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客觀」這一概念的理解,哲學上出了點岔子

主觀認知,簡單理解的話就是主體觀察視角下的場景理解,與主觀相對應的,是客觀。關於客觀這一概念,不同的視角有著不同的理解。

哲學上對客觀的一種理解為:“在意識之外,不依賴精神而存在的,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實時存在的,和主觀相對立。”從這個解釋上來看,客觀的本質內涵等同於一種既定存在性,這種描述實際上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關於“客觀”這一概念的理解,哲學上出了點岔子

人類對客觀這一概念的定性,本身是帶有某種主觀性在內,以意識之口說出不以意志為轉移的存在,這就是矛盾所在。這裡並不是進行一種咬文嚼字式的唯心式詭辯,而是用一種更敬畏自然、更敬畏科學的態度,去審慎對待那些人類還無法有效認知的潛在領域,在沒有確切地實證面前,我們不應該武斷的用已有的有限認知而總結出的規律來去泛化到可能的無限潛在世界之中。

對於客觀概念的解析來說,問題的核心不在於定義正確與否,而在於這個定義是否可用,是否能用,以及使用時的內涵與它本質的描述是否相一致,如果存在較大的出入,要麼是定義有問題,要麼就是使用出了問題。

“一種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實質性存在”,可以有兩種理解,一種是大家對該事物的認知存在總體上的一致性,二是不管人們的認知結果如何,不影響它的狀態呈現。前面章節提到過,人類的認知只能不斷趨近於事物的實質,永遠不可能獲知全部實質,更不可能等價於實際的存在。理論上來說,沒有人能對一種觀點是否符合實際作出蓋棺論定的最終判斷。

牛頓的經典物理理論給出了物質運行的基本規律,並發現了萬有引力,於是一段時間內人們就認為事物就是按這種規律運動著的,並相信這是一種客觀實際的存在,直到愛因斯坦提出相對論,發現物質相對運動不是因為萬有引力,而是與空間形態密切相關,於是質場論成為人們心中的客觀實在。回頭再看,牛頓的引力導致運動的觀點就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只是這種主觀性認知比較貼近實際作用表現而已。

現在我們認為愛因斯坦是對的,其觀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但是繼續往前遐想,如果又有新的理論出現了,並且推翻了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呢?那我們所以為的“客觀”還是“客觀”嗎?對邏輯嚴密的自然科學尚且如此,還沒有建立起嚴謹的概念和邏輯體系的社會人文領域,包括自然語言系統在內,又如何去認定一個觀點的“絕對客觀性”呢?而且“客觀”這一概念不是頂級專家的專屬,而是普通大眾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一種闡述,在對問題沒有進行深究、信息獲取不全的情況下,個人又如何貿然評價事物的“客觀性”呢?

那麼,客觀究竟代表著什麼?漢字絕妙就絕妙在,無論是字還是詞,本身就蘊含了特定的意蘊。客觀概念並沒有看起來那麼高精尖,其意義恰恰就在“客”“觀”二字當中,客是指客體,觀是指觀點,其它主體對於自身來說也是一種客體,客觀概念從字面上來理解的話,就是指他人的觀點。

但是,客觀這一闡述畢竟是從自己口裡說出來的,因此客觀的實際含義指的是其它主體的觀點或準則中被自己所認可的部分,而剝離掉不認可的部分。換句話說,所謂

客觀,就是多個主體的認知一致性。這裡的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其它任意主體系統,例如自然。

一般來說,我們很容易達成對單一要素的認知一致性,因為那是認知的基礎,但此時我們不會說對方的認知具有客觀性,而通常是雙方就一個具體的作用邏輯進行探討時,我們才會評價對方的認知是否具有客觀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客觀指的是多個主體對作用邏輯的認知一致性。作用邏輯不僅包括基本的概念元素,還包括融合元素的作用方式,它體現的是一種關係而非物質,因此,客觀也可以理解為多主體對關係的認知一致性

關於“客觀”這一概念的理解,哲學上出了點岔子

主體間認知一致性建構(信息接發閉環)

兩個主體之間達成客觀認知一致性,實際上有著一個複雜的編碼解碼的交換校對過程。以甲、乙兩個主體為例,甲基於自身認知系統來對某件事物X進行認知編碼,然後發送給乙(一般通過語音),乙基於其自身認知系統來對甲發送的信息進行加工編碼,再反饋給甲,如果甲對乙反饋的信息認同,那麼就初步達成了雙方的認知一致性(上圖),這個一致性代表所認知的關係邏輯既兼容於甲的價值體系,又兼容於乙的價值體系。

如果兩個主體之間的認知完全對立,沒有任何共同點,那麼從任何一方來看,對方的觀點都不具有客觀性。基於一種共同的思維背景,雙方達成客觀一致性的可能性更高,例如基於文化習俗的傳承,基於宗教神學的信仰,基於科學的研究方法等。

某種程度上來說,語言就是一種客觀性的產物,它是多個不同個體或不同系統之間進行共同交匯的橋樑。這裡的語言不僅僅是人類之間的交流語言,還包括人與電腦之間的語言(如C語言),人與寵物之間的語言(那些能夠使寵物有特定反應的命令),人與電視之間的語言(遙控指令),人與互聯網之間的語言(HTTP語言)……

