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原副主席潘逸陽獲刑20年,13年裡行賄令計劃700餘萬元

根據新華社消息,今天天津市一中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潘逸陽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北青報記者獲悉,經法院審理查明,潘逸陽15年裡貪賄8000餘萬元,其中2000年至2013年,先後多次給予時任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761萬餘元。(北青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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