購成本和商譽 / 負商譽。而在國際準則下在 確定收購對價時均需考慮或有對價,對於或有對價的後續計量則根據 其分類為負債或權益而各自按適用準則計量。

b. 波蘭準則允許對商譽在相關使用年限內進行攤銷,如無法可靠 確認相關使用年限,準則規定須在不超過 5 年的期間內攤銷。相關攤 銷使用直線法並計入其他經營費用。

c. 商譽減值測試未在波蘭相關商譽準則中明確規定,而是在資產 減值相關準則中提到須每年進行減值測試。

3. 金融工具:

a. 波蘭準則對金融工具的分類與現行的 IAS 39 大致相同,區別在 於,對於銀行之外的企業只有交易性金融資產 / 金融負債才可以按公允 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而不允許在初始確認時將金融資 產 / 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對於銀 行之外的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可以選擇將公允 價值變動計入當期財務收入或費用,或者計入重估儲備。

b. 波蘭準則下對金融資產減值的計量沒有具體規定。 目前,波蘭準則並未引入 IFRS 9 的相關變化。

4. 合併財務報告的編制:

a. 在波蘭準則下,非公眾實體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豁免編 制合併財務報告,但國際準則中可以豁免的投資性實體在波蘭準則下 無法被豁免。

b. 波蘭準則下,當收購企業僅僅是為了再出售時,可豁免合併該 子公司。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則無此項豁免。

c. 對於少數股東權益,波蘭準則將其作為單獨的負債及權益類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作為集團權益來列報。

d. 未喪失控制權情況下增加或減少所持有子公司的股權,波蘭準 則下對於子公司權益的變動會確認為財務收入 / 支出。而國際財務報告 準則作為權益交易處理。 e. 比例合併法在波蘭準則下是被允許的,而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下則不被允許。

5. 收入確認:

由於波蘭準則相關收入確認未受到會計法的管轄,在實際操作層 面,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IFRS15 有大量差異存在。

6. 公允價值的運用:

在波蘭準則下,公允價值的運用範圍比較小,比如,不允許使用 公允價值模型計量不動產、廠場和設備,除非是法定重估要求;不允 許使用公允價值模型計量無形資產。

此外,如果部分會計問題未在 KSR 或者波蘭會計法中涉及,企業 可以選擇參考相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 家企業已經選擇採用 KSR 制定的準則,且相關問題在 KSR 或者國內會 計準則中有明確規定,企業不得再參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相關規定。 受訪者認為波蘭會計準則的實際執行效力非常強,能夠全面按照準則 實施,總體來說規模越大的公司實施得更加全面徹底。

受訪者反饋,波蘭很少有公司編制公司治理情況報告。

審計:

受訪者指出在波蘭,銀行與保險公司,基金,上市公司, 及滿足以下兩個以上條件的企業需要經審計:

· 僱員人數超過 50 人;

· 總資產超過 250 萬歐元;

· 銷售額超過 500 萬歐元 受訪者認為波蘭使用的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即國際會計師 聯合會頒佈的標準)大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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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

所有在受監管市場上從事證券交易的國內企業均須使用 EU IFRS 編 制合併財務報表。外國公司必須採用 EU IFRS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但當歐盟認為外國公司所在的本國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財務報告準 則等同於 IFRS,則該外國公司可採用其本國財務報告準則。

專業機構:

捷克會計師公會

準則制定者:

捷克財政部,其主要職責包括:

• 管理全國會計工作;

• 起草會計法律、行政法規草案;

• 擬訂政府會計準則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 其他職能還包括國家預算編制,監督稅收,國際收支結算,境 外投資監管等職能。

財務報告準則:

1. 須採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情況:

在 2002 年 6 月,歐盟採納了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要求所有 在歐盟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從 2005 年起須採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 則 IFRS 編制合併財務報告。作為歐盟成員的捷克,其在歐盟(EU)或 者歐洲經濟區(EEA)上市的公司須採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對於成員國,歐盟會計準則委員會給予成員國相關選擇權,可以 要求或允許在編制單體財務報表或非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時使用歐盟國 際財務報告準則。

2. 其他情況:

對於上述歐盟會計準則委員會給予的選擇權,捷克要求上市公司 的合併及單體財務報告都需要使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允許非上 市公司在編制合併財務報告時使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允許非上市公司在編制單體財務報告時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其母公司須使用歐 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合併財務報告)使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除此之外,企業應當使用捷克當地的會計準則。

根據受訪者的反饋,在捷克有如下按不同行業的會計準則:

• 企業(公告序號 500 / 2002)

• 銀行(公告號 501 / 2002)

• 保險公司(公告號 502 / 2002 和 503 / 2002)

• 非盈利組織(公告序號 504 / 2002)

• 市政府和政府機構(公告號 410 / 2009)

基於納稅的目的,所有公司都需要按照捷克相關會計準則進行應 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經受訪者反饋,捷克當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 則有些相似,其在有關收入確認(捷克未採用國際同行的國際貿易術 語 INCOTERMS),租賃,金融工具等準則均有區別之處。具體如下:

