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河北石家莊實行「人才綠卡」,今日實施!

《石家莊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18年8月29日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於2018年11月1日正式頒佈實施。該《條例》是石家莊市首部以立法形式保障和促進人才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在全國省會城市中尚屬第一家,將開啟石家莊市人才發展的新篇章,為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構建人才友好型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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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立意新,構建人才友好型城市

該《條例》堅持以人才為本,始終聚焦人才,著眼於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從人才發展、人才成長、人才需求的角度進行立法,而不是單純地從人才工作的角度立法,共設立了事業支持、素質提升、獎勵激勵、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7章、51條、4500字,處處體現了各級黨委、政府和全市人民對人才的友好態度,以及無微不至的關心、關愛和支持,旨在解決人才的所思所需所盼,為人才提供貼心暖心的服務,創造優越的工作生活環境,切實解除人才的後顧之憂,讓人才來石家莊有歸屬感、幸福感和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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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多,體現石家莊重才愛才誠意

為了營造全社會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濃厚氛圍,《條例》第八條規定,每年11月6日為“石家莊人才日”,充分體現了石家莊市委、市政府對人才的高度關愛和重視。為了確保人才發展資金足額到位,第三十八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保障人才發展各項政策和工作的實施。為了保護人才的合法權益,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立人才訴求表達機制,對涉及人才發展的相關訴求,幫助提供解決辦法或者途徑;第四十六條規定,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的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引進協議,尊重人才的各項法定權利。這些措施,都釋放出石家莊市強烈的愛才、敬才、用才信號,宣示了市委、市政府重視人才、求賢若渴的態度和誠意。

措施實,增強石家莊對人才吸引力

為了廣泛吸納海內外各類優秀人才,確保引得來、留得住、用得好,《條例》第十條規定,實施“人才綠卡”制度,為持卡人在工商、稅務、金融、科研、創業場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務;第十七條規定,人才來本市就業創業的,不受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限制,對其原在市外、省外獲得的專家稱號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予以承認;第十八條規定,人才或者團隊以掛職兼職、技術諮詢、項目合作、“週末工程師”等方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新創業的,按照規定享受本市相關人才政策待遇;第十六條規定,高層次人才和團隊來本市創新創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科研經費、項目資金和創業場地支持。大學畢業生來本市自主創業的,按照規定給予創業補助、貸款扶持和場地支持;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引進的人才按照規定給予購房補貼或者租房補助,其中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產業急需特殊人才,按照規定給予安家費補助。這些措施,不僅使人才來石家莊能暢通引進渠道、打破諸多因素的限制,而且還能得到創新創業上的支持和住房安居保障,想必會增強石家莊對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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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大,打造各類人才的創業沃土

為了讓人才創業有平臺、幹事有舞臺,充分實現自身價值,《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結合主導產業實施重大人才工程,發揮人才在科技創新、產業轉型等方面的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配套建設科技創新中心和公共創新平臺;第十三條規定,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高層次人才創業園等載體建設,並按照規定給予補貼;第十四條規定,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自主或者以產學研用合作方式,建設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等各類研發機構,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資助;第十一條規定,發揮本市在京津冀協同發展中的區位優勢,承接京津人才和產業、科技成果轉移,在技術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給予支持。對京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中試基地的,在建設規劃、土地審批等方面開設綠色通道;第十五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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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活,激發人才的創新創造活力

為了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激發人才的創新創造活力,《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加強政治吸納,注重從各類人才中推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擴大人才的參政議政渠道;第三十一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或者團隊授予榮譽,並給予獎勵。同時,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對人才實行科研成果轉化激勵、產權激勵、收入分配激勵和擴大科研經費支配自主權等方面的激勵措施;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建立健全人才評價機制,分類別、分層次對人才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獎勵激勵的重要參考依據。

服務優,創造人才宜業宜居良好環境

為了進一步優化服務、強化保障,創造宜業宜居的人才發展環境,《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籌建保障房時應當考慮人才住房需求,為人才安居提供便利,鼓勵各縣(市、區)採取新建、購買、租賃和商品房配建、支持用人單位籌建等方式建設人才公寓;第四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人才在出入境和居留、戶籍辦理、配偶隨遷、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服務,落實相關待遇;第四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綜合服務平臺,制定人才公共服務清單,為人才政策諮詢、業務辦理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第四十二條規定,建立對人才的跟蹤服務機制,實行人才服務專員制度和用人單位聯絡員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完善人才聯誼交流機制,豐富人才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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