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致傷!從化法院一審宣判4名被告人故意傷害案


毆打他人致傷!從化法院一審宣判4名被告人故意傷害案

鄧某佳等4人故意傷害案開庭審理

日前,從化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鄧某佳、潘某陽、潘某明、鄭某威等4人故意傷害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鄧某佳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潘某陽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潘某明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鄭某威有期徒刑八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1時許,被告人鄧某佳在廣州市從化區某酒吧門前向被害人李某追討債務未果後,為洩私憤,與同案人羅某、湯某(均另案處理)糾合被告人潘某陽、潘某明、鄭某威等人採取拳打腳踢方式對被害人李某等三人進行毆打致傷。經鑑定,被害人李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其餘兩名被害人均為輕微傷。

另查明,2018年5月3日,被告人鄧某佳、潘某陽、潘某明、鄭某威賠償被害人李某等三人合計73000元,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2018年5月7日,被告人鄧某佳主動到廣州市公安局從化區分局江埔派出所投案。

毆打他人致傷!從化法院一審宣判4名被告人故意傷害案

從化法院對鄧某佳等4人故意傷害案進行公開宣判

從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佳為追討債務,與同案人羅某、湯某(均另案處理)糾合被告人潘某陽、潘某明、鄭某威等人,無視國家法律,對被害人李某等三人進行圍堵攔截、拳打腳踢,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犯罪行為。被告人鄧某佳、潘某陽、潘某明、鄭某威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鑑於被告人鄧某佳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潘某陽、潘某明、鄭某威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陽、潘某明、鄭某威在被告人鄧某佳等人的糾合下,積極參與故意傷害行為,其作用相對於被告人鄧某佳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鄧某佳、潘某陽、潘某明、鄭某威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在犯罪中的作為和地位,作出如上判決。宣判後,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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