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致伤!从化法院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故意伤害案


殴打他人致伤!从化法院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故意伤害案

邓某佳等4人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

日前,从化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某佳、潘某阳、潘某明、郑某威等4人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佳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潘某阳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潘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郑某威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佳在广州市从化区某酒吧门前向被害人李某追讨债务未果后,为泄私愤,与同案人罗某、汤某(均另案处理)纠合被告人潘某阳、潘某明、郑某威等人采取拳打脚踢方式对被害人李某等三人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余两名被害人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8年5月3日,被告人邓某佳、潘某阳、潘某明、郑某威赔偿被害人李某等三人合计7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8年5月7日,被告人邓某佳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江埔派出所投案。

殴打他人致伤!从化法院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故意伤害案

从化法院对邓某佳等4人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佳为追讨债务,与同案人罗某、汤某(均另案处理)纠合被告人潘某阳、潘某明、郑某威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对被害人李某等三人进行围堵拦截、拳打脚踢,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行为。被告人邓某佳、潘某阳、潘某明、郑某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邓某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阳、潘某明、郑某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阳、潘某明、郑某威在被告人邓某佳等人的纠合下,积极参与故意伤害行为,其作用相对于被告人邓某佳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佳、潘某阳、潘某明、郑某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犯罪中的作为和地位,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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