1. 總體層面的差別:捷克準則下會有法定的科目表及資產負債表 / 利潤表格式而國際會計準則無此規定;部分領域沒有相關會計處理的 規定如資產減值等;有時交易形式會重於實質(融資租賃)而非國際 財務報告準則下實質重於形式;對於計價模式,捷克基本以歷史成本 計價,公允價值模式的使用範圍非常侷限(適用於證券行業或企業合 並等情形下)。

2. 股份支付 : 捷克準則對此方面無任何規定。而國際財務報告準 則設定有具體條款。

3. 企業合併:

a. 捷克準則下存在法律形式優先於經濟實質的情況,從形式上而 不是從實質上定義收購方,因此反向收購在捷克準則下不存在;

b.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屬於企業合併的範圍;某些情況下,公 允價值計量也會存在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

c. 企業合併中公允價值重估導致的增值部分會顯示在單體財務報 表上,並且此部分會在後續期間進行攤銷。相關的交易費用也會資本化。

d. 如果公司收購其他公司的股份沒有形成業務轉型,被收購公司 就不會被重估。 收購成本與已收購股份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為 " 合併 差額 ",在合併報表層面按 20 年進行攤銷。

4. 合併財務報表:

a. 在捷克,如果滿足相應條件(總資產 / 淨收入 / 員工人數)就 可以豁免編制合併財務報告,但銀行,保險及上市公司無法豁免;

b.捷克準則下對子公司與集團的定義也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不同, 在評估時,由於對術語沒有相關指導意見可能會導致不同的結論;

c. 對於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減少對子公司的投資,捷克無此類 準則明確規定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有明確規定作 為權益交易處理;

d. 少數股東權益在捷克準則下被列在負債部分披露,不同於國際 財務報告準則在權益部分披露。

5. 存貨:捷克準則下借款利息資本化不能計入存貨成本;對於不 同製造週期的存貨,是否需要分攤期間費用會有不同的要求;而國際 財務報告準則允許利息費用資本化金額計入存貨,並且期間費用會分 攤入存貨。在捷克準則下,對於如何計算存貨減值沒有明確的指引。

6. 公允價值計量:捷克無此類準則規定公允價值。除企業合併外, 公允價值計量只被用於部分金融工具。

7. 建造合同:捷克沒有單獨的指引規定建造合同的處理方法,會 計處理遵循合同的形式,建造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確認收入和費用。 捷克準則未採納完工進度百分比法,合同利潤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無法 逐步確認,而僅在開具賬單時才予以確認,未結算費用被列示為在產品,而國際準則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並將未結算費用列為應收款項。

8. 租賃:捷克準則下租賃形式重於實質,所以經營租賃和融資租 賃的處理方式相同。因此融資租賃的處理方式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不 同,租賃資產和負債均不在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表中體現,而是與經營 租賃相同,僅在租賃期內按直線法確認租賃費用。

9. 收入確認:捷克準則沒有明確規定如何進行收入確認。通常是 在所有權轉移或服務提供後確認,這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不同。 對於遞延支付的收入,捷克準則不予折現確認收入,而國際財務報告 準則規定要求折現後確認收入。對於有多個組成部分的交易,捷克準 則沒有提供具體指引,而國際準則要求對各組成部分單獨使用收入確 認標準。

10. 金融工具:捷克準則在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方面與國際財務報告 準則相似,但是沒有那麼具體,某些領域並未涉及。對於金融機構而言, 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與國際準則非常接近,但是對於非金融機構而 言,仍然存在較多的不同,主要差異包括:對非金融機構,不要求確 認嵌入衍生工具;沒有負債與權益工具的明確定義,依賴於合同形式; 可贖回優先股被視為權益工具;不要求區分複合工具的債務和權益部 分;金融資產按成本進行初始計量;長期應收 / 應付不需要折現;沒有 貸款及應收款的定義,沒有規定以攤餘成本計量的計量類別;無需使 用實際利率法;沒有組合套期會計相關指引。

受訪者同時也提到捷克會計準則的實際執行效力非常強,能夠全 面按照準則實施。

另外,受訪者反饋編制公司經營情況及治理情況報告的捷克公司 非常有限。

審計:

所有符合捷克會計法定義的公眾公司及符合下列條件的公 司(股份公司符合其中一項條件,其他企業符合其中兩項條件)均須 接受審計。

• 資產總額大於 4000 萬克朗

• 收入總額大於 8000 萬克朗

• 平均僱員人數大於 50 人

受訪者認為,捷克使用的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即國際會計 師聯合會頒佈的標準)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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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爾

國內公眾公司必須使用 IFRS。目前沒 有外國公司在卡塔爾交易所上市。

專業機構:

卡塔爾金融市場管理局(QFMA):卡塔爾金融市場管理局 2012 八號文規定 QFMA 有監督及管理卡 塔爾上市公司的權利。上市公司的審計師也需要在 QFMA 登記註冊。 卡塔爾中央銀行會監管所有卡塔爾的銀行與保險公司。

準則制定者:

