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10月25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一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規範運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本次變更會計政策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現將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概述

1、會計政策變更原因

為解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財務報告編制中的實際問題,規範企業財務報表列報,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於2018年6月15日發佈了《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對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進行了修訂。根據上述財會〔2018〕15號文件的要求,公司對財務報表格式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2、變更日期

自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之日起執行,公司按照《關於修訂印發 2018 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

(財會〔2018〕15號)的相關要求編制財務報表。

3、變更介紹

(1)變更前採取的會計政策

依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2)變更後採取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後,對相關業務和報表格式,公司執行的會計政策為財政部於2018年6月15日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其他未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前期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的相關規定,公司調整以下財務報表的列報,並對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進行相應調整:

1、原“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項目合併計入新增的“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

2、原“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和“其他應收款”項目合併計入“其他應收款”項目;

3、原“固定資產清理”和“固定資產”項目合併計入“固定資產”項目;

4、原“工程物資”和“在建工程”項目合併計入“在建工程”項目;

5、原“應付票據”和“應付賬款”項目合併計入新增的“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

6、原“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項目合併計入“其他應付款”項目;

7、原“專項應付款”和“長期應付款”項目合併計入“長期應付款”項目;

8、新增“研發費用”項目,原計入“管理費用”項目的研發費用單獨列示為“研發費用”項目;

9、在“財務費用”項目下列示“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明細項目。

除上述項目變動影響外,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當期及會計政策變更之前公司總資產、負債總額、淨資產以及淨利潤產生影響。

三、董事會對於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意見

董事會認為:依據財政部發布的《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要求,本次變更會計政策不會對公司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同意本次會計政策的變更。

四、監事會對於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意見

監事會認為:公司依據《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進行的合理變更,符合相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其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五、獨立董事對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認為:公司依據《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進行的相應變更,符合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執行變更後的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不會對公司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同意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六、備查文件

1、《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議》;

2、《第四屆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於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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