對於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認知一致性來說,它體現的是大自然所反應出來的一些運行規律,被主體感知系統所捕捉並映射在主體的認知系統當中,當主體基於這套規律來進行後期運作處理時,其結果又與大自然的實際表現相符,那麼主體的認知就代表一種客觀性,這個過程同樣存在一個信息交互閉環。

關於“客觀”這一概念的理解,哲學上出了點岔子

虞覺信息處理邏輯

虞覺(人的第6層意識,見上圖)的認知建構邏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體現了一種客觀性,因為虞覺既有初始的單方面決策認知,又有基於環境的實踐反饋,而情緒運作機制又將主體自身的價值認知和環境的價值表現進行了對比中和,從而形成一個信息溝通閉環,因此虞覺代表了客觀性,也代表了理性。

當個人經歷過了虞覺的完整作用過程時,就會將結果認知作為評價他人認知客觀性與否的依據,不過,這種客觀性僅僅只是符合程序上的設定,有很多事情的本質關聯是很難通過單次信息接發閉環來達成的,尤其是變量較多的複雜事物,因此,許多的時候個人對他人的客觀性與否的評判可能帶有武斷性。

客觀一定是經過雙方觀點的碰撞的,如果只是一方站在對方的立場去思考對方的價值體現,但是並沒有與對方進行觀點切磋,那麼這種思考是不能稱之為客觀的,只能是一種臆測。

父母通常會主動安排子女的許多日常活動,從行為表現上來看這是父母替子女的需求著想,但實際上這些行為或多或少夾雜著父母自身的價值需要,如果一種活動跟父母的價值體系相悖,那麼基本上不可能用在子女身上。而如果父母內心充滿著巨大的缺憾卻又難以實現,這種缺失對於父母來說意味著一種重大價值趨向,由此導致父母容易強行將其遷移至被同化了的子女身上,不管子女是否樂意。領導對下屬的安排、總部對分部的要求,也會存在這種情況,一些看似以對方立場為基準的單方面行動,在未經過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很可能適得其反。

客觀沒有絕對性,只有相對性。兩個不同的觀點,只能說哪一種更接近於實質,而不能說哪一種就是實質。物理規律相對來說是非常客觀的,但我們通常稱之為公理而不是真理,因為那是無數專家學者不斷交流碰撞,進行群體間信息接發閉環的結果沉澱,它比個人層面的反覆驗證要可靠得多。

關於“客觀”這一概念的理解,哲學上出了點岔子

如果從認知邏輯的角度來看,客觀與主觀的區別在於,主觀是主體對原生訊息的加工處理理解,有自己的邏輯處理機制,而客觀是某個主體對原生訊息的加工處理後所發出的信息,並被另一個主體所接收並反饋回來對比加工的結果。主體所發出的信息一定是經過自身價值機制過濾之後的關係理解,並轉化為語言或行為上的表達,經客體吸收後再反饋回來,而客觀體現的則是對這種反饋信息的再度吸收過濾。因此,

客觀認知的處理過程要比主觀認知要複雜很多,這個過程相當於是對主觀認知的一種外部容錯性檢驗。對於同一個信息,客觀能夠比主觀更容易發現在不同理解角度和理解邏輯下的差異性,從而提高認知的全面性。

總結來說,意識建構於實質性之上,並具有絕對的主觀性,同時,意識的主觀認知與客觀認知都跟實質性沒有直接的關係,即無論是主觀意識,還是客觀意識,都不一定符合實際。把客觀當作實質,是對實質的巨大誤解,也很容易讓自己陷入誤區,並且渾然不覺。

波恩在其文集《我這一代的物理學》中有著類似的表述:“在1921年,我相信科學產於關於世界的客觀知識,而這個世界是受決定性定律支配的。而且我還認為科學的無歧義的語言是走向人類之間進一步諒解的一個步驟。在1951年,我一點也不相信這些了。客觀同主觀之間的界限已經模糊了,決定性定律已經被統計性定律代替了……”

一套知識體系,如果更多的與物質的性質表現相貼近,那麼它相對來說就更容易被他人所理解、所接受,一套知識體系,如果更多的基於自身的價值機制而生成的,那麼它通常難以博得他人的認同,因為雙方的背景、基準、敏感度等很難一致,並且這種知識沉澱往往是一種高維度的關係運算,它的可變性、可包容性、不確定性更大,它同物質性的表現也相距甚遠。

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的個體之間要更好的和諧生活,就應該儘可能多的達成客觀一致,在每個人都有其特有的思維習慣和價值沉澱的情況下,要更好的達成一致,就應該用一種更具包容性、更大變通性、更高關係維度的思維模式來容納對方的主觀多樣性,換句話說,要消解矛盾,就應該站在更寬廣的維度上,挖掘前景要素的潛在共通性。

在追求真理的過程中,則應該用更嚴謹的態度、更縝密的邏輯、更精細的範疇,來驗證命題的結論穩定性和廣泛適用性,這樣才有可能更好的在不同主體之間達成認知一致性。

而對於企業等複雜主體來說,溝通效率更為關鍵,要保障更多、更快、更準的達成客戶與組織之間的認知一致性、組織部門或成員之間的認知一致性,就應該有效把控溝通方式、梳理溝通語言和規範,在兼顧靈活性的同時儘量壓縮人的主觀性對溝通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更多精彩文章:

【哲學進階系列】

【認知原理系列】

【心理學批判系列】

【意識解密系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