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7楼窗台坠亡,房屋有安全隐患,谁之过?

90后妈妈把2岁女儿独自丢在出租屋内,

结果女儿翻越7楼窗台坠楼死亡。

2岁女童7楼窗台坠亡,房屋有安全隐患,谁之过?

蓬安县徐家镇的伍某、 陈某夫妇,2015年8月生下女儿茜茜(化名)。2018年4月2日,陈某和母亲找到中年男子何某某, 准备租用何某某在徐家镇东街的一套房屋, 以便照顾陈某哥哥的两个孩子读书。

这间出租屋在7楼上,客厅和厨房、卫生间是联通的,厨房和卫生间共用一开放式窗台, 安装有左右推拉式玻璃窗户, 没有安装防护栏, 窗台底端离卫生间地面0.75米,而且屋内搭有一张水泥桌板, 距窗台仅0.3米。

入住半个月后,4月17日下午2时许, 陈某送哥哥的两个孩子去上学,把女儿茜茜独自丢在出租屋内玩耍。

当陈某从学校返回出租房时,发现女儿不在,她四处寻找,最后看见孩子掉在房外三楼的房顶平台上,陈某立即把孩子送到蓬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到南充市中心医院,因伤势过重,于当天死亡。

2岁女童7楼窗台坠亡,房屋有安全隐患,谁之过?

今年6月, 伍某和陈某夫妇将房东何某某告上蓬安县人民法院,向其索赔168779.15元。

蓬安法院认为,《住宅建筑规范》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米时, 应有防护设施……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米。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米。”案涉出租房的窗台底端距卫生间地面净高0.75米,低于0.90米,应有防护设施。且何某某在房屋内搭设的水泥桌板距窗台仅0.3米,又增加了房屋不安全的因素, 在此情况之下,却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护设施,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伍茜茜坠楼死亡的原因之一。伍茜茜坠楼时仅两岁多,陈某作为伍茜茜的法定监护人,明知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对年仅两多的小孩不但未严加看管, 仍却将伍茜茜独自一人留在出租屋内, 致伍茜茜脱离监护。伍某、陈某对伍茜茜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伍茜茜坠楼死亡的主要因素。法院酌定伍某、陈某承担80%的责任,何某某承担20%的责任,据此判决何某某赔偿伍某、 陈某62633.86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伍某、陈某要求改判何某某承担50%的责任, 而何某某要求不承担责任。南充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责任划分适当,二审不作调整。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发生事故房东须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住宅建筑规范》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 应有防护设施……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住宅建筑规范条文说明》规定“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明确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保证净高0.90m’。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案涉出租房屋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当事女孩坠楼死亡的原因之一,故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房东承担20%的责任。

唐晓兰 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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