在卡塔爾沒有專門負責制定準則的機構,而是直接 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財務報告準則:

根據卡塔爾商業法 2002 五號文,該法律明確規定 卡塔爾公司在編制合併及單體財務報告時需要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對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例外情況: 卡塔爾股票交易所允許一些伊斯蘭金融機構採用由伊斯蘭金融機 構會計與審計工會頒佈的準則(AAOIFI)。

審計:

經受訪者反饋,所有在卡塔爾的公司都須經年度審計,且審計師直接採用國際審計標準 IAS 進行審計。

卡塔爾稅務部門要求所有全部或部分外資(非海灣合作委員會) 企業提交本地註冊會計師簽署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稅務申報單。 此外,2011 年 8 月 7 日的第 4/2011 號通知要求,由卡塔爾或海合會國 民全資擁有的公司和常設單位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必須提交企業所得 稅申報表(附有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股本大於等於 200 萬卡塔爾里亞爾 ; 或者

• 總收入大於等於 1000 萬卡塔爾里亞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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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

所有在受監管市場上從事證券交易的國內企業均須使用 EU IFRS 編 制合併財務報表。外國公司必須採用 EU IFRS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但當歐盟認為外國公司所在的本國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財務報告準 則等同於 IFRS,則該外國公司可採用其本國財務報告準則。

專業機構:

匈牙利審計師公會(IFAC 成員)

準則制定者:

國家經濟部,該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 管理全國會計工作;

• 起草會計法律、行政法規草案;

• 研究提出會計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建議;

•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管理會計標準、內 部控制規範、會計信息化標準等;

• 擬訂政府會計準則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財務報告準則:

1. 須採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情況:

在 2002 年 6 月,歐盟採納了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要求所有 在歐盟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從 2005 年起須採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 則 IFRS 編制合併財務報告。作為歐盟成員的匈牙利,其在歐盟(EU) 或者歐洲經濟區(EEA)上市的公司須採用歐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對於成員國,歐盟會計準則委員會給予成員國相關選擇權,可以 要求或允許在編制單體財務報表或非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時使用歐盟國 際財務報告準則。

2. 其他情況:

2015 年 6 月 12 日,匈牙利政府決定擴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匈 牙利公司財務報表中的應用,相關規定如下:

a.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歐洲經濟區(EEA)上市的公司或其 母公司已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合併財務報告並要求其編制國際 財務報告準則財務報表的子公司,自願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b.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歐洲經濟區(EEA)上市的公司必須 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c.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保險公司及財務報表需要強制審計的公 司自願選擇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d.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其他金融機構必須採用國際財務報 告準則。

其餘公司按照匈牙利會計法的規定編制財務報告。

經受訪者反饋,匈牙利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非常不同,在對 無形資產的確認、收入、費用的確認、財務報表中的一般披露、財務 報表的形式都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存在差異。主要差異介紹如下:

1) 財務報表列示:匈牙利準則下,相關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的列 示在會計法附錄中已被規定,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給予企業更大的選 擇權去根據自身的會計政策列示相關財務報告。

2) 其他綜合收益:匈牙利準則下目前沒有其他綜合收益表的概念,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交易,在匈牙利準則下都 直接計入權益或利潤表。

3) 固定資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允許企業選擇重估模型進行固定 資產後續計量,相關重估影響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並以重估後的價值 作為計提折舊的基礎。雖然匈牙利準則下也允許重估模式進行固定資 產後續計量,但也有不同之處,比如匈牙利準則下無其他綜合收益表, 所以計入權益的重估影響僅在附註中披露。此外,重估模型不會改變 折舊的計提基礎。

4) 投資性房地產:國際準則下有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及相關計 量模式(歷史成本模式及公允價值模式);而匈牙利準則下無此概念, 通常情況下房地產企業使用成本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雖然在固定資 產準則下企業可以選擇以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5) 無形資產:與固定資產重估模式類似,匈牙利也允許企業對無 形資產採用重估模式進行後續計量,重估影響計入權益,但計提攤銷 的基礎仍為歷史成本。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要求僅當存在活躍的市場 的情況下,才可以對無形資產採用重估價值,如果使用重估模式,國 際財務報告準則要求將重估後價值作為計提攤銷的基礎。

6) 金融資產:匈牙利準則下,每家公司都可以採用公允價值,雖 然實務中非常少見。此外,匈牙利準則下更加註重法律形式對會計處 理的影響,金融資產基本以成本計量,利息也是基於合同條款而非實 際利率法確認。而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法律形式並不會決定相關 工具的分類而是其性質決定其分類,並且使用攤餘成本模式計量利息。

7) 收入確認:匈牙利準則下,收入確認更多地是基於法律形式, 同時,企業發生的非經常性的業務活動也會作為收入核算。匈牙利沒 有相關代理人 / 主要責任人的判斷的具體規定(全額 / 淨額確認收入)。 工程合同及提供服務的相關收入在合同完成時或者重要時點達成時確 認。此外,銷售折扣基於不同的形式,在匈牙利準則下可能會計入收入、 其他費用、財務費用或者非經常性費用。對於對於有多個組成部分的 銷售合同,也無相關具體指引。收入確認也不會考慮時間價值的因素。 以上幾點都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存在差異。

