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条款引关注,有委员建议将涉黑犯罪纳入适用范围

刑诉法草案中有关缺席审判的内容引发关注。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刑诉法三审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有委员认为,将“潜逃”作为缺席审判前提条件有待商榷。还有委员建议将涉黑犯罪也纳入适用范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刑诉法草案在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中拟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对把“潜逃”行为作为缺席审判的前提条件提出了质疑。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指出,事实上,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的案件中,可能没有“潜逃行为”,对方本来就身在境外,或者长期住在境外,“遇到这种情况时,本条现有规定就会成为障碍。”

谢勇建议,将前述条款的“潜逃”表述修改为“未到案”,“不一定要有潜逃行为,只要是未到案,就可以考虑缺席审判。”

对于“潜逃”的使用,江小涓委员也有异议,认为上述言辞用得过早。“他是犯罪嫌疑人,但也许并未犯罪,‘潜逃’有提前定性之嫌,建议使用中性词。”

此外,在此次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再次建议拓宽缺席审判案件的适用范围。

“目前的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还是有点过窄。”李巍委员认为,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比如毒品犯罪案件、电信诈骗案件,还有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些犯罪案件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李巍建议,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将上述犯罪案件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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