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警示

2018年07月28日20时30分,当事人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七汾村往明珠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沙田镇西太隆河西路渡船洲248号路段时,与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的身体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交通事故警示

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当事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 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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