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布」拒執也是一種犯罪!柳州中院發布四大典型案例,警示不要成爲下一個「他們」!

凍結存款、限制高消費、上失信黑名單、限制出境等一系列執行措施的後面,還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為最終手段。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

可有人卻偏偏甘當失信被執行人

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本應自覺履行

可有人卻一心想逃避責任、頑固對抗

對於無視法律的權威,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活動

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

最終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依法打擊拒執犯罪,已成為柳州法院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那今天看看柳州中院發佈的四大拒執罪典型案例,給“老賴”們敲個警鐘。

典型案例一

周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盧某某與周某某、蒙某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二案,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民二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及(2013)北民二初字第228號民事判決書。因周某某及蒙某未在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相關義務,盧某某遂向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柳北區人民法院分別於2013年12月16日、26日委託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進行案件執行工作,後融水縣法院分別於2014年1月15日、4月24日立案執行。

融水縣法院經查得知,(2013)北民二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周某某的給付義務合計為547297.5元,周某某僅履行了部分債務,截止到2016年9月23日,周某某、蒙某尚欠盧某某案件款本金43624元和遲延履行金債務利息72677.5元,合計為116301.5元;(2013)北民二初字第228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周某某與蒙某的給付義務合計為1918936.6元,但截止到2016年9月23日,周某某與蒙某均未履行給付義務。綜上,周某某兩案尚未履行的債務總計達2032238.1元。為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儘快執行得款,融水縣法院於2014年2月26日向周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

融水縣法院執行本案期間,周某某與明某某於2014年3月21日達成協議,約定明某某以投資100萬的方式獲得周某某林木40% 的股權,但周某某在獲得該款後並未用於償還拖欠申請執行人盧某某的債務,而是挪作其他用途。另外,2014年8月8日,周某某與歐某某簽訂《林權轉讓合同》,擅自將其承包的位於融水苗族自治縣和睦鎮讀樓村莫家屯的林權證號為融林證字(2013)第0400005號的792.6畝林木以350萬元的價格轉讓,後因融水縣法院及時查封而未得逞。周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有關給付義務,故意規避執行,於2015年1月20日被融水縣法院處以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

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融水縣法院分別於2016年11月28日、12月19日依法審理本案。融水縣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但在長達三年的時間內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後,在有財產收入的情況下拒不履行,逃避、牴觸司法機關的執行工作,使申請執行人遭受的經濟損失達二百餘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因周某某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判決的被執行人周某某屬於典型的有能力執行但卻利用各種辦法躲避、規避執行的抗拒執行犯罪行為。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若存在疏忽,極易讓被執行人轉移、藏匿可供執行財產,使得執行案件無法執結,不利於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被執行人被判處刑罰,極大的震懾了其他被執行人,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進一步開展起到了良好的鋪墊作用。而此次判決也系融水縣第一例拒執罪判決,該判決一出,人民群眾紛紛對法院的工作拍手叫好,引發良性社會輿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二

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蘭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經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一審,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生效判決,准予蘭某某與李某某離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房屋一棟歸李某某所有,李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給付蘭某某房屋折價款40萬元,並承擔房屋評估費4500元,受理費、保全費4400元。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李某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蘭某某向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李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給付義務。2014年12月4日經柳江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被執行人李某某於2015年2月18日前給付申請人20萬元,申請人蘭某某自願放棄其餘債務。但達成和解協議後,李某某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2015年4月27日,蘭某某向柳江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本案恢復執行程序後,柳江法院依法扣劃李某某銀行存款23767元,並依法裁定拍賣被李某某名下位於柳江縣拉堡鎮基隆綜合區興隆市場房屋,用於清償本案債務,李某某在收到柳江法院發出的遷出房屋公告後,拒不騰空房屋交由法院處置,致使房屋無法拍賣。2015年12月16日,柳江法院依法對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屆滿後,李某某仍不悔改,拒不遷出房屋,致使生效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行為惡劣,柳江法院將李某某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2017年10月19日,李某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公安立案偵查。在偵查期間,李某某親屬代其履行了債務款並取得蘭某某的諒解。

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在本案中,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在達成執行和解後,仍然不履行。李某某在收到法院發出的遷出房屋公告後,明確表示拒不搬出房屋,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李某某在法院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後仍不悔改,拒絕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將其涉嫌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審判,有效懲治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行為,引導誠信社會建設,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起到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三

