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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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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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常用文書 | ||
現法條 | 原法條 | |
拘傳 | 66條 | 64條 |
取保候審 | 67條 | 65條 |
監視居住 | 74條 | 72條 |
拘留 | 82條 | 80條 |
延長拘留期限 | 91條第1款、第2款 | 89條第1款、第2款 |
逮捕 | 81條 | 79條 |
批准逮捕 | 81條 | 79條 |
不批准逮捕 | 90條 | 88條 |
立案 | 109條 | 107條 |
不予立案 | 112條 | 110條 |
捕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 156條 | 154條 |
委託辯護人 | 34條 | 33條 |
移送審查起訴 | 162條 | 160條 |
退補重報 | 175條 | 171條 |
檢察機關常用文書 | ||
法律援助 | 35條 | 34條 |
指定辯護 | 278條 | 267條 |
委託訴訟代理人 | 46條 | 44條 |
訊問 | 119條 | 117條 |
訊(詢)問未成年人案件 | 281條 | 270條 |
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 172條 | 169條 |
退回補充偵查 | 175條第2款 | 171條第2款 |
存疑不起訴 | 175條第4款 | 171條第4款 |
絕對不起訴 | 177條第1款 | 173條第1款 |
相對不起訴 | 177條第2款 | 173年第2款 |
提起公訴 | 176條 | 172條 |
176條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 ||
派員出庭通知書 | 189條 | 184條 |
延期審理建議書 | 204條 | 198條 |
恢復審理建議書 | 205條 | 199條 |
簡易程序 | 214條 | 208條 |
速裁程序 | 新增222條 | |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侯,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 ||
偵查監督 | 100條 | 98條 |
抗訴 | 228條 | 217條 |
抗訴請求答覆書 | 229條 | 218條 |
立案監督 | 113條 | 111條 |
二審派員出庭通知書 | 235條 | 224條 |
附條件不起訴 | 282條 | 271條 |
審判機關常用文書條文 | ||
開庭通知書 | 187條第3款 | 182條第3款 |
庭前會議 | 187條第2款 | 182條第2款 |
延期審理決定書 | 204條 | 198條 |
恢復法庭審理通知書 | 208條第3款 | 202條第3款 |
報請延期審理 | 208條 | 202條 |
一審作出判決 | 200條、201條 | 195條 |
二審作出判決、裁定 | 236條、238條 | 225條、227條 |
新增監察委移送案件、值班律師等法條 | |
監察委移送起訴案件 | 新增170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
將169條改為172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 |
值班律師 | 新增36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
自願認罪 | 160條改為162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
新增174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 |
坦白 | 新增15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
各位小主們,在以後辦案過程中要注意引用的法條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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