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案:「養子」冒出來要求參與索賠分錢

常熟一對老夫妻遭遇車禍不幸雙雙身亡,7名子女起訴肇事車主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此時,出現一男子自稱是老夫妻養子,要求參與訴訟。養子有權分錢嗎?分得的比例與血緣子女一樣嗎?這個案中案是這樣的......

2016年10月4日,張建華夫婦在橫穿馬路時,與袁先生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經搶救無效死亡。同年11月11日,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袁先生與張建華夫婦的事故中,雙方各承擔同等責任。

案中案:“養子”冒出來要求參與索賠分錢

2018年1月,作為張建華夫婦第一順序繼承人的7個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按70%的責任比例賠償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44萬餘元。

這本是一件再平常不過的事,誰知,突然出現一個“養子”要求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參與這起交通事故賠償的訴訟。

這個“養子”聲稱自己2歲時被張建華與其第一任妻子收養,一直生活到14歲,未辦理有關收養手續。戶籍資料顯示,“養子”在張建華岳母的戶名下。1988年,“養子”將戶口遷入張建華戶口名下,戶籍顯示是張建華的養子。

案中案:“養子”冒出來要求參與索賠分錢

1998年“養子”戶口遷出,遷入到張建華岳母的名下,並在張建華岳母去世後以兒子的名義辦理後事,繼承張建華岳母的2間房子。

時過境遷,張建華第一任妻子不幸身亡,張建華與第二任妻子結婚,第二任妻子有3個子女,直到張建華與第二任妻子車禍身亡,已經沒有活著的當事人能夠理清楚“養子”到底是誰的“養子”。

案中案:“養子”冒出來要求參與索賠分錢

為查明事實,法官趕往多個派出所,向公安機關進行補充核實。常熟法院認為,“養子”的戶籍信息顯示,其在被送養後首先落戶在戶主張建華第一任妻子母親名下,關係為母子,而之後張建華與第一任妻子再收養的女兒卻登記在戶主張建華名下。

“養子”長期與張建華岳母一起生活,之後是上學原因將戶口遷出後,才落在了戶主張建華名下。其次,“養子”認可其為張建華岳母養老送終,並以兒子身份獨自繼承了張建華岳母名下財產。再次,“養子”在明知自己戶口已經落至張建華名下後,本人在1997年登記的履歷表中仍明確張建華系其姐夫身份。

法院綜合認定,“養子”與張建華第一任妻子母親為收養關係,不能作為張建華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訴訟,裁定駁回訴訟。日前,常熟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張建華夫婦子女7人共計41萬餘元。

案中案:“養子”冒出來要求參與索賠分錢

養子有權分錢嗎?分得的比例與血緣子女一樣嗎?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係。其繼承權是基於收養關係的成立而產生。

此案中的“養子”與張建華岳母是收養關係,與張建華不存在收養關係,所以不能獲得相應賠償。若養子經過正規手續收養,並且是事實收養關係,則可以獲得賠償,與血緣子女是同樣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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