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女方起訴確權,判決:夫妻共同財產!

劉伯:“L律師,你一定要幫我啊,李嬸實在是太惡毒了,我都已經八十多歲了,她還虐待我,脾氣非常壞,不讓我吃飯,讓我睡客廳沙發,還打我,我都已經報過幾次警了......”

這是第一次見劉伯時,劉伯對我說的話。見面時,劉伯剛滿80高壽不久,臉上雖然佈滿了皺紋和斑駁,但很是慈祥,讓人信賴。劉伯說他是個地道的香港人,但祖上是新加坡人,年輕時在香港開了個診所,家境還算殷實。

L律師:“劉伯,您先不急,李嬸是您的妻子吧,您先說說是什麼情況吧?”

劉伯:“L律師,是這樣的。李嬸是我的妻子,我是二婚,但是我們已經離婚了,是在香港法院起訴離婚的,因為李嬸經常對我有家庭暴力,在公安那裡有很多案底,經常打我、虐待我,我都報過幾次警了,社工都知道,所以法院判決了我們離婚,香港的房子也判給我了。”

原來,九幾年的時候劉伯已經娶妻生子。但不知怎麼回事,劉伯的前妻自從去了一趟泰國之後就患了一種怪病,時長一個人往外面跑,而且去的都是同一個地方,找的都是同一個男人,說話也神神叨叨的,別人都說劉伯的前妻中了降頭。

協議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女方起訴確權,判決:夫妻共同財產!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之後劉伯便與前妻離婚了,離婚後,當時將近50的劉伯經香港的朋友介紹認識了當時才二十出頭的李嬸,李嬸相貌較好,有出水芙蓉的感覺,皮膚吹彈可破,很是嬌羞。很快,2004年底劉伯便與李嬸在武漢登記結婚了。

L律師:“既然您跟李嬸都已經離婚了,那您還有什麼事情呢?”

劉伯:“L律師,你不知道,香港的事情是已經解決了,但是武漢的事情還沒有解決,我在武漢還有一套房子,因為這套房子現在寫在李嬸妹妹的名下,李嬸現在一個人偷偷跑回來想要一個人處理這個房子,把房子賣了,想不給錢給我,她實在是太惡毒了,想霸佔我的財產,這個房子是我一個人出資買的,我絕對不能讓她得逞。”

原來是2005年的時候,劉伯和李嬸在武漢生活了一段時間,當時為了居有定所在武漢購買了一套房產,房屋登記在劉伯和李嬸名下。後來2007年的時候為了把李嬸的戶籍遷到香港獲得香港的永久居住權,所以寫了個協議把房子暫時過戶到了李嬸妹妹的名下,協議的內容是

“位於武漢漢口某小區的房屋31棟603室暫遷戶到李嬸妹妹李小小名下,該房產所有權屬李嬸所有”,協議右下角有劉伯、李嬸及李小小、張大(李小小之夫)簽字捺印予以確認。

L律師:“是這樣啊,那您先把出資的材料和當時為了把李嬸戶籍簽到香港獲取永久居住權的材料先給我看看,我看完之後再跟您說能不能行,該怎麼處理,好吧!”

協議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女方起訴確權,判決:夫妻共同財產!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一番梳理後......

L律師:“劉伯,您先聽我說,這個案子可以代理,但是隻能爭取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主張為您一個人的財產,因為這個房屋過戶到李小小名下之前是登記的您跟李嬸的名字,而且房子也是婚後買的,所以您看怎麼樣,如果同意的話我們這邊辦理委託手續。”

劉伯:“好的,只要這個房子不是判給她一個人就行,我同意按這個方案進行......”

很快,委託事項辦完後,再次仔細端詳了一下劉伯,頓感淒涼,一個80歲高齡的老人隻身一人來到武漢,為一個房子的事情奔波,很是辛酸。再加上劉伯所說的李嬸的行為,真是讓人感嘆“怎麼忍得下心,下得了手。”但情景瞬息萬變,這個內心的同情馬上就模糊了。

李嬸:“L律師,你是劉伯的代理律師吧,我跟你說啊,劉伯可壞了,他在香港的時候天天吃素,不讓我買肉吃,而且晚上還非要和我發生性關係,我不願意,他就打我罵我,你看我身上還有以前留下的傷痕;他還經常在外面說我偷人,散步我的謠言,真是可恨至極......”。

這是案件第一次開庭前李嬸對我說的部分內容。不過好在這不是一個離婚案件,要不然還得針對這個孰是孰非好好論道論道。

同時也好在,案件雖然經過一審、二審數次開庭,但法院最終還是支持了劉伯的主張,房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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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裁判理由:首先,2007年6月,劉伯為使李嬸順利獲得香港永久居住權,與李嬸及李小小商定將訟爭房屋暫過戶到李小小名下。2007年8月10日,劉伯、李嬸、李小小及其丈夫張大簽訂協議約定訟爭房屋暫過戶李嬸其妹李小小名下,該房屋所有權屬李嬸所有。從各方當事人簽訂協議的背景結合協議的內容可以認定,該協議應為劉伯、李嬸為避免日後為訟爭房屋的所有權與李小小發生爭議而與李小小及其丈夫張大所簽訂,故不應認定該協議系劉伯和李嬸對夫妻共同財產即訟爭房屋在夫妻之間進行的財產約定,劉伯將其在訟爭房屋上的權利贈與給李嬸。其次,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協議的簽訂系劉伯與李嬸將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歸李嬸一人所有,劉伯將其在訟爭房屋上的權利贈與給李嬸,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劉伯在訟爭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李嬸名下之前,明確表示撤銷關於訟爭房屋對李嬸的贈與,故訟爭房屋仍應認定屬劉伯與李嬸共有,由李小小協助劉伯、李嬸辦理訟爭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主要依據:第一,協議是劉伯、李嬸為了防止李小小、張大日後不承認房子是劉伯和李嬸的,而簽訂了;並不是劉伯和李嬸之間對夫妻財產的約定;

第二,就算是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因為房屋還沒有過戶到李嬸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劉伯也是可以撤銷的;

所以,房屋應當為劉伯和李嬸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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