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一場反對「奇裝異服」的鬧劇,女性望風而逃,慘敗收場!

民國一場反對“奇裝異服”的鬧劇,女性望風而逃,慘敗收場!

1931年,陳濟棠在廣東站穩腳跟後不斷擴充實力,最終獨攬東軍政大學成為“南天王”,到了1934年蔣介石在全國推行“新生活運動”,以使國民行為合乎禮義廉恥,適於現代生存,配做現代國民。陳濟棠表面還響應,但實際上另搞一套,他要求全省推行讀經講三綱五常,推行祭祀孔子、關羽、岳飛活動,目的是要百姓老實聽話,文武官理要像關、嶽那樣講忠義,實際上就是忠於自己,這樣子,奇怪的事便陸續出來了。

民國一場反對“奇裝異服”的鬧劇,女性望風而逃,慘敗收場!

先是第一集團軍艦隊司令張之英提議:禁止夏日男女同場游泳,並轉令廣東省會公安局實施。泳場因此用木板隔成兩半,以實現分用。這樣的事兒由一個艦隊司令提出豈不是奇怪,原來陳濟棠是第一集團軍總司令,而張之英是他的老部下,自然心領神會積極配合了。跟著省河督配局局長鄭日東,也向政府建議禁止男女挽臂同行,還寫了一篇妙文細說理由,文中說既然禁止男女同泳,那也應該禁止同行,不應嚴格於水寬於陸,又說女子袒胸露背,實為不雅。凡此惡習,有害黨國前途,故應禁止。

1935年4月,陳繼堂以總司令身份向廣東省政治研究會提議,禁止婦女奇裝異服,並列出衣著標準如下:

旗袍最長不得拖至腳踝,最短必須過膝,衣領最高不得超過兩寸,最低不得低於五寸,袖子最長不得超過手指,最短也要過了肘關節,旗袍開叉不得過高,最高只可過膝蓋以上三寸;

穿旗袍時要穿過膝長的內褲;

穿短衣的人,衣長要蓋過臀部三寸,衣身不得緊繃緊貼體,需稍寬鬆;

褲子不得太短,最短也要過膝蓋以下四寸,如果穿裙子,裙身也要過膝蓋以下四寸;

穿旗袍出戶外時不得赤足穿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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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8月廣東政治研究會通過此提案外,又通過一項荒唐的男女界限議案,規定如下:

禁止男女同車:禁止男女同食;女人需等男人吃飯後才可進食;禁止男女同住,禁止軍人、人民同行;電影院禁止男女演員共演的影片;

省會公安局長何煢,是陳濟棠的心腹,執行起來自然特別起勁,他宣佈由8月1日至10日為宣傳期,除了在電臺播放規定外,又派女宣傳隊到戲院、劇場演講,並以白布上書“取締奇裝異服,9月1日強制執行的標語”,分懸於馬路及公共汽車上。又召集縫衣店及洋服店店主到公安局簽署保證書,保證不為顧客製作違反標準的服裝。到了9月1日正式執行,公安局派出男女檢查隊,以太平、靖海、陳塘等分局管轄的地段為重點,多派人手檢查公共汽車及學院劇場,其中以洪德分局查的最嚴,在大基頭一帶,不論客車行人均與檢查不漏。

從當天報紙對兩宗違例事件的報道,可以略知一二。上午11:19歲,少女林玉卿身穿黑紗,罩著內袍,隱約露肌肉,腳穿白鞋,未穿襪子。戴黑眼鏡,與未婚夫劉某拍拖行至高第街口時,被段警干涉,林玉卿不服,稱警察管人閒事,干涉自由,最後被帶回分局處理。到晚上11點左右,少婦黃周氏,29歲,台山人,身穿絲質白綢蝴蝶裝配腰帶,腳穿黃皮通花鞋,不穿襪,兩手指甲染紅,帶女僕到新華西館,看完電影行到中山五路與中華北路口時被警察干涉,帶回分局處理。這些做法明顯是針對女性的。喧鬧了幾天後,有記者前往十八圖一帶熱鬧地方觀察,發現過往行人男性佔7/10吧,女性只佔2/10,且均是年過30的人,年輕女性都不願上街了,擾民行為,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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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36年,何煢還不死心,鑑於去年鬧了不少笑話,今天他做了兩項改進,一是培訓了一批專職的女性勸導員上街勸導,二是成立專門的所謂風紀警察巡邏隊,加強巡查,如有違例者即在其身上蓋上違反服裝規定的業績,這一來又惹出麻煩了。某天一位公務員的妻子在路上被風紀警察逮著,隨即將違紀的藍印蓋在該婦旗袍的胸部位置,這一舉動太過荒唐,一時輿論大譁,廣州婦女協會也順治此舉侮辱婦女過甚,要求改用女警檢查,當局自知犯了眾怒,悄悄撤銷了風紀警察的巡邏,對禁令也不在堅持了。

不過輿論並沒有放過他們,不斷有反對意見和嘲諷,有一個報紙說:真正的豔裝妖婦是坐在小汽車裡的,她旁邊是貴人,還有衛士,那又從何去勸導?誰去制止呢?取締奇裝異服運動虎頭蛇尾,笑話不斷,到1936年7月,陳濟棠反蔣失敗被迫下野,這場鬧劇終於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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