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尚君:爲什麼要讀柏拉圖的《法律篇》?

周尚君:为什么要读柏拉图的《法律篇》?

周尚君/文

德國古典學者邁爾在《為什麼是政治哲學?——或回答一個問題: 哲學何以要政治的轉向?》一文中曾宣佈:“政治哲學是哲學的一部分, 在其中, 哲學的全部成了問題。”邁爾說:“政治哲學最最屬己的使職不在於建立政治意義, 不在於教養民眾, 不在於培育公民道德, 也不在於指導政治實踐, 無論它在這些方面能夠取得多大或者多小的成就。這一使職與眾不同,它是一種哲學併為哲人而在。”

但是,事實上,哲人在政治城邦中往往被迫走向“絕路”,因為自詡“超善惡”的哲人們也可能恰恰處在“前善惡”的狀態中, 只不過是“豬的城邦”中一個寄居者罷了,繼而我們可以進行一個“查拉圖斯特拉式”的設想:如果哲人不返回洞穴, 他的智慧將蕩然無存。

依照這個設想繼續推導, 不僅哲人, 即便是政治哲人, 儘管他能夠嘗試著為城邦護衛者的靈魂製造一個自然, 給予他們重新塑造自己心靈的機會, 也許都是比政治家、立法者更加“猥瑣”的。因為查拉圖斯特拉四十歲的時候終於發現:“我必須降至深淵, 如你在夜間之所為,”“我必須像你一樣墮落, 如我欲下往之之人群所云。”尼采引領我們冒險進入了一個“真理價值疑問”的“未來哲學”中,在這種“哲 學”中, 列奧 · 施特勞斯試圖以迴歸古典政治哲學的美德教育作一次現代性大逃亡。

周尚君:为什么要读柏拉图的《法律篇》?

但是問題是, 並非所有人都願意作這種逃亡, 他們常常懷著堅持走下去的決心。因此, 懷著這種決心的人們將不可避免地遭遇這樣一個問題, 即: 對於那些相信柏拉圖、至少相信自己所解釋的柏拉圖的人們而言, 憑什麼還相信柏拉圖?亦即: 對於不同意“施特勞斯式迴歸”的其他人而言, 為何還要閱讀柏拉圖?而且, 閱讀柏拉 圖的古典名著《法律篇》的原因何在?到底是為了追隨現代之後學徹底破碎古典學 問,還是修復古典學園,重新整頓精神教養?或者還有“第三條道路”?

眼下的法學研究陷於所謂法理學“零售業”和“批發業” 中不能自拔,諸如法律正義、法律與道德、法律的起源、法律解釋學、法律經濟分析等“批發”理論, 哪個不是“成就”了一大批紅人,對應下來如德沃金、哈特、霍貝爾、吉爾茲、波 斯納等; 以及如人工流產、廢除死刑、同性戀合法化等“零售”理論又“圈養”著多少法律學者, 儘管使用“圈養”這個動詞不是很恰當, 也極為不雅, 但似乎作為一種職業的學術研究,使用諸如韋伯所謂的“志業”或者“天職”之類又言過其實。

因為關乎“整全”的知識在今天會招致各種諷刺和責難。柏拉圖的學問不是被奉為

“神諭”加以信仰,就是被看作“比喻性的知識”被排斥在科學的範圍之外,甚至在法學的殿堂也是早已不能立足。所以, 如果是為了進行嚴格的法律科學研究, 可想而知, 我們完全不需要著力對柏拉圖的著作進行細緻的閱讀, 甚至連對當中某些可以被用作文章證據的段落都可以從有關法理學歷史的教材中去尋找。

所以,對於法律人而言,看上去很難找到閱讀《法律篇》的理由:

第一, 如果是將柏拉圖以來甚或之前的有關法律的理論看作自然法學的起源與理論根基, 我們完全不必大動干戈, 陷入文本當中去。因為越是那樣, 恐怕越是找 不到一點自然法的影子。據說理解德國法學家魯道夫 · 斯塔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有關“正當法”的論述就足以理解自然法。

第二, 如果柏拉圖只是歷史上的一個樸素的作家, 沒有其他意義, 我們將他看作和其他的歷史人物一樣, 去閱讀他的著作, 並將他的著作“還原”, 尋找一些歷史史料來證實他所反對的不過是某些當時代的“敵人”, 而他所贊成的也不過是為了增添他反對的力度, 那麼對柏拉圖《法律篇》的閱讀, 為了避免成為一種談資, 則很容易走上“政治教育”的道路。為此目的, 柏拉圖在《法律篇》中所講的每句話都有他的政治意義, 所贊成的許多東西都可上升為一種政治美德。而後者, 或許是施特勞斯事業的一部分。然而, 施特勞斯從來就不是一個法律人, 儘管也沒有根據說他反對法律人。

第三, 也許現代真的是一個較之古代更為複雜和令人恐懼的時代, 因為人們都以為自己優於他人, 無論是品質上還是行動能力上, 他們都這麼認為。於是, 閱讀柏拉圖《法律篇》,或者更多的是《理想國》,似乎能夠給那些處於恐懼的人們一點慰藉, 他們或許能夠找到一絲靈魂的力量來驅逐自己的現實中的某些懦弱因素。因為據霍布斯稱,拒絕恐懼是現代主權觀念形成的根本緣由。

周尚君:为什么要读柏拉图的《法律篇》?

所以, 如果為了“教育”自己的靈魂, 為了增強靈魂在特權面前的免疫力, 柏拉圖或許是很重要的人選。但是, 這種人很可能墮入一種反對政治、並逐漸反對認識政治的危險狀態。而且, 對於法律人來說, 不理解政治的本質, 是何其險惡的事情,又迴避認識政治的本質則是顯然要瀕臨滅亡了。

回到我們閱讀《法律篇》的初衷。作為“遺產”, 相對柏拉圖的其他對話而言,

《法律篇》給法律人留下了更多的東西,對我們更為“適用”。

因為, 在《法律篇》中, 我們驚奇地發現, 若干個時代所延續下來的問題, 可以在這篇對話中同時找到:為何立法(先在問題)、法律是什麼(本體問題)、如何制定法律(方法問題, 不完全是)、法律有些什麼(語言學問題, 不完全是)。而這三個問題據說構成了哲學的三個時代, 每個時代之間發生轉折都意味著一場法權哲學的革命。

但是,如果我們要成為哲人,柏拉圖肯定是最偉大的哲人;如果要成為神學家, 柏拉圖被喻為耶穌基督, 也是很多人常乾的事; 如果要做一個奠定法律科學合法性的法律人,柏拉圖只可能被作為歷史,甚至很多時候是作為反面歷史來閱讀。

當然, 我們可以就是一個普通的讀者那樣閱讀柏拉圖,就如同閱讀一幕輕喜劇那樣,當然, 比之莎士比亞的戲劇, 柏拉圖顯然似乎缺了那麼一絲“人情味”, 然而, 這並不妨礙我們閱讀這部嚴肅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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