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虚假陈述被罚 股价落差大投资者损失惨重

编者按:国农科技(000004)和神州长城(000018)都是三个月内收到证监会行政罚单的A股上市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是比较典型的虚假陈述被处罚的案例,并且股价落差大,投资者损失惨重。目前,针对上述两家公司的民事证券维权正在有条不紊的展开。本报“抱团取暖”公益维权平台也征集针对两家公司的起诉。此外,投资者针对大智慧(601519)和北汽蓝谷(600733)的维权征集也还在持续中,民事证券赔偿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切勿错过挽回损失的机会。

本版记者 余以墨

为中小投资者服务,“抱团取暖”维权平台持续开放中!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抱团取暖”平台免费征集投资者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投资快报》“抱团取暖”公益平台再次开启,向曾经购买过相关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参与《投资快报》抱团维权行动的大致流程是:电话或邮件报名、收到律师短信或电话、准备前期材料、律师为您计算亏损金额、决定是否起诉、律师正式前往法院立案。

本着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办报宗旨,我们的征集活动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仅充当公益平台为股民服务,搭起投资者和专业维权律师之间的桥梁,同时让“抱团取暖”的优势充分发挥。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广大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前期资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股东卡;3、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股民买卖股票对账单(从第一次买入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国农科技虚假陈述被罚

股价落差大投资者损失惨重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04,以下简称“国农科技”)于2017年6月1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8月1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 6号)。2018年8月2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6号)。

信披违规收证监会罚单

经查明,国农科技违法的事实如下:

自然人胡某泉拥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 ATP 专利),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与其签订《ATP 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198.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相关公告、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国农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国农科技时任董事长江玉明、总经理李林琳、董事会秘书杨斌通过主持或参加董事会、听取汇报、接收邮件等方式知悉《ATP 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但未按照相关规定敦促、组织公司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系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国农科技、李林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杨斌配合调查,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一、对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李林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江玉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杨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这些投资者可以维权索赔

资料显示,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的股价为12.28元,此后股价一路上涨,期间股价涨至52.83元,股价涨幅330%,至国农科技补充披露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即2017年3月31日,国农科技的股价依然高达36元。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6月14日,国农科技因重大重组事项,一直属于停牌状态。2017年6月15日,国农科技股票复盘。同日,国农科技因涉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受到国农科技上述信披违规行为的影响,国农科技股价复盘当天一字跌停,此后股价持续下跌,至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当天,国农科技的股价已经跌至18.34元,较国农科技上述信披违规行为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价,跌幅高达49%,相关投资者损失惨重。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分析称,未及时披露的这份协议,还因为合同履行事宜,使山东华泰与胡某泉多次对簿公堂。并且国农科技在被证监会处罚后,股价大幅下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投资者有望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因此,依据现有情况,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买入国农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4月11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若有符合上述时间段的投资者,建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适格的投资者应尽快进行索赔登记,借助专业律师团队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神州长城受损投资者起诉征集中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18,以下简称“神州长城”)于2018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18041号)。上述《调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神州长城在2018年9月22日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所持有的5.83亿股,已全部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冻结及轮候冻结。2018年9月25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同时需要中介机构和独立董事等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并要求于2018年10月10日前进行回复。但在2018年10月19日神州长城公告称因中介机构内部审批程序较为复杂,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预计于2018年10月26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并披露。

据了解,神州长城的核心业务为工程建设及医疗健康产业投资与管理,公司预计今年前三季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80%—100%。对于业绩变动的原因,神州长城表示“受国家信贷调控政策的影响,资金紧张导致公司经营收缩,项目进度受到严重影响,从而未形成利润,导致收入和利润总体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同期财务和管理费用增加较多”。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张律师(热线:020-87658730)认为,如神州长城因信披违规收到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在2018年10月18日前(含当日)购买神州长城股票,且在2018年10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神州长城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尽快借助专业律师团队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智慧索赔案持续征集,索赔时效不足一年】

2018年9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大智慧公司构成虚假陈述。目前大智慧的部分股民在得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作出有利于股民的胜诉判决后的消息后,已通过“抱团取暖”维权热线020—87658730、邮箱地址:地址:[email protected]与微信号与微信号tz315-wh向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保护部门报名索赔。股民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2月28日)之后,揭露日(2015年11月7日)之前购入该股票,持有至2016年1月12日仍未卖出,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确定的索赔条件。此案诉讼时效至2019年7月26日止,近期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将启动索赔程序,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应当尽快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否则期满后将失去获得赔偿的机会。

【北汽蓝谷(前锋股份,SST前锋)索赔案持续征集,索赔时效不足一年】

2018年9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北汽蓝谷(股票代码:600733,股票曾简称前锋股份,SST前锋)送达37份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北汽蓝谷构成虚假陈述。

依据成都中院最新判决书,共有两部分投资者可以索赔,第一段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2011年1月15日至2015年7月27日期间买入S前锋且该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第二段可索赔范围为2011年3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买入S前锋且该期间内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这两个时间段存在很大部分的重合,若有同时符合两个时间段的投资者,建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此案诉讼时效至2019年9月止,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务必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科普小知识】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期间的具体起算日如下:(1)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4)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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