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機關怠於履職系違法

权力机关怠于履职系违法

【案情概覽】

陳先生系浙江省湖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房屋。2012年8月22日,陳先生的房屋被不明人員強拆,致使房屋完全毀壞和屋內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2012年至2016年間,陳先生通過信訪、與政府協商等方式。希望解決此事,但沒有人出面解決問題。2016年陳先生輾轉找到聖運律師助其維權。在律師的幫助下,通過信息公開得知陳先生房屋所在地早在2010年就已被浙江省政府批准徵收。

2017年3月1日,陳先生向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申請查處,吳興分局將查處申請轉交給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2017年3月9日,陳先生收到開發區分局作出的不登記立案說明,開發區分局認為,該申請事項與該局在2016年8月份辦結的陳先生財物被故意毀壞一案屬於同一事項,故對陳先生申請的查處事項不再立案。

律師認為,湖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2016年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查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但是,沒有犯罪事實不等於沒有違法行為。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部門應當對房屋遭到偷拆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追究有關單位和不法分子的法律責任。

2017年4月22日,湖州市公安局收到陳先生郵寄的行政複議申請書,但直至2017年7月11日陳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仍未收到市公安局的任何回覆。

陳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確認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違法,並限期作出複議決定。

法院審理認為,市公安局作為區公安分局的上一級機關,對陳先生提出的複議事項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依法應當在60日內對申請人申請的事項作出複議決定。法院據此判決確認湖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一審判決生效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律點評】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不論房屋是遭遇強拆還是偷拆,一旦發現房屋及財產遭受損失,都應該立即報警,報警的作用並不侷限於當時是否解決了問題,而是為後續的法律訴訟奠定基礎。

本案中,陳先生的房屋因政府的徵收行為遭到不明人員強拆,致使房屋完全毀壞、屋內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陳先生向區公安分局申請查處,區分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明顯屬於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之規定:“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先行辦理。”區公安分局的正確做法應該是將此案按照行政案件程序辦理,而不是簡單的稱沒有犯罪事實發生不予立案。

同時,市公安局對區公安分局的不作為不做任何調查,且不給予陳先生任何答覆的行為明顯違法。

接到報警出警是人民警察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規定,110報警服務檯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所以,人民警察接到報警,具有及時出警的義務。

遭遇違法強拆報警的目的——很多被徵收人認為報警後,警察出警應該阻止違法強拆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報警其實更是保存證據的一個過程。

當違法強拆來臨,房屋被拆已經是改變不了的事實,那如何能最大的彌補自己的損失呢?那就是通過司法途徑維權,起訴至人民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但這個過程需要證據支持。

報警後不出警如何維權——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規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設立110接訴臺,直接負責接受和處理投訴。

110報警服務檯受理投訴的範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律師提醒大家,是否報警、警方是否作為,對於後期維權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換句話說,報警是在為我們未來的維權鋪路。

一來,警方的出警記錄是認定強拆主體、時間的重要依據。二來,倘若警方不作為,後期也能提起訴訟。因此,強拆時或者強拆後,當事人一定要馬上報警,將現場交給警察處理,並保留好報警的電話記錄。

【典型意義】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人民警察具有維持社會治安,穩定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國家安全的作用,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預防、制止和偵查的職責。但是。在拆遷案件中,有時會出現報警後不出警,或者“蝸牛式”出警的情況。

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應該保留好證據,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復議或者檢舉,由上級主管部門及時糾正下級的違法行為,很多被拆遷人往往因為不懂法律或者膽小而錯失尋求法律救濟的方向,有了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方能在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面前遊刃有餘,積極應對,以達到很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效果。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 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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