8) 員工福利:對於設定收益計劃,匈牙利準則無明確規定。而國 際財務報告準則列有非常詳細的規定。

9) 股份支付:匈牙利準則並沒有明確的股份支付的相關規定。而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於現金結算或股份結算的股份支付都有明確的規 定。

10) 所得稅 - 遞延所得稅:匈牙利準則下,單體報表並無遞延所得 稅的概念,在合併財務報表中,只有少數幾類暫時性差異才會導致 " 因 合併財務報表而導致的企業所得稅差異 "。這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非常 不同。

11) 企業合併:匈牙利準則下,企業可以選擇公允價值或者成本模 式對被收購對象進行計量,另外,匈牙利對收購方的確定更注重法律 意義上的條款。這都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不同。 受訪者反饋,匈牙利國內對會計準則的實施效力非常強,都能完 全按照準則執行。

審計:

匈牙利除了部分公司外(公司的前兩年收入不超過 3 億福林, 且員工人數不超過 50 人並且符合某些其他條件),都需要接受審計。受 訪者認為匈牙利使用的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即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頒佈的標準)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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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國內公眾公司必須使用泰國會計準則。 泰國會計準則與 IFRS 實質趨同,儘管 IFRS 中的金融工具準則尚未予以採用。 泰 國會計準則中有些國內的金融工具準則不同於 IFRS。

準則制定者及專業機構:

泰國會計職業聯合會(IFAC 成員),其職責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 管理全國會計工作;

• 起草會計法律、行政法規草案;

• 研究提出會計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建議;

•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管理會計標準、內 部控制規範、會計信息化標準等;

• 擬訂政府會計準則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 負責全國會計人才工作;

• 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指導,制訂註冊會計師行業 規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財務報告準則:

· 泰國正在採取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模式的 過程之中。;

· 泰國現有 2 套經核准的會計準則,以及 1 套將要生效的會計準則, 分別為:

· 泰國財務報告準則(TFRSs) – 公眾公司強制使用,非公眾公司可 以選擇使用的財務報告準則;

· 泰國非公眾公司會計準則(NPAEs) – 適用於非公眾公司,未來 將被泰國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TFRSs)替代;

· 泰國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TFRSs for SMEs) – 適用於中小企業, 目前正在準備過程中,預計將於 2018 年 1 月 1 日開始生效。

· 泰國財務報告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際趨同,主要差異為與 等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生效日期延遲一年,即 2017 年採用 2016 年 版本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除此之外,泰國會計職業聯合會承諾於 2019 年使用金融工具相關準則,即 IFRS 9、IAS 32 和 IFRS 7,在此之前,泰國會計職業聯合會計劃於 2017 年發佈與 IFRS 9、IAS 32 和 IFRS 7 等同的泰國準則,並鼓勵企業提前採用以儘可能減少金融工具方面的 準則差異;

· 泰國的所有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無論是合併財務報表還是單獨 財務報表,應當採用泰國財務報告準則(TFRSs),但也允許上市公司 的財務報告採用一種泰國財務報告準則附加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方式, 即在使用泰國財務報告準則的基礎上,允許上市公司採用尚未被泰國 財務報告準則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泰國的非公眾公司目前可以選擇使用泰國財務報告準則(TFRSs) 或者泰國非公眾公司會計準則(NPAEs)。泰國會計職業聯合會聲明 泰國非公眾公司會計準則非常簡短並且使用歷史成本為基礎。目前, 泰國會計職業聯合會正在採用泰國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TFRSs for SMEs)的過程中,預計將於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該準則將不做 修改地直接採用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當前正在研究哪些企業 需要適用泰國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

· 受訪者反饋,由於與國際準則的趨同並只有一年的延遲,所以泰 國的公司還是很好的實施了相關準則。

審計:

受訪者指出,在泰國註冊的公司都需要審計,其使用的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 IAS 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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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越南未採用 IFRS,必須採用越南準則。

專業機構:

越南註冊會計師協會(VACPA)(IFAC 成員)

準則制定者:

財政部

財務報告準則:

· 越南沒有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與之趨同。 越南所有企業,無論是合併財務報表還是單獨財務報表,都應當 遵循越南財政部頒發的越南會計準則(VAS)。越南財政部在制定越南 會計準則時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為基礎,結合越南經濟發展水平以及 企業管理水平,選擇性地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原則。至今共頒佈 了26個會計準則(2001年至2005年頒佈)以及被稱為"通知"(circulars) 的附加強制執行指引;

· 2015 年,越南財政部表示將會考慮朝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發展, 但目前暫時還沒有具體的時間表及趨同路線圖;

· 越南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僅為部分相似,兩者的差異主要包括:

· 越南會計準則下,投資按照歷史成本確認和計量,並針對投資 項目的淨資產價值下降或作為交易性或可供出售處理的權益證券投資 的市場價值下跌計提相應的準備,但不允許就投資標的市場價值上升 確認收益或其他綜合收益;

