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有三,無後爲大,據此爲由起訴離婚法院能否判離?

“你不生孩子,那就離婚吧!”一方不願意離婚,夫妻間因為孩子問題不能協商一致的起訴到法院能不能得到支持?孩子問題在我們的傳統觀念上是一個重要且關係繁衍的大問題。那麼在法律上自己不想生孩子就會判決離婚嗎?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據此為由起訴離婚法院能否判離?


【基本案情】

趙某和陳某從大學期間相識後自由戀愛,雖然陳某是一個女孩子,但各項都要強,畢業後在工作上頑強拼搏,步步升遷,前途一片光明。在2012年10月1日也和大學時期的男友登記結婚,婚後因為工作原因,一直沒有生育子女。趙某希望陳某生育子女,陳某堅持晚婚晚育,以事業為重,結婚5年以來,趙某多次與陳某協商溝通,並做生育準備,陳某忙於工作,對生育子女問題一直未能達成合意,因此經常發生矛盾。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趙某無法理解和忍受,遂以此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陳某離婚。

【案件焦點】

陳某堅持晚育,趙某訴請離婚,法院能否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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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夫妻之間關於生育權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該司法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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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男女雙方合意的共同性行為產生的結果,雙方互有生育與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這是法律無法強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煙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生育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本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對原、被告雙方的婚煙基礎、婚後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係的現狀進行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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