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體土地及房屋徵收拆遷中,什麼才是合法的「強拆」!

“我家的房子被某某部門強拆了,請問律師,這合法嗎?”

在執業過程中,經過收到這樣的諮詢,藉此機會,筆者通過本文簡述一下,在徵收拆遷中,什麼才是合法的“強拆”(強制執行),反之,則明確了什麼是違法強拆。注意:本文僅僅限於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情況。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另文再敘。

在集體土地及房屋徵收拆遷中,什麼才是合法的“強拆”!

集體土地(主要是指農村、城市郊區、城中村等)上房屋的拆遷相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徵收),目前沒有統一和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零散的分佈於《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各部門規章、通知等文件條款中,雖然《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紀辦﹝2011)8號)第二條中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但也僅僅是參照而已,況且在利益的驅動下,某些地方在執行中還會打打折扣。所以,在現實操作層面,只能是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零散的法律依據規定,對集體土地的徵收,將房屋視為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徵收與補償,法律程序則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進行。如被徵收人拒不交出土地(主要的原因往往是對於補償不滿意或者是不願意搬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

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做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此“解釋”已廢止)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予以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在集體土地及房屋徵收拆遷中,什麼才是合法的“強拆”!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相關程序

(一)徵地審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徵地批准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具體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因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首要條件就是徵地要有合法的批覆。此項工作由國土資源局按集體土地徵收的相關規定向有權批准徵地的機關報批。

(二)兩公告一登記。

這“兩個公告”是指徵收土地決定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1、徵收土地決定的公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的規定,政府應當按照《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的規定,區政府應當作出徵收土地的決定並進行公告,也就是說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批准徵用機關、徵用土地用途、範圍、面積、徵地補償標準、安置辦法、辦理徵地補償期限等徵收土地方案。

在集體土地及房屋徵收拆遷中,什麼才是合法的“強拆”!

2、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第八條:“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規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具體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聽取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

3、一登記是指辦理登記及簽訂協議。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進行補償安置公告的同時通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三)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要先協調後裁決,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的規定,在程序設定上,首先必須貫徹協調前置、重在協調的原則,即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未經協調的案件,不能進行裁決。裁決機關受理裁決案件後,也要先行組織協調。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依法作出裁決決定。對裁決不服,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筆者理解為,在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的同時,要告知被徵收人具有以上權利,並給予時間上的限制,也就是要告知被徵收人如“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X日內要求市級政府進行協調,協調未果,可在X日內向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如不申請裁決,則不可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

在集體土地及房屋徵收拆遷中,什麼才是合法的“強拆”!

(四)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應當作出行政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做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由國土資源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在此決定中要載明相關內容,特別是要載明“限期交出土地,自行拆除房屋,期滿如未自動履行的,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對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如下:土地徵收的合法手續(此項工作由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報批)——兩個公告——辦理登記及簽訂協議——開展徵地工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含自行拆除房屋)的決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實際的案例中,徵收方往往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繁瑣、時間漫長,而採用直接“強拆”(這顯然是違法行為)、拆除違建、危房改造等各種理由避開法院,目的是為了快速推進徵收拆遷,這值得被徵收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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