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自律的婚姻行為

婚姻自由是現代婚姻倫理的重要內容,也是人性需求在婚姻生活中的必然反映。婚姻自由體現為婚姻的當事人雙方,有權以對自己、對後代和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遵照婚姻倫理規範的要求,自主地決定和處理自己婚姻的締結或解除。這種自由,既排斥婚姻當事人之外的任何力量對婚姻的強迫、包辦和買賣,又排斥當事人的任何輕率和任性。

自由、自律的婚姻行為

1、婚姻行為的自由

改革開放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了個人人格的獨立,夫妻主體地位的平等,自由活動能力的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約束人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擴展了個人的自由空間。改革開放的社會條件減少了人們所受的束縛,創造了更多有利於自我選擇和發展的條件。總之,社會進入了個人自由發展的新階段。現代社會中個人的個性自由和發展,為個體在婚姻家庭中自由度的提高提供了保障,奠定了基礎。婚姻的締結和解除以雙方完全自願為原則,人們既有了結婚的自由和離婚的自由,也有了結婚還是獨身、生育還是不育選擇上的自由。夫妻在家庭事務決策中擁有自由發言權和共同決定權,能夠彼此尊重對方的個人隱私權和個人生活自主權,婚姻行為擁有了很大的自由。

自由、自律的婚姻行為

2、婚姻行為的責任

人們在充分享受婚姻自由的同時,西方的婚姻危機給人們敲響了警鐘。西方由於過分強調婚姻中的性愛自由和忽視婚姻的社會意義而使婚姻喪失了穩定的基礎,爆發了離婚率提高、少女墮胎及未婚媽媽的大量出現、賣淫嫖娼等性犯罪的增多、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等“西方社會病”。自20世紀80 年代以來,美國、歐洲等國家和地區興起了“重新認識家庭運動”。因此,我們在現代新型婚姻倫理建構的過程中,既要堅持婚姻自由,同時也要堅持性、情感、責任相統一的婚姻觀。

人們享受婚姻自由的同時,必須學會承擔婚姻責任。人的社會性決定了個體自由不能脫離社會而存在,自由具有相對性。只有依靠社會和他人,個人才能獲得自由發展的條件和手段。如果脫離社會、群體和他人來談論個體自由,這種個體自由是不可想象的。羅曼羅蘭曾經說過,“個人的絕對自由是瘋狂,國家的絕對自由是混亂。”生活在社會現實中的人們,並不是自由存在的“物體”,而是彼此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和依賴。這種人與人之間的相互聯繫和依賴,決定了人的自由的被限制,決定了自由中應有對他人、對社會的責任。脫離了責任的自由,導致的恰恰是不自由。

自由、自律的婚姻行為

3、婚姻行為的自律

人們在享有婚姻自由的同時也要學會自律。任何道德規範都是他律性和自律性的統一,現代新型婚姻倫理也不例外。傳統社會的婚姻倫理雖然有強調內在自覺的一面,但更多的是體現他律性,帶有盲目服從和被迫遵守的性質。這種婚姻倫理並沒有把行為主體的自我意識、自我情感考慮在內,而是靠國家、社會的強制手段來推行和實現婚姻倫理價值。如對“貞節”觀念的推行中,國家對貞節旌表的制度化就起到他律的作用。寡婦即使不願守節,或生活艱難不能守節,家族也會勸她守,甚至逼她守。因為貞節不僅可以贏得一座“貞節牌坊”,還可使家族得到好處。這種在主體情感認同較差的情況下,採取的非道德手段的他律行為,不能使婚姻倫理規範深入人心,只能造成虛偽的形式主義。現代婚姻倫理強調婚姻主體的自覺意識,強調婚姻倫理的社會認同,在一定的外部強制力作用下,更強調婚姻倫理的自律性和感情性。它要求婚姻家庭成員自覺自願地遵守婚姻倫理規範,增加自律,達到理性自覺和情感自願的高度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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