孫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為實施“柳州市柳北區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一期)之白沙村至南慶村連通工程(一期)(原白沙大橋)”項目房屋徵收,2016年10月27日,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公告》,要求被徵收人孫某某限時騰空房屋並移交,但孫某某未予理睬。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政府於2017年7月1日向柳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於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桂0205行審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柳北法院經張貼公告並送達執行通知書,並與被執行人孫某某多次進行談話和思想動員工作,但孫某某一直未主動履行義務。柳北法院於2017年8月18日,對孫某某所有的房屋開展強制執行行動。但孫某某組織親戚朋友20餘人利用拉橫幅,使用煤氣罐、汽油瓶等方式暴力抗拒執行,致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無法執行。孫某某的涉案房屋涉及柳州市重點工程白沙大橋建設項目,孫某某及其家屬以暴力、威脅方式抗拒執行,造成了項目停工延誤,嚴重影響了柳州市重點工程的進度。

上述事件發生後,柳北法院立即收集孫某某涉嫌拒執犯罪的證據,並提請公安機關依法抓捕孫某某。2017年8月23日,孫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公訴機關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並通過各種手段威脅、阻礙人民法院執行生效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相關法律,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家屬主動履行從被徵收房屋遷出義務。

2018年6月28日,柳北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十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需強制徵收被執行人房屋保證政府項目的順利施工。該類案件通常做法為集結大量人力和物力進行強制清場工作,這樣執行存在風險大、消耗大等一系列問題。本案在執行中,拓展了執行新的思路,通過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的方式,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案的順利執結,得益於轉變執行思路。柳北法院執行局自去年創新房屋徵收執行新模式,改變以往強制執行的做法,在張貼公告時,入戶調查被徵收人不願意清空、騰房的緣由,對於開出“天價補償”要求的戶主,執行幹警向其釋法明理,明確告知做“釘子戶”並不能讓漫天要價“夢想成真”,反倒可能觸犯國家刑法,面臨犯罪,並向其解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採取“先給予被被執行人拘留,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部門追究拒執犯罪”的執行措施。此項舉措推出後,有效避免了強制執行產生的衝突,也讓被徵收人瞭解相關法律法規,願意主動搬遷、騰空房屋。

在本案宣判後,“柳州市柳北區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一期)之白沙村至南慶村連通工程(一期)(原白沙大橋)”項目中多名戶主按期簽約,不僅有利於提升項目內市民的居住條件,也有利於白沙大橋建設項目的順利推進。

典型案例四

韓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3日,柳州某車輛銷售有限公司向魚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昆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韓某支付貨款,並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魚峰法院分別於2013年7月15日、2013年9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書,查封被告公司所有的共計13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23輛大型汽車、7輛小型汽車。後經魚峰法院調解,昆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韓某與柳州某車輛銷售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2013年10月10日,魚峰法院出具調解書,調解主要內容為:被告昆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韓某於2013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30日前,分三期支付給柳州某車輛銷售有限公司貨款共計4298384元。因昆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韓某逾期未支付貨款,柳州某車輛銷售有限公司向魚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4年4月27日,魚峰法院向昆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交出財產通知書、財產申報表,要求該公司將被查封的相關車輛交付到指定地點停放,但昆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韓某未履行交付車輛的義務,且直至2016年7月23日才將財產狀況彙總給法院。在此期間,被法院查封的車輛被轉移,部分車輛下落不明。

被告人韓某身為昆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單位犯罪中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並擅自同意將已被法院查封的車輛交給他人,逃避法院的執行。綜上,2017年4月3日上午,法院依法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人韓某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韓某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典型意義】

被告單位昆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擅自同意將已被法院查封的車輛交給他人,逃避法院的執行;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責令交出財產通知書、責令交出查封財產通知書後,未履行執行義務,造成被查封車輛被轉移,部分車輛下落不明,並最終導致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屬於情節嚴重,被告人韓某身為昆明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單位犯罪中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閱讀延伸

看完案例,執行法官再來給“老賴”們敲敲小黑板!注意啦!八種情形可構成拒執罪!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綜合魚峰、柳北、柳江、融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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