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監察機關可依法要求有關人員作出陳述

「以案釋法」監察機關可依法要求有關人員作出陳述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A市紀委監委收到群眾舉報反映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B某違規發放和領取津補貼問題線索後,先後4次針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求B某作出陳述,B某均予以拒絕,聲稱工作太忙、記不清楚。

市紀委監委對其出具書面通知,要求其立即到市紀委監委作出陳述,否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B某收到書面通知後,立即主動向市紀委監委作出陳述,承認和交代了上述問題,並退還違規領取的津補貼費用共計5萬元,並寫了檢討書,表示願意接受組織處理。

市紀委監委給予B某黨內嚴重警告和政務記大過處分,並將B某的問題在全市範圍內進行通報。

【解讀】

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監察機關代表國家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體現的是黨和人民的意志,體現的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屬性,具有神聖性、嚴肅性和權威性。監察機關要求被調查人作出陳述,也是給予其說明的機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珍惜機會、認真對待。該款規定的措施針對的是發生職務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本案中B某違規發放和領取津補貼問題,屬於職務違法而非職務犯罪,必須把握好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求其作出陳述,而不能直接進行訊問。

為了保障這項措施的實施,防止有的被調查人不配合,本款還規定監察機關對被要求陳述的被調查人,在必要時可以出具書面通知。這裡的“書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主要是針對被調查人不按照監察機關口頭要求進行陳述時,由監察機關對其出具書面通知,要求其作出陳述。如果被調查人此時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陳述的,則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本案中B某先是拒絕向監察機關作出陳述,屬於對抗組織調查的錯誤行為。市紀委監委出具的書面通知,既是通知提醒,也帶有警告性質。B某及時糾正錯誤,主動向監察機關作出陳述,避免了更嚴重的後果。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被調查人就涉嫌的職務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只能由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來行使,不能委託給其他機關、個人行使。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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