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傑律師: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義務尚未全部履行

姜傑律師:呼格吉勒圖冤案國家賠償義務尚未全部履行

新聞背景

據新華社呼和浩特2月3日電(記者 劉懿德)記者從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處獲悉,他們已於今日領取到國家賠償金205萬餘元。

據悉,李三仁、尚愛雲領取到的國家賠償金共2059621.40元。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在有關解釋中稱,這筆國家賠償金中,支付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這是按照國家2013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2379元×20所得數字;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這是按照國家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200.69元×60所得數字;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姜傑律師評論

國家賠償規定的義務尚未全部履行

終於得到賠償對他們也是一個安慰。同時,筆者注意到內蒙古高級法院除了向呼格吉勒圖父母賠償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外,再無其他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早已過退休年齡,因此,內蒙古高級法院還應依法呼格吉勒圖父母支付生活費。支付標準祥見所附法律條款。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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