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警犬是被「盜竊」的嗎?什麼行爲是盜竊行爲?

關於金華警方所說的警犬“被盜”一案,犯罪嫌疑人處於取保候審階段。但是仔細分析案情,會發現情況與盜竊罪的定義有很大出入,與犯罪相去甚遠。

金華警犬是被“盜竊”的嗎?什麼行為是盜竊行為?

金華警方的便衣警犬在辦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等行為。

盜竊罪的特點是財物處於所有權人的掌控之中。或者有明顯標識公示為某人所有。掌控和標識是區別於無主物和遺棄物品的要件。與遺棄物有關的是遺忘物

品、遺失物品。取得無主物和遺棄物是合法的。取得並佔有遺忘物、遺失物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不是盜竊行為。

盜竊與搶劫的區別是財物所有人並不知曉盜竊行為發生。竊取,即秘密取得。如果財物所有人知曉取得的行為,則為搶劫罪。

所謂盜竊行為的秘密性,一是從犯罪人角度而言,犯罪人認為自己的行為當事人並不知曉。二是從公開性而言的,即使受害人旁邊的人知道,但是受害人不

知道的,也是竊取——所謂公然竊取。比如車站、商場,眾目睽睽之下的盜竊行為。

如果取得財物的當事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取得的物品是無主物或遺棄物,即使該物品不是無主物,也不應當構成盜竊罪。比如垃圾站附近的舊傢俱、舊家

電。無人看管的寵物、動物。即使是確認不是無主物,而是遺失物、遺忘物品,比如走失的家畜,當事人領回飼養的,也不應視為盜竊。應該屬於善意取得

,所有人索取時要給付飼養人付出的飼養費用。

再看金華警方認定盜竊的理由:當事人知道這是警犬,知道價值很高,很值錢。

以是否值錢判斷盜竊罪是否成立完全背離了刑法的規定。值很多錢只能在認定是秘密竊取,盜竊行為成立時才作為數額較大的犯罪成立要件。成立盜竊行為

並不一定構成盜竊罪。只有數額較大或者數額不大,但是多次盜竊,才構成盜竊罪。在不構成盜竊行為的前提下,直接適用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未免操之

過急了。

當時的警犬並不在警察控制之下。也沒有任何標識表明其警犬的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做出無主物、遺棄物或走失物的判斷結論。當事人夫妻領養的行

為不構成盜竊行為,當然不能使用盜竊罪的定罪標準——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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