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網絡購物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之立法解析

根據現行生效執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關於對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對其立法的操作模型解析如下:


(一)適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對網購商品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做出了相同的規定,即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有兩類例外:

一類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前述四種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一類是法律授權約定的: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二)適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條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分別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一些網絡賣家以“包裝已經被拆封”、“包裝袋不全”等為由,拒絕執行該規定,各大電商對於退貨的規定也是“私人訂製”,這一規定的過於原則性,導致法定的無理由退貨落實執行被大打折扣。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電商經營者不得“以消費者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違者可依據本《辦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際上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商品完好”的進一步補充,即退貨商品應當滿足本身完好的條件。

(三)適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退貨程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分別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前述規定基本明確了以七日為限的退貨和退款程序,但仍需對具體操作流程做出進一步的細化和規定。

(四)適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運費負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分別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述規定明確了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質量問題,屬於有因退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五)適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監督機制

《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第九條明文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併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如果商家出現上面四種情況,如何處罰經營者?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有明確規定:經營者有十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其中之“(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就是關於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辦法》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佈。企業應當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佈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作者:張華東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email protected] 轉載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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