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聚衆鬥毆未直接施害仍獲刑三年 爲何這樣判?

吳川一名被告人參加不正當目的的聚眾鬥毆,在該次犯罪行為中雖沒有直接實施對被害人的傷害行為,但其行為性質仍認定為聚眾鬥毆罪。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梁某鋒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梁某鋒,男,吳川市人。因涉嫌本案於2017年7月17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執行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中旬,戴某恩與龍某超在吳川市某小學門口處發生衝突致糾紛,後雙方未能妥善解決,遂相約於2016年5月8日凌晨,雙方到吳川市梅菉街道沿江路一區附近“講數”。2016年5月7日晚,戴某恩方的歐錦某、江某(上述兩人因本案已被判刑)召集被告人梁某鋒、歐某子(因本案已被判刑)、陳某豪(因本案已被判刑)、彭某康、洪文(刑拘在逃)等人一起分別駕駛奧德賽小汽車(車內藏有準備好的槍支)和摩托車先後到預約地點(吳川市梅菉街道沿江路一區路段)等候對方人員到來“講數”。

2016年5月8日凌晨1時許,龍某超方的陳廣某、黃華某、郭華某、陳思某、陳金某、陳振某、周華某、柯忠某等人手持鐵水管和刀具,駕駛摩托車來到約定地點。被告人梁某鋒見狀跑到江某乘坐的小汽車窗邊拍打車窗叫江某出來,江某從汽車副駕駛座位下取出眾人為談判事先準備好的槍支下車後向天發射了一槍,洪文接著從江某手中拿過槍支向對方人群發射一槍,隨後,歐某濤又從洪文手中拿過槍支向對方人群發射一槍,致對方的陳廣某、黃華某、陳思某、郭華某、陳金某、陳振某、周華某、柯忠某等人不同程度受傷,陳廣某等人見狀分頭逃跑。黃華某來不及調轉車頭便棄車而跑,陳某輝等人即用防盜鎖打砸黃華某丟棄在現場的摩托車,被告人梁某鋒亦參與打砸,後逃離現場。

經吳川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驗鑑定,陳廣某、陳思某、郭華某、陳金某、陳振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周華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柯忠某的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經吳川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中心鑑定,黃華某被打砸的摩托車修復價格為人民幣667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鋒在這次犯罪行為中雖沒有直接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但其行為不是處於次要和輔助地位,不能認定為從犯。被告人梁某鋒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對於持槍鬥毆的行為人要小,是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可比照主要主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鋒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經查,本案應定性為聚眾鬥毆罪,根據被告人梁某鋒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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