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播州區檢察院依法監督一起「地溝油」案

近日,播州區人民檢察院通過聯席會議瞭解到,遵義市播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位於遵義市播州區的某重慶老火鍋店利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食用油”,並將加工後的油作為火鍋底料用油予使用。經審查,播州區院認為該火鍋店的行為疑似存在生產、銷售“地溝油”的行為,時間長達一年有餘,銷售金額達70萬餘元,情節惡劣,該店相關人員嫌疑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院遂向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監督播州區市場監管局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同時跟進監督並引導公安機關偵查,督查播州區公安局及時立案、快偵快辦,依法逮捕三名涉案人員,在一個月內對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目前案件正在審查起訴中。

「以案释法」播州区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地沟油”案

圖為加工地溝油現場

相關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 》: 一、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 “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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