· 越南會計準則不要求將權益變動表作為單獨的報表列報,此外, 越南會計準則有嚴格的報告格式和科目規定;

· 越南準則規定企業合併產生的商譽在收購日起按照不超過 10 年 的期限進行攤銷;

· 越南會計準則不要求對股份支付、公允價值計量進行相關的會 計處理;

· 越南會計準則無資產減值的定義,也沒有針對資產減值的具體準則;

· 越南會計準則在攤餘成本、套期會計、礦產資源的勘探與評價、 農業及職工薪酬方面無相關準則;

· 受訪者提到,對於越南準則 VAS 未做明確規定的事項,企業可以 參考相關 IFRS 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受訪者認為越南會計準則的實際 執行效力很好,企業能完全按準則執行。越南尚未對公司治理方面的 披露要求進行規定。

審計:

在越南,以下類型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需要進行審計:

· 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

· 根據 " 信貸機構法 " 設立和運營的信貸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 包括外資銀行在越南設立分行的年度財務報表

· 金融機構、保險企業、再保險企業、保險經紀和非人壽保險企 業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

·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和組織的年度財務報表

· 國有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按照國家保密規定應保密的除外

· 國家重大項目、政府提供資金 A 級項目竣工決算報告,按照國 家保密規定應保密的除外

· 國家持股佔 20% 以上的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

· 上市機構,發行人,證券業務組織在財政年度末持股 20% 以上 的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

· 審計公司及外國審計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

· ODA 資金項目、優惠貸款項目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由國家審計機構 執行審計,或與出資方達成一致,由獨立審計師出具審計報告。

受訪者認為越南使用的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比較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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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

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和一些政府所有的公司必須採用 IFRS。在俄羅斯上市的外國上市公司必須採用 IFRS。

專業機構:

俄羅斯審計廳(IFAC 成員)

俄羅斯審計聯合會(IFAC 成員)

準則制定者:

俄羅斯聯邦財政部,經受訪者反饋,其主要職責如下:

• 監管和發展預算、稅收和海關政策;

• 監管簿記、會計和報告職能和審計活動;

• 監管國家債務、文件問題;

• 監管和設立國家儲備基金和國家福利基金;

• 國際金融關係和國際合作;

• 啟動相關改革;

• 金融市場活動;

• 對保險和銀行活動、信貸合作、小額金融活動的監管;

• 監管彩票和博彩業公司;

•" 電子預算 " 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等

財務報告準則 :

俄羅斯目前主要有兩種適用的會計準則,分別為 俄羅斯會計準則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1. 須採用俄羅斯財政部簽署批准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情況:

經受訪者反饋,如下行業的公司須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 信貸機構;

• 保險公司(不包括只提供強制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保險公司);

• 非政府養老基金;

• 管理投資基金、共同基金、非政府養老基金的公司;

• 清算機構;

• 聯邦單位組織。名單經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

• 聯邦政府持有股份的股份公司。名單經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

• 其他上市公司。

俄羅斯有一套準們審核批准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流程。所有 新準則及修訂都要通過國家會計準則專家委員會的批准,國家會計準 則專家委員會是俄羅斯財政部下屬的機構。

2. 須使用俄羅斯當地會計準則(RAS)的情況:

所有在俄羅斯註冊的法律實體必須採用俄羅斯當地準則 RAS 編制 以 12 月 31 日為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告。需要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的 3 個月報備稅務局及相關統計部門。

經受訪者反映,RAS 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部分相似,受訪者提到 兩者的主要差異描述如下:

• 對於 RAS 報告,嚴格規定了相關披露要求:報告貨幣必須是俄 羅斯盧布,報告年度為日曆年(沒有其他選擇),並以俄語為報告語言。

• 合併財務報表: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母公司應編制合併財 務報表,只有少數例外存在。

• 在 RAS 中,母公司只有在符合聯邦法律規定的要求時,才應根 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比如保險公司、銀行、上市 公司及其他規定的企業。

• 公允價值及貨幣時間價值: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某些資產 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計量。而在 RAS 中沒有類似公允價值的要求,資 產和負債通常按歷史成本計量。

• 固定資產減值: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如果有任何跡象表明 資產可能有減值風險,固定資產應進行減值測試。RAS 下沒有減值測試要求;

• 融資租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在融資租賃情況下,承租人需 要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租入的固定資產,並將其折舊記入承租人的利 潤表中。在 RAS 資產中,根據租賃協議的條款確認資產。基於法律形 式的不同,將根據租賃協議的條款在承租人或出租人資產負債表中確 認固定資產,並據此將其折舊計入承租人或出租人的利潤表中。

此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的某些準則如套期,股份支付,養老 金計劃等 RAS 都未包含,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參照國際財務報告 準則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對於會計準則的實際實施情況,受訪者表示實施情況較好,能做 到完全實施。此外,受訪者表示,俄羅斯沒有相關公司治理方面的非 財務報告披露要求。

審計 :

在俄羅斯,下述企業的財務報表必須執行審計:

· 股份公司

· 證券交易所有證券交易的公司

· 銀行和其他貸款機構、保險公司、信貸局、養老金和投資基金、 證券市場參與者和證券交易所

· 上一財政年度的年收入超過 4 億盧布的公司

· 上一日曆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總資產價值高於 6000 萬盧布的公 司

· 信貸機構;

· 保險公司(不包括只提供強制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保險公司);

· 非政府養老基金;

· 管理投資基金、共同基金、非政府養老基金的公司;

· 清算機構;

· 聯邦單位組織。名單經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

· 聯邦政府持有股份的股份公司。名單經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

· 其他上市公司。

受訪者反映,根據最近的立法變化,從 2017 年 1 月起,俄羅斯審 計將按照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通過並在俄羅斯正式批准的國際審計準則 執行。此外,立法規定,審計人員有義務向審計委託人和管理人通報 任何腐敗和其他違法行為情況以及此類犯罪的潛在風險。如果審計客 戶代表在 90 天內未採取適當行動,審計人員應通知有關國家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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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尚未要求國內企業採用 IFRS。印度尼西亞 正致力於實現其國家準則與 IFRS 的趨同,但並不打算 全面採用 IFRS。所有在公開市場上進行證券交易的外 國公司都必須使用印度尼西亞的國家會計準則。

專業機構 :

印度尼西亞註冊會計師協會(IIPCA)(IFAC 成員)

準則制定者 :

印度尼西亞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DSAK IAI 為印度 尼西亞會計師協會的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責有:

• 舉行專業會計師資格考試(印度尼西亞註冊會計師考試);

• 舉行持續專業教育以維持專業人員能力;

• 制定和建立職業道德守則、專業標準和會計準則;

• 監督成員紀律;以及

• 在印度尼西亞發展會計職業。

財務報告準則 :

印度尼西亞採取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模 式。印度尼西亞現有如下 4 套會計準則:

a. 財務會計準則 - 財務會計準則由 DSAK IAI 發佈的財務會計準則 (PSAK)和會計準則解釋(ISAK)組成。這套標準是由國際財務報告 準則轉換而來。

b. 伊斯蘭會計準則 - 伊斯蘭會計準則(SAS)適用於按照伊斯蘭 教義執行交易的實體。

c. 非公共責任實體的財務會計標準 - 非公共責任實體財務會計準 則(SAK ETAP)旨在由不具有重大公共責任的實體在向外部用戶發佈 通用財務報表時使用。

d. 微型、小型和中型實體財務會計準則 - 適用於沒有或者不能滿 足非公共責任實體財務會計準則(SAK ETAP)的微型、小型和中型實體。

印度尼西亞與國際準則趨同的模式是,保留當地的會計準則 (PSAK),逐步將當地準則與國際準則儘可能地趨同。

需要說明的是,當前,印度尼西亞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經完成 了第二階段與國際準則之間趨同的工作,將趨同的國際準則版本從 3 年縮小到 1 年,即實現截至 2015 年 1 月 1 日的印度尼西亞會計準則與 2014 年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質性相同,但仍會有部分差異。2016 年 5 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印度尼西亞金融服務管理局和印度 尼西亞特許會計師協會宣佈三方將進一步深入合作,制定計劃,實現 印度尼西亞會計準則(PSAK)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全面趨同。

印度尼西亞會計準則(PSAK)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主要差異如下:

1. 合併財務報表:印度尼西亞會計準則在判斷是否合併時,不僅 考慮是否滿足 " 控制 " 的定義,同時會加入相關風險報酬的考慮因素。 此外,對於控制的定義,印度尼西亞會計準則主要偏重於股權比例的 考慮,即當母公司持有一個實體半數以上的投票權時,控制被假定存在, 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清楚地表明這種所有權不構成控制。

2. 對合營企業投資的核算:印度尼西亞會計準則規定,投資方應 使用比例合併法,或者作為一種替代方法,使用權益法確認對合營企 業的權益。

3. 公允價值:在投資性房地產,無形資產,租賃,收入,金融資 產等準則中,印度尼西亞會計準則對於 " 公允價值 " 的定義與國際財務 報告準則不同。印度尼西亞會計準則中對於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在公平 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 而在 IFRS 13 中強調公允價值是一種 " 退出價格 "。

受訪者反饋,在印度尼西亞會計準則的實際執行效力較強,企業 均能完全按準則執行。印度尼西亞目前沒有相關就公司治理等非財務 報告的披露要求。

審計:

受訪者指出,根據印度尼西亞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財 務報表須進行審計的實體標準如下:

• 收集和 / 或管理公共資金的實體(銀行、保險等);

• 向公眾發行債務證書(如債券)的實體;

• 上市實體;

• 資產總額高於 500 億印尼盾的實體;

• 外國投資實體。

受訪者反饋,印度尼西亞使用的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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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

所有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和大型非上市公司都必須採用 IFRS。允許在哈薩克斯坦上市的外國公司採用 IFRS,或 者,亦可採用美國通用會計準則。

專業機構:

哈薩克斯坦審計師公會

準則制定者:

哈薩克斯坦財政部(MOF),其主要職責如下:

• 確保會計和財務報告領域國家政策的形成和實施;

• 確定會計秩序;

• 採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會計和財務報告的規範性法律行為;

• 制定和批准國家標準和準則;

• 制定和批准標準會計科目表;

• 與其他國家機構和專業組織交流會計和財務報告;

• 認可專業組織、認證機構; 哈薩克斯坦中央銀行(NBK)

財務報告準則:

1. 銀行

加入哈薩克斯坦存款保險項目的銀行都需要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 則編制財務報表。從2004 年開始,由於所有銀行已加入該存款保險項目, 所以銀行已全部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財務報表。

2. 其他企業

其他所有企業從 2006 年 1 月 1 日開始已全部按照國際財務報 告 準則 IFRS 編制財務報告。

中小企業必須使用基於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for SMEs)的哈薩克斯坦國家財務報告準則第 2 號(KNFRS # 2)。

小型企業,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稅收立法,對農民或農場企業, 法人實體 - 農產品生產者實施特殊稅收制度,並在簡化申報的基礎上,使 用哈薩克斯坦國家財務報告準則第 1 號(KNFRS # 1)。

受訪者反映,除了小型企業在準則實施效力方面略微有些不足之 外,其他實體在準則的實施過程中的執行力度都非常強,能夠完全按 準則執行。

審計:

經受訪者反饋,在哈薩克斯坦需要經審計的主要情況如下:

• 股份公司;

• 在教育和衛生領域設有監事會的國有企業;

• 保險(再保險)組織、保險控股、保險(再保險)組織和保險 控股為主要參與者的組織以及保險經紀人;

• 單一累積養老金基金和投資組合經理;

• 銀行、銀行控股機構以及銀行和(或)銀行控股為主要參與者 的組織;

• 民航組織,但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確定的名單上從事航空 工作的航空公司除外;

• 社會保險基金;

• 簽署投資合同並提供投資優惠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法人實體等。

此外,根據 2017 年 3 月 11 日生效的審計法,哈薩克斯坦的有限 責任合夥企業,在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標準時,必須執行強制性的年度審計:

1. 他們至少擁有 2 名股東,其中一名持有的股份佔註冊資本比例小於 10%;

2. 年平均職工人數超過 250 人以及 / 或者根據月度計算指標年平 均收入超過 300 萬。

其他實體也可以自願選擇進行審計。受訪者反饋,哈薩克斯坦使 用的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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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印度會計準則(Ind AS)是基於並實質趨同於 IFRS。印度尚 未要求國內企業採用 IFRS,亦尚未正式承諾採用 IFRS。允許 在印度上市的外國公司採用 IFRS。

專業機構:

印度特許會計師公會(ICAI)

準則制定者:

印度國家公司事務部會計準則諮詢委員會(NACAS)

財務報告準則:

印度採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模式。 印度採用印度會計準則(Ind AS),該準則是根據國際會計準則 理事會頒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為基礎並且與國際財務報告 準則(IFRS)實際趨同。印度原計劃從 2011 年開始分階段實施與國際 財務報告準則 IFRS 的趨同,但是最終將印度會計準則(Ind AS)轉換 的時間延後至 2015 年。

在 2015 年 1 月,印度國家公司事務部會計準則諮詢委員會發布了 修訂後的趨同路徑圖,其顯示出瞭如下信息:

1. 所有公司,包括未上市的以及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公司,在編 制自 2015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財務報表時,可以採用印 度會計準則(Ind AS).

2. 下列相關企業在編制自 2016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 財務報表時,必須使用印度會計準則(Ind AS).

• 公司權益或者債券已在印度(不含中小企業板)或者印度以外 的資本市場上市或正在上市申報過程中的,且淨資產高於 50 億盧比的 公司;

• 其他淨資產高於 50 億盧比的公司;

• 上述公司的控股公司,子公司,合營及聯營公司。

3. 下列相關企業在編制自 2017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 財務報表時,必須使用印度會計準則(Ind AS).

• 公司權益或者債券已在印度(不含中小企業板)或印度以外的資 本市場上市或正在上市申報過程中的,且淨資產低於 50 億盧比的公司;

• 其他淨資產低於 50 億盧比但高於 25 億盧比的公司;

• 上述公司的控股公司,子公司,合營及聯營公司。

4. 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 2016 年 1 月 18 日,印度政府宣佈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非 銀金融機構,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必須按照印度會計準則(Ind AS) 編制財務報表並附上前期可比數據。

•受訪者指出印度會計準則(Ind As)適用於單體財務報表以及合 並財務報表;海外子公司、聯營公司、合資企業和印度公司的其他類 似實體可根據特定的管轄要求編制其單體財務報表;一旦印度公司採 用了印度會計準則(Ind AS),在隨後的年度必須一貫遵循。

•受訪者反饋,印度會計準則(Ind AS)並沒有完全與國際財務報 告準則趨同,兩者的相似程度為部分相同。以下列舉了部分主要差異:

1) 租賃: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租賃付款應在租賃期內以直線 方式確認為費用,除非另一種系統的方法更能代表承租人獲得利益的 模式。而印度會計準則規定,在經營租賃的情況下,租賃費按照租賃 協議的約定計入損益表中,除非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項按照預計的通貨 膨脹率進行調整,以補償出租人預期的通貨膨脹成本上漲。

2) 企業合併: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3 號要求企業合併產生的廉價 購買收益作為一項收入確認在損益表中。而印度會計準則規定廉價購 買收入作為資本溢價計入權益。此外,印度會計準則涵蓋了同一控制 下企業合併的相關規定,而國際準則無此內容。

3)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允許使用重估價值模 式核算不動產、廠場和設備,而印度會計準則禁止使用這一模式。此外,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可以扣減資產的賬面金 額,而在印度會計準則下禁止使用這一方法。

4) 投資性房地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允許兩種模式計量投資性房 地產,即成本模式及公允價值模式,而印度準則只允許成本模式計量。 受訪者反映會計準則在當地的實際實施情況非常好。

審計:

· 自 1913 第一部公司法通過以來,對公司帳戶的審計在印度 是強制性的。此後,印度特許會計師公會(ICAI),管理了在印度的 註冊會計師並維護印度的會計準則。所有的註冊會計師都是 ICAI 的成 員,必須遵守的 ICAI 與審計與鑑證準則委員會規定的標準(AASB)

· 印度的審計一般分為法定審計,內部審計及稅務審計。

· 法定審計用以向印度政府和股東報告公司財務狀況和賬目情況。 此類審計由合格的審計人員作為外部和獨立的第三方執行。法定審計 的審計報告以政府機構規定的格式出具。

· 內部審計是按照內部管理的要求進行的,以檢查公司的財務健康 狀況,分析組織的運作效率。內部審計可以由獨立的第三方或公司自 己的內部人員來執行。

· 稅務審計是印度所得稅法案 1961 44ab 條規定。規定業務營業額 超過 1000 萬盧比,以及那些行業收入超過 500 萬盧比的對象,必須由 獨立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應當指出,稅務審計適用於每個人,無論 是個人、合夥企業、公司或任何其他實體。

· 在印度的審計工作根據印度的審計準則執行,受訪者認為其與國 際審計準備頗為相似。

乾貨:一帶一路14國財務政策大彙總

巴基斯坦

在公開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國內公司和外國公司、金融機 構、公共事業和大型公司必須使用巴基斯坦採納的 IFRS。 IFRS 當中的一些重要的準則尚未採納。而且巴基斯坦尚未 採用 IFRS1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專業機構:

巴基斯坦特許會計師公會(ICAP)

巴基斯坦成本與管理會計師公會(ICMAP)

準則制定者:

巴基斯坦特許會計師公會(ICAP),負責審查和通過巴基斯坦的 會計準則,也是伊斯蘭財務會計準則的制定機構。 ICAP 關鍵職責還包括:就有爭議事項提供會計意見和就會計及審 計問題發佈技術信息;編制財務法案和公司法提案草案;對成員和其 他機構的詢問作出答覆。

財務報告準則:

· 巴基斯坦規定上市公司,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及 對國家經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ESE)適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中型企業採用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小型企業採用 ICAP 制定的小型企業會計及財務報告準則。

· 要注意的是,巴基斯坦採納了大部分但並非全部國際財務報告準 則。主要差異如下:

· IFRS 1(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未被巴基斯坦採納。

· IFRIC 4 (確定一項協議是否包含租賃)以及 IFRIC 12(服務特 許權協議)也未被採納。 • 巴基斯坦正在考慮是否採納 IFRS 9(金融工具)

· IFRS 14(遞延管制賬戶)、IFRS 15(客戶合同收入)以及 IFRS 16 (租賃)也還未被採納。

· 此外, IAS 39,IAS 40以及IFRS 7未被受巴基斯坦國家銀行(SBP)監管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採納。SBP 已經為此類金融機構制定了銀 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如何確認計量相關金融工具的標準。但是這些準則 適用於其他不受 SBP 監管的公司。

· 受訪者反饋,巴基斯坦會計準則的實際執行效力很好,企業都能 夠完全按準則執行。巴基斯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P)提供的非財務 披露指引是交易所上市規則的一部分。 SECP 根據最佳國際慣例,為 上市實體,公共部門公司,非上市實體和保險公司提供了公司治理指南, 詳細說明了必須披露的強制性披露要求。

審計:

在巴基斯坦,所有按公司條例 1984 在 SECP 註冊的公司, 都被要求在每次年度股東大會上委任審計師。(《公司條例》第 233 和第 252 條,1984)。最近頒佈的《新公司法》2017 規定,對實收資 本少於一百萬盧比的公司提供豁免。但在該豁免情況下,公司仍需提 交正式認證的財務報表至 SECP 公司註冊處。此外,受訪者指出,巴 基斯坦使用並一貫遵